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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章 《商務部組織條例》(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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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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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0-14 14:48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國會秘書長 於 2016-7-31 11:09 編輯

《商務部組織條例》

【制定/修正日期】慶寧癸巳元年九月初十
【公佈/執行日期】慶寧癸巳元年九月初十

【廢除日期】   慶寧丙申四年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例執行背景】

第五屆國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並執行。

第十屆國會第三次會議通過廢除。

【前言】

本法例將應用於規管及明訂商務部(商事及地政署)之職能。

領土範圍:黃名帝國其及海外領土

【條目】

第一章 【商務發展部職責】
第二章 【土地範疇】
第三章 【商業範疇】
第四章 【住宅範疇】
第五章 【附例】


【條目內容】


第一章 【商務發展部職責】

第一條 本條例得引用為《商務部組織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應用於商務部規管及訂明商務部職能之用。
第三條 商務部為內閣核心部門之一。
第四條 商務部置商務大臣,內閣總理大臣委任;綜理署務,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
第五條 商務部可置不多於三位助理大臣,內閣總理大臣委任;協助商務大臣處理外務部內各事項。
第六條 商務部主要負責黃名帝國內一切經濟發展及土地開發事宜。
 包括:土地範疇【詳見 第二章】
    商業範疇【詳見 第三章】
    住宅範疇【詳見 第四章】
第七條 負責製訂合乎本國國情之經濟發展、土地應用及住宅開發政策。

第二章 【土地範疇】

第八條 商務發展部依照《土地條例》 及其他有關「土地性質」的法律管理黃名帝國內之土地。

第三章 【商業範疇】

第九條 商務部根據規定,對在黃名帝國內之一切商業機構進行規管及監察。
第十條 商務部可根據《社團註冊法》批準屬商機性質的機構申請。
第十一條 商務部有權對不當經營之商業機構展開調查。
第十二條 商務部認為該商業機構不當經營,可吊消其牌照並向法庭申請手令充公其公司資產。
第十三條 商務部有權對拖欠租金或地稅之機構或個人,發出法定要求償債書,進行強求收款。

第四章 【住宅範疇】

第十四條 商務部有權審批一切住宅申請、登記。
第十五條 商務部有權監督住宅的使用正當性及合法性。
第十六條 商務部若發現用戶對住宅之使用有違法律或合理之正當性,有權向法庭申請手令要求其搬遷。

第五章 【附例】

第十七條 若有其他法例與此範疇有所衝突,依照生效日期定奪。
第十八條 本法例經國會審批後即時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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