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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刑事訴訟第四號:帝國政府 訴 威靈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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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功績勳章親王銀聖壽勳章長期之杖

發表於 2013-10-26 13:52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比利仔 於 2013-10-26 14:03 編輯


黃名帝國中央法院
司法管轄權
刑事訴訟

帝國政府 訴 威靈頓

判決書


主審法官:首席大法官比利仔閣下
案件編號:刑事訴訟第四號
聆訊日期: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判案日期: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背景

1。被告威靈頓於2013年10月12日於錦華大街顯親王府的帖子(帖子編號 9135)中作出回覆,涉嫌違反《保密通訊條例》 第三章第四條。


控方案情

2。控方指出,被告闖入受害人李君羨(UID:53)於顯親王府內開設的帖子「方從哲先生入內」之內。該帖子的標題清楚列明只有「方從哲」先生方能入內,因此根據《保密通訊條例》第二章第三條對「保密宣告」之定義,其帖子屬於「保密宣告」之範疇之內,而該「保密宣告」之生效時間為在帖正式發佈之時間即在2013-10-11日 11:11:07分正式生效。因此,被告人威靈頓(UID273)於2013-10-12 22:15分於闖入的行為屬於違法行為。

3。控方及後指出帖子是原已被隱藏的帖子,只是由於被告威靈頓的侵入,而致使李君羨決定修改帖子,將所有東西刪除,而又不能刪除帖子情況下,加上「0」。是屬於事發後的更改。但又因為李君羨擁有管理員權限,因此帖子未有如一般人士修改帖子後會出現「本帖最後由 XXX 於 XXXXX 編輯」的句子。

辯方案情

4。辯方於審訊當中沒有陳述案情,同時被告認罪及同意控方所有案情。


討論

事實裁斷

5。本席認為控方所提出之案情為事實。

保密宣告

6。任何通訊若要受《保密通訊條例》保護,必須符合條例中有關保密通訊的定義,即保密宣告。

7。保密宣告要求發帖者於標題或內文中指示該帖子是限定予指定之人士觀看。

8。根據控方所呈堂的證據顯示,發帖者於標題中已表示 “方從哲先生入內”,符合保密通訊的定義,受《保密通訊條例》下的保護。

刑責豁免

9。《保密通訊條例》第十條規定,所有通訊內容若沒有採取保密措施,該保密宣告即告無效。

10。控方提出,保密通訊條例第四章第十條所列之保密措施,為「包括但不限於」,其字眼屬於包括了(1) 隱藏內容(2) 設定閱讀權限但同時不限於(1) 隱藏內容(2) 設定閱讀權限之類別。鑑於法例之用詞,其保密措施不應只限於(1) 隱藏內容(2) 設定閱讀權限,應同時包含「其他合理保密措施」。

11。法院認同控方觀點,即保密措施除條例所列之 “ (1) 隱藏內容(2) 設定閱讀權限” 外,只要有其他合理保密措施,亦應視為保密措施之一。

12。控方指出,被害人於帖子標題的用詞已清楚列明「只有」方從哲才可以進入,充份表示受害人已作出合理防範竊看的保密措施。

13。法院認為,若以 “在標題列明可瀏覽保密通訊的人士 ” 即可視為已採取保密措施,《保密通訊條例》第四章第十條的刑責豁免條款便會變得毫無意義。保密宣告的定義是 “ 發帖者於帖子標題或帖子內容中指示該帖子限定予指定之人士觀看,即屬保密通訊 ”,若法院接納控方觀點,即表示所有保密宣告必然滿足第四章第十條有關作出保密措施的規定,使得該條例沒有任何意義。

14。條例中所列舉的兩項保密措施包括隱藏內容及設定閱讀權限,而這兩項措施是有實際制止效果。設定閱讀權限可實際地阻止部份權限不足的人士閱讀,而隱藏內容實際地阻止看帖者直接瀏覽到內容,並必須留下回帖的痕跡方可看到通訊內容。相反,純粹在標題列明可瀏覽之人士並沒有實際制止效果,因為看帖者可進入帖內瀏覽內容而不留下任何痕跡,同時亦沒有任何措施可阻礙到該人士進帖。

15。基於判決書第13至14段的觀點,法院不接納控方於判決書第12段所提出之觀點。

16。控方同時指出,保密通訊條例定義的「刑事罪行」,根據第四條為「非保密宣告中所指定可觀看保密通訊之人士,但自行以任何方式取得該保密通訊之內容的人士。」。即法例的原意是杜絕任何非被帖主允許下而私自進入該帖取得該帖內容。因此,刑事罪行發生在該「非被允許之人士」按下回復的時候,不論是否具有其他因素,均屬於非法。在一個已清楚列明「只有」該被允許人士進入的帖子內非經帖主允許的情況下,進入帖子並回復,也屬違法。

17。本案中的刑責減免並非基於普通法原則,而是基於《保密通訊條例》第四章第十條之刑責豁免條款。法院在判案時不能無視法例中有關的規定。法院只會在法律條文是極不合理或違憲的情況下才不予考慮執行,否則法院是有責任執行法律所規定之事宜。

18。若案中的刑責豁免原則是由一項普通法底下所產生的法律原則,法院可對該原則作重新審視。可是,相關原則並非由普通法所建立,而是成文法律明文規定,因此法院是無權推翻、無視或修改相關條款。

19。控方同時引用案例Robert's River Rides v. Steamboat Dev., 520 N.W.2d 294, 301 (Iowa 1994),以說明被告的行為違法。

20。法院認為相關案例是關於土地侵入。雖然按《土地條例》定義,所有論壇版塊在本國會被視為土地,但基於本案中控方所提出的控罪是關於違反保密通訊的行為而非土地侵入,因此法院對相關案例不予參考。

21。控方在補充案情中表示被害人在案發時已為通訊內容加設隱藏代碼隱藏,而被告亦同意該案情。

22。基於判案書第21段所示,法院認為被害人已為通訊內容作出保密措施,該保密宣告視為有效。

違反保密通訊

23。根據條例,任何人士如非保密宣告中所指定可觀看保密通訊之人士,不得自行以任何方式取得該保密通訊之內容。

24。被告自行以回覆帖子的方式瀏覽受《保密通訊條例》保障的內容,顯然地違反了《保密通訊條例》第三章第四條之規定。

判決

21。本席認為,控方所提交的證據及證供令本席信納在無合理疑點底下被告的確觸犯《保密通訊條例》 第三章第四條,而被告亦認罪及同意控方案情。因此,本席裁定,被告威靈頓觸犯《保密通訊條例》罪名成立。

22。根據條例第三章第五條,違法者最高可被判處封鎖帳戶七天及罰款八百幣。

23。在參考案例 “刑事訴訟第三號:帝國政府 訴 李君羨” 以及考慮到被告以往並無同類型刑事犯罪紀錄後,本席決定判處被告罰款500w幣。

24。本席考慮到被告認罪,因此減免罰款100w幣,被告在減免後需支付罰款400w幣。

25。本席認為被告人需為是次審訊費用負責,並命令被告人支付訟費500w幣。

26。任何一方如就判決或刑量有任何不服,必須於2013年10月31日或以前向法院提出重新考慮。

27。若期限內沒有任何一方提出重新考慮,則被告人必須於2013年11月5日或以前繳交罰款及訟費予內閣政府。



首席大法官比利仔
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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