請選擇 進入手機版 | 繼續訪問電腦版
搜索
 找回密碼
 請即註冊
查看: 981|回復: 6

[議程公告] 第五屆國會第八次會議議程

 關閉 [複製鏈接]

國會秘書長

218

W幣

0

存款

739

帖子

發表於 2013-11-10 20:2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第五屆國會第八次會議

會議日期:2013年11月14日至2013年11月21日晚上11時正

議程:

一 《帝國國民身份條例》草案
二 《黃名帝國選民登記條例》修訂案
三 《榮職條例》修訂案

  請所有國會議員務必出席。

國會秘書長

國會秘書長

218

W幣

0

存款

739

帖子

 樓主| 發表於 2013-11-10 20:21 | 顯示全部樓層
《帝國國民身份條例》




【全稱】:黃名帝國國籍及國民身份及參選資格新增條例

【領土範圍】:黃名帝國及其附屬領土


【第一章】國籍定義及居留權
【第二章】國民身份取得、喪失和恢復
【第三章】出任公職等之資格及權利
【第四章】雙重國籍之允許
【第五章】外藉人士歸化、喪失和恢復
【第六章】附註



【第一章:國藉定義】

第一條:具有黃名帝國國籍者為黃名帝國國國民。

第二條:任何根據本法案取得國籍之人士,稱為黃名帝國公民。

第三條:具有黃名帝國國籍者,可擁有一切本國法律所賦予之權利,及承擔所需之義務。

第四條:合乎第二章第一條所指定之國籍者,擁有黃名帝國國內的合法永久居留權。

第五條:帝國陛下為所有擁有國籍者之效忠對象。


【第二章:國民身份取得、喪失和恢復】

第一條:黃名帝國國籍身份為以下兩類:
 (一):帝國公民;
 (二):帝國屬土公民。

第二條:國籍身份之取得必須滿足以下條件而自動獲得:
 (一):常住居留達三十天或;
 (二):發帖及回復合共達五十或;
 (三):由帝國陛下親自授予國帝國公民或帝國屬土公民身份或;
 (四):與本國合法公民結婚。


第三條:國籍身份可根據以下條件被奪去或喪失:
 (一):擁有國籍之人士自動申請放棄或;
 (二):被帝國陛下奪去或;
 (三):被司法機關可根據以下情況宣判奪去該人士之國籍身份:
    (一):干犯叛國罪或;
    (二):對皇室的身份進行動搖。
 

第四條:國籍身份可根據以下情況得以恢復:
 (一):獲得帝國陛下親自恢復或;
 (二):內閣總理大臣根據本章節向法庭申請恢復國籍令。



【第三章:出任公職及參選資格及權利】

第一條:任何合乎第二章第二條列明之人士可享有法律授予之全部權利。

第二條:擁有帝國國籍者,可出任政府司憲院、司法機關等一切公職。

第三條:擁有帝國國籍者,方可參選帝國議會,並被任命為帝國議員。

第四條:擁有帝國國籍者,在獲得勳位後,在公共場合,可被稱為該勳位之對等稱呼。

第五條:擁有帝國國籍者,可合法擁有一切國家對其之保障,包括在外之領事保護。



【第四章:雙重國籍之允許】

第一條:本國允許雙重或多重國籍身份。

第二條:唯若該人士擁有本國國籍而又在本國司法管轄區內干犯法律,本國有權對其進行起訴、判定及監禁。

第三條:如該擁有雙重或多重國籍之人士干犯法律,本國執法機構有權拒絕該人獲得其第二國籍的領事保護。



【第五章:外藉人士歸化、喪失和恢復】

第一條:本國允許擁有外國國籍之人士合法根據本條例歸化為本國公民。

第二條:外籍人士可根據以下情況申請歸化:
 (一):於本國常滿居住達三十天或
 (二):於本國發帖及回復合共三十帖或:
 (三):於本國已有合法居所

第三條:根據本章節第二條所申請歸化人士,必須於國民事務中心向內政部申請。

第四條:根據本章節第二條所獲得國籍者可擁有【第三章】所給予之一切權力唯不能被任命以下公職一個月:
 (一):內閣總理大臣
 (二):首席大法官
 (三):大司憲
 (四):第一副總理大臣
 (五):第二副總理大臣

第五條:已歸化之人士,均為帝國公民、其資格喪失得依【第二章】第三條所指示之情況喪失。

第六條:已歸化之人士,均為帝國公民、其資格恢復得依【第二章】第四條所指示之情況恢復。


【第六章:附註】

第一條:本條例並沒有追溯權力,不會影響本條例發佈前之國籍擁有。

第二條:本條例一經帝國議會通過及發佈即時生效。

第三條:一切修訂或修改必須經過帝國議會之允許及通過。

國會秘書長

218

W幣

0

存款

739

帖子

 樓主| 發表於 2013-11-10 20:22 | 顯示全部樓層
司法部動議《黃名帝國選民登記條例》修訂案


第三條 任何國民在滿足以下所有條件後,即可合乎成為合法選民之資格-

(I) 在本國註冊滿60天




為:

第三條 任何國民在滿足以下所有條件後,即可合乎成為合法選民之資格-

(I) 在本國註冊滿30天


國會秘書長

218

W幣

0

存款

739

帖子

 樓主| 發表於 2013-11-10 20:22 | 顯示全部樓層
司憲院動議《榮職條例》修訂案

一 修訂之條例

本院動議修訂第三條至第五條、第七條至第十條。

第三條原文

第三條 下列榮職種類之名稱:
 一 非宗姓李氏之親王、郡王、藩王、格格、堂主職;
 二 擁有「名前」稱號之本國官員或外國人員;
 三 爵位擁有者,列為公、侯、伯、子、男;
 四 擁有「御卿」名義之國民。


現修訂為

第三條 下列榮職種類之名稱:
 一 非宗姓李氏之親王、郡主、郡王、公主、藩王、格格、堂主職;
 二 擁有「名前」稱號之本國官員或外國人員;
 三 爵位擁有者,列為公、侯、伯、子、男;
 四 擁有「御卿」名義之國民。


第四條原文

第四條 非李氏之親王、藩王,在本國有一定之貢獻而獲得君主或內閣之嘉許,為男職。
 一 獲授親王為首階,奉第三職等榮銜,藩王次之,奉第四職等榮銜。


現修訂為

第四條 非李氏之親王、郡王、藩王,在本國有一定之貢獻而獲得君主或內閣之嘉許,為男職。
 一 獲授親王為首階,奉第一職等榮銜,郡王次之,奉第三職等榮銜,藩王再次之,奉第五職等榮銜。


第五條原文

第五條 非李氏之郡王、格格、堂主,在本國有一定之貢獻而獲得君主或內閣之嘉許,為女職。
 一 獲授郡王為首階,奉第三職等榮銜,格格次之,奉第四職等榮銜,堂主再次之,奉第七職等榮銜。


現修訂為

第五條 非李氏之郡主、公主、格格、堂主,在本國有一定之貢獻而獲得君主或內閣之嘉許,為女職。
 一 獲授郡主為首階,奉第一職等榮銜,公主為君主女兒,地位次之,奉第三職等榮銜,格格為親王或郡主女兒,地位再次之,奉第五職等榮銜,堂主再次之,奉第七職等榮銜。


第七至第十條原文

第七條 王位擁有者,為民事軍職有功獲授,下列細則:
 一 親王,虛銜第一職等,宅邸內可置隨員十人,月奉論壇貨幣佰伍;
 二 郡王,虛銜第一職等,宅邸內可置隨員十人,月奉論壇貨幣佰伍;
 三 藩王,虛銜第二職等,宅邸內可置隨員八人,月奉論壇貨幣壹佰;
 四 格格,虛銜第四職等,宅邸內可置隨員六人,月奉論壇貨幣捌拾;
 五 堂主,虛銜第六職等,宅邸內可置隨員三人,月奉論壇貨幣伍拾。
第八條 爵位擁有者,為軍職有功獲授,下列細則:
 一 公爵,虛銜第一職等,宅邸內可置隨員十人,月奉論壇貨幣佰伍;
 二 侯爵,虛銜第一職等,宅邸內可置隨員八人,月奉論壇貨幣佰伍;
 三 伯爵,虛銜第二職等,宅邸內可置隨員六人,月奉論壇貨幣壹佰;
 四 子爵,虛銜第三職等,宅邸內可置隨員四人,月奉論壇貨幣捌拾;
 五 男爵,虛銜第四職等,宅邸內可置隨員三人,月奉論壇貨幣伍拾。
第九條 根據本條例第七條及第九條之授隨員者,有關人士必須提呈名單予司憲院紀錄存檔,並得君主之同意。
第十條 本條例第七條及第八條內之隨員規定,不屬於本國中央體系之內,薪俸利益由榮職者支付。


現修訂為

第七條 王位擁有者,為民事軍職有功獲授,下列細則:
 一 親王,虛銜第一職等,月奉論壇貨幣佰伍;
 二 郡主,虛銜第一職等,月奉論壇貨幣佰伍;
 三 郡王,虛銜第三職等,月奉論壇貨幣壹佰;
 四 公主,虛銜第三職等,月奉論壇貨幣壹佰;
 三 藩王,虛銜第五職等,月奉論壇貨幣捌拾;
 四 格格,虛銜第五職等,月奉論壇貨幣捌拾;
 五 堂主,虛銜第七職等,月奉論壇貨幣伍拾。
第八條 爵位擁有者,為軍職有功獲授,下列細則:
 一 公爵,虛銜第一職等,月奉論壇貨幣佰伍;
 二 侯爵,虛銜第一職等,月奉論壇貨幣佰伍;
 三 伯爵,虛銜第二職等,月奉論壇貨幣壹佰;
 四 子爵,虛銜第三職等,月奉論壇貨幣捌拾;
 五 男爵,虛銜第四職等,月奉論壇貨幣伍拾。
第九條 根據本條例第七條及第八條之授隨員者,有關人士必須提呈名單予司憲院紀錄存檔,並得君主之同意。(建議廢除)
第十條 榮職者應聘之隨員、幕僚,並不屬於本國中央體系之內,薪俸利益由榮職者支付。


二 刪除之條例

本院動議廢除第十九至廿一條。

三 新增之條例

本院動議新增以下的條文:

第廿二條 榮職者宅邸之擁有,不再以君主賜封,一律按照政府的土地交易規定購置及納稅。
第廿三條 榮職者之親王、郡主、公爵銜者,經內閣提呈國會通過後,於皇位事務委員會任委員職。




黃名再出發大聯盟

和親王

莫斯科大公

文化大臣

教育大臣

中央銀行管理委員

5042

W幣

0

存款

3萬

帖子

親王公爵一級黃統建國大勳章金聖壽勳章銀聖壽勳章長期之杖中秋月兔狗年金幣景區工作襟章住戶證傳媒證商業證

發表於 2013-11-11 23:35 | 顯示全部樓層
本人提出兩項疑問:

一、公主和郡主是否掉轉了?

二、選民資格和國民資格是否不同?若不同,會否造成混亂?


The most handsome prime minister in the history of micronations

興寧黨

敬親王

大司憲

507

W幣

7287

存款

1萬

帖子

親王二級功績勳章二級慶寧藝術及文化獎章長期之杖中秋月兔住戶證傳媒證商業證

發表於 2013-11-12 18:14 | 顯示全部樓層
關二哥 發表於 2013-11-11 23:35
本人提出兩項疑問:

一、公主和郡主是否掉轉了?

回應問題一

沒有倒轉。
根據黃名歷史及傳統,郡主的權力是大於皇室格格(即現稱公主),而此一排序一直沒變。
只是當年將「郡主」改名「郡王」後,親王的下級亦改為「藩王」。當然,從前的升遷最高級別是「龍親王」及「龍郡王」,而不是今日最高只有「親王」


不折不扣的寫稿佬

道親王

231

W幣

1184

存款

6721

帖子

親王二級功績勳章銀聖壽勳章住戶證

發表於 2013-11-12 23:36 | 顯示全部樓層
此處是議程,不是發問的地方,如有提問請在會議開始時在議場提問。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