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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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任何國民在滿足以下所有條件後,即可合乎成為合法選民之資格- (I) 在本國註冊滿60天
第三條 下列榮職種類之名稱: 一 非宗姓李氏之親王、郡王、藩王、格格、堂主職; 二 擁有「名前」稱號之本國官員或外國人員; 三 爵位擁有者,列為公、侯、伯、子、男; 四 擁有「御卿」名義之國民。
第三條 下列榮職種類之名稱: 一 非宗姓李氏之親王、郡主、郡王、公主、藩王、格格、堂主職; 二 擁有「名前」稱號之本國官員或外國人員; 三 爵位擁有者,列為公、侯、伯、子、男; 四 擁有「御卿」名義之國民。
第四條 非李氏之親王、藩王,在本國有一定之貢獻而獲得君主或內閣之嘉許,為男職。 一 獲授親王為首階,奉第三職等榮銜,藩王次之,奉第四職等榮銜。
第四條 非李氏之親王、郡王、藩王,在本國有一定之貢獻而獲得君主或內閣之嘉許,為男職。 一 獲授親王為首階,奉第一職等榮銜,郡王次之,奉第三職等榮銜,藩王再次之,奉第五職等榮銜。
第五條 非李氏之郡王、格格、堂主,在本國有一定之貢獻而獲得君主或內閣之嘉許,為女職。 一 獲授郡王為首階,奉第三職等榮銜,格格次之,奉第四職等榮銜,堂主再次之,奉第七職等榮銜。
第五條 非李氏之郡主、公主、格格、堂主,在本國有一定之貢獻而獲得君主或內閣之嘉許,為女職。 一 獲授郡主為首階,奉第一職等榮銜,公主為君主女兒,地位次之,奉第三職等榮銜,格格為親王或郡主女兒,地位再次之,奉第五職等榮銜,堂主再次之,奉第七職等榮銜。
第七條 王位擁有者,為民事軍職有功獲授,下列細則: 一 親王,虛銜第一職等,宅邸內可置隨員十人,月奉論壇貨幣佰伍; 二 郡王,虛銜第一職等,宅邸內可置隨員十人,月奉論壇貨幣佰伍; 三 藩王,虛銜第二職等,宅邸內可置隨員八人,月奉論壇貨幣壹佰; 四 格格,虛銜第四職等,宅邸內可置隨員六人,月奉論壇貨幣捌拾; 五 堂主,虛銜第六職等,宅邸內可置隨員三人,月奉論壇貨幣伍拾。 第八條 爵位擁有者,為軍職有功獲授,下列細則: 一 公爵,虛銜第一職等,宅邸內可置隨員十人,月奉論壇貨幣佰伍; 二 侯爵,虛銜第一職等,宅邸內可置隨員八人,月奉論壇貨幣佰伍; 三 伯爵,虛銜第二職等,宅邸內可置隨員六人,月奉論壇貨幣壹佰; 四 子爵,虛銜第三職等,宅邸內可置隨員四人,月奉論壇貨幣捌拾; 五 男爵,虛銜第四職等,宅邸內可置隨員三人,月奉論壇貨幣伍拾。 第九條 根據本條例第七條及第九條之授隨員者,有關人士必須提呈名單予司憲院紀錄存檔,並得君主之同意。 第十條 本條例第七條及第八條內之隨員規定,不屬於本國中央體系之內,薪俸利益由榮職者支付。
第七條 王位擁有者,為民事軍職有功獲授,下列細則: 一 親王,虛銜第一職等,月奉論壇貨幣佰伍; 二 郡主,虛銜第一職等,月奉論壇貨幣佰伍; 三 郡王,虛銜第三職等,月奉論壇貨幣壹佰; 四 公主,虛銜第三職等,月奉論壇貨幣壹佰; 三 藩王,虛銜第五職等,月奉論壇貨幣捌拾; 四 格格,虛銜第五職等,月奉論壇貨幣捌拾; 五 堂主,虛銜第七職等,月奉論壇貨幣伍拾。 第八條 爵位擁有者,為軍職有功獲授,下列細則: 一 公爵,虛銜第一職等,月奉論壇貨幣佰伍; 二 侯爵,虛銜第一職等,月奉論壇貨幣佰伍; 三 伯爵,虛銜第二職等,月奉論壇貨幣壹佰; 四 子爵,虛銜第三職等,月奉論壇貨幣捌拾; 五 男爵,虛銜第四職等,月奉論壇貨幣伍拾。 第九條 根據本條例第七條及第八條之授隨員者,有關人士必須提呈名單予司憲院紀錄存檔,並得君主之同意。(建議廢除) 第十條 榮職者應聘之隨員、幕僚,並不屬於本國中央體系之內,薪俸利益由榮職者支付。
第廿二條 榮職者宅邸之擁有,不再以君主賜封,一律按照政府的土地交易規定購置及納稅。 第廿三條 榮職者之親王、郡主、公爵銜者,經內閣提呈國會通過後,於皇位事務委員會任委員職。
黃名再出發大聯盟
和親王
莫斯科大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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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大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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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寧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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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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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二哥 發表於 2013-11-11 23:35 本人提出兩項疑問: 一、公主和郡主是否掉轉了?
道親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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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u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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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之杖
2017年中秋活動紀念章
Year of the Dog Medal
在天德省工作人員的身份襟章。
在帝國持有私人住宅的憑證。
在帝國持有傳媒執照的憑證。
在帝國持有商業公司的憑證。
The Order of Mer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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