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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比利仔

審訊(刑事訴訟第四號:帝國政府 訴 威靈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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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0-23 22:34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路德維希 於 2013-10-23 22:42 編輯

法官閣下:

本人提出以下觀點:

1)保密通訊條例第四章第十條所列之保密措施,為「包括但不限於」,其字眼屬於包括了(1) 隱藏內容(2) 設定閱讀權限但同時不限於(1) 隱藏內容(2) 設定閱讀權限之類別。鑑於以上法例之用詞,其保密措施不應只限於(1) 隱藏內容(2) 設定閱讀權限,應同時包含「其他合理保密措施」。因此在該帖子在合乎第二章第二條及第三條之定義後,列作為valid的「保密宣告」後,在該帖子作出「其他合理防範竊看的保密措施」情況下,即應獲得法例之保障。而在事實上,該帖子標題的用詞已清楚列明「只有」方從哲主進入。充份表示受害人已作出理防範竊看的保密措施。


2)保密通訊條例定義的「刑事罪行」,根據第四條為「非保密宣告中所指定可觀看保密通訊之人士,但自行以任何方式取得該保密通訊之內容的人士。」即法例的原意是杜絕任何非被帖主允許下而私自進入該帖取得該帖內容。因此,刑事罪行發生在該「非被允許之人士」按下回復的時候。舉例說,一間開了門屋舍,被非經屋主同意的人進去了,在法理上門是否關下,不足以溝成刑責之減免,因i為非經戶主允許情況下之進入,不論是否具有其他因素,均屬於非法。同理,在一個已清楚列明「只有」該被允許人士進入的帖子內非經帖主允許的情況下,進入帖子並回復,也屬違法。

  本人提上一宗有關侵入情況之案例:
  在Robert's River Rides v. Steamboat Dev., 520 N.W.2d 294, 301 (Iowa 1994),中列明「wrongful interference with one's possessory rights in property」即是違法,either the act was committed negligently or intentionally。而被告威靈頓是屬於Committed intentionally,比act in negligence,更加evil as in Mens Rea。因為被告 is practically certain that his conduct will lead to the result。而Result就是獲得該帖子中「保密內容」。


因此,在法例章節中的「包括但不限於」的用詞上,及在法理對侵入的定義上,本人提請法官考慮,李君羨已作出其他合理防範竊看的保密措施,而即便該帖是否有合理防範竊看的保密措施的情況下,被告在未經允許下觀看在法理上仍屬於刑事罪行。故此,本人建議法官閣下,考慮判處被告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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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0-23 22:57 | 顯示全部樓層
補充多一個觀點:



根據本案情況,該帖子是原已被隱藏的帖子,只是由於被告威靈頓的侵入,而致使李君羨決定修改帖子,將所有東西刪除,而又不能刪除帖子情況下,加上「0」。是屬於事發後的更改。但又因為李君羨擁有管理員權限,因此帖子未有如一般人士修改帖子後會出現「本帖最後由 XXX 於 XXXXX 編輯」的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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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10-24 00:38 | 顯示全部樓層
路德維希 發表於 2013-10-23 22:57
補充多一個觀點:

控方是否打算將以上補充觀點納入控方案情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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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0-24 03:02 | 顯示全部樓層
比利仔 發表於 2013-10-24 00:38
控方是否打算將以上補充觀點納入控方案情之中?

法官閣下

本人原則上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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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10-24 07:22 | 顯示全部樓層
威靈頓 發表於 2013-10-23 15:48
表示同意

被告,對於控方於#12所提出之案情,你是否表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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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0-24 10:42 | 顯示全部樓層
比利仔 發表於 2013-10-24 07:22
被告,對於控方於#12所提出之案情,你是否表示同意?

原則上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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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10-24 23:35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席已聽取控方進一步提供之案情,而被告亦表示同意相關案情。

在控方的補充案情中,本席了解到有以下事實:

(1)被告在回覆之前,被害人的帖子內容是被隱藏代碼隱藏。
(2)被害人在案發之後,自行將帖子內容修改至沒有隱藏,並留下“0”為內容。
(3)基於被害人的身份關係,被害人在修改帖子內容後,系統並沒有在帖子內留下修改紀錄字眼。

被告同意控方案情,即表示同意在案發當時被害人已為通訊內容採取保密措施。

綜合控方案情、被告認罪並同意案情及以上理據,本席裁定被告威靈頓違反保密通訊條例第四條及刑事條例第十八條罪名成立。

控方現在可以呈上被告以往的刑事犯罪紀錄(如有),若沒有可告知本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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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0-25 00:18 | 顯示全部樓層
法官閣下:

被告威靈頓並無犯罪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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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10-25 08:05 | 顯示全部樓層
威靈頓 發表於 2013-10-24 10:42
原則上同意

被告,在判刑之前,你可向法院作最後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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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0-25 13:22 | 顯示全部樓層
比利仔 發表於 2013-10-25 08:05
被告,在判刑之前,你可向法院作最後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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