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組織條例》
【制定/修正日期】慶寧癸巳元年九月初十
【公佈/執行日期】慶寧癸巳元年九月初十
【廢除日期】 慶寧丙申四年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例執行背景】
第五屆國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並執行。
第十屆國會第三次會議通過廢除。
【前言】
《文化部組織條例》旨在取締原《文化及廣播署組織條例》的法律效力及地位,並給予文化及廣播署作為內閣部級的法律地位。
領土範圍:黃名帝國及其海外領土
【條目】
第一章 釋義
第二章 管理範疇
第三章 下轄部門
第四章 附例
【條例內容】
第一章 釋義
第一條 文化部繼承文化及廣播署的原有法定職能。
第二條 文化部由文化大臣作為部門主管,並由不多於三位的助理文化大臣協助。
第三條 文化部定為內閣恆常部門,由內閣總理大臣或由內閣總理大臣欽遣之官員領導。
第二章 管理範疇
第四條 主管闡明國家政策,宣達政令、政績,輔導與管理大眾傳播事業及發佈國內外新聞等事項。
第五條 根據《公共報業局組織條例》對公共報業局進行監督並管理。
第六條 對歷史文物局進行監督並管理。
第七條 保護本國文物、檔案文件整理、儲藏事項。
第八條 宣揚國情文字資料之蒐集、整理、庋藏及提供事項。
第九條 國立歷史館、國立圖書館及文物館之管理、監督事項。
第十條 對帝國學院進行監督並督導。
第十一條 公民教育政策制定、推動宣傳事項。
第十二條 文化資訊推廣、策劃及宣傳事項。
第十三條 聲訊及視訊檢查標準之訂定及解釋事項。
第十四條 有關出版、聲訊和視訊事業之壇際活動輔導事項。
第十五條 業務檢查及評估事項。
第十六條 其他有關廣播資訊行政事項。
第三章 下轄部門
第十七條 若情況許可,得置廣播資訊管理處,依法辦理管理事項;所需工作人員,視需要派任之。
第十八條 若情況許可,得置教育及文化管理處,依法辦理管理事項;所需工作人員,視需要派任之。
第十九條 若文化大臣認為合適,可設立相應下屬部門處理特別政策或事項。
第四章 附例
第二十條 本條例允許文化大臣根據此章節自行制定內部準則及政策規程。
第廿一條 本條例之更新、修訂、廢除必須經過國會通過方能生效。
第廿二條 本條例自公佈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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