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找回密碼
 請即註冊
查看: 1635|回復: 14

審訊(司法覆核第三號)

[複製鏈接]

榮親王

856

W幣

2568

存款

1萬

帖子

二級功績勳章親王銀聖壽勳章長期之杖

發表於 2013-10-1 17:5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黃名帝國最高法院
司法管轄權




主審法官:首席大法官比利仔閣下
案件編號:司法覆核第三號
申請人:黃名帝國內閣政府
申請事項:申請法院解釋有關財政部處理榮職俸金事宜應依照何法
呈交之控訴書:http://www.wongmingempire.com/bb ... &extra=page%3D1



在審訊開始前,本席在此重申:
除申請人就審訊程序提出呈請或提問外,任何人未經本席批准均不得發言,違者可被法院判處藐示法庭罪。


申請人是否已出席及準備審訊?


太輝王

4173

W幣

0

存款

4668

帖子

親王長期之杖商業證

發表於 2013-10-1 19:07 | 顯示全部樓層
已出席及準備審訊

https://i.imgur.com/2aLBzsq.jpg

榮親王

856

W幣

2568

存款

1萬

帖子

二級功績勳章親王銀聖壽勳章長期之杖

 樓主| 發表於 2013-10-1 20:08 | 顯示全部樓層
龍志景朗 發表於 2013-10-1 19:07
已出席及準備審訊

申請人對申請事兒是否有一個預先立場?如有,你現在可以提交相關證據以支持你的立場。

太輝王

4173

W幣

0

存款

4668

帖子

親王長期之杖商業證

發表於 2013-10-2 01:00 | 顯示全部樓層
沒有

榮親王

856

W幣

2568

存款

1萬

帖子

二級功績勳章親王銀聖壽勳章長期之杖

 樓主| 發表於 2013-10-2 21:08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比利仔 於 2013-10-2 21:16 編輯

據本席了解,本案涉及的聖旨內容與《黃名帝國榮職條例》部份條文有所衝突,與皇室事務和帝國立法機關有關。

因此本席決定將司憲院與國會議長加為本案答辯人,並准許在本審訊中發言。

榮親王

856

W幣

2568

存款

1萬

帖子

二級功績勳章親王銀聖壽勳章長期之杖

 樓主| 發表於 2013-10-2 21:21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比利仔 於 2013-10-2 21:41 編輯

本案涉及的聖旨內容與《黃名帝國榮職條例》部份條文有所衝突,因此在本席作出裁決前,請各答辯人就本案所涉及的法律問題提出法律觀點、呈上證物或傳召專家證人。

興寧黨

敬親王

大司憲

511

W幣

7287

存款

1萬

帖子

親王二級功績勳章二級慶寧藝術及文化獎章長期之杖中秋月兔住戶證傳媒證商業證

發表於 2013-10-2 21:22 | 顯示全部樓層
法官閣下,本人代表司憲院出席是次審訊。

不折不扣的寫稿佬

榮親王

856

W幣

2568

存款

1萬

帖子

二級功績勳章親王銀聖壽勳章長期之杖

 樓主| 發表於 2013-10-2 21:29 | 顯示全部樓層
yinghey 發表於 2013-10-2 21:22
法官閣下,本人代表司憲院出席是次審訊。

現在你可就本案發言

興寧黨

敬親王

大司憲

511

W幣

7287

存款

1萬

帖子

親王二級功績勳章二級慶寧藝術及文化獎章長期之杖中秋月兔住戶證傳媒證商業證

發表於 2013-10-2 21:46 | 顯示全部樓層
比利仔 發表於 2013-10-2 21:29
現在你可就本案發言


感謝法官閣下。

雖然德宗在2012年6月18日發出詔令重新制訂有關的榮職俸水平,但本院及後因應政府財政困難下,已在同年11月24日發出司憲院令,自願減俸。而本院人員有關的減俸並不受《榮職條例》的約束,故財政大臣就司憲院發俸部分應依照當時的司憲院令。

但因為在德宗下詔後,本院未向國會提出對《榮職條例》修正榮職俸的安排,故有需要得今上同意下修例。

現呈上司憲院在2012年11月24日發出的院令
http://www.wongmingempire.com/bb ... &extra=page%3D2

不折不扣的寫稿佬

榮親王

856

W幣

2568

存款

1萬

帖子

二級功績勳章親王銀聖壽勳章長期之杖

 樓主| 發表於 2013-10-2 23:07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比利仔 於 2013-10-3 08:30 編輯
yinghey 發表於 2013-10-2 21:46
感謝法官閣下。

雖然德宗在2012年6月18日發出詔令重新制訂有關的榮職俸水平,但本院及後因應政府財政 ...


司憲大人

是次審訊並非關注於司憲院人員之薪金水平,而是在於《榮職條例》中涉及榮職人士(例如藩王)的月俸水平與德宗皇上所發出之聖旨內容有衝突。

基於本案的爭議點涉及皇室事務,並與皇室特權之行使有關,因此決定加入 貴院(即君主秘書機關)作為答辯人。

司憲大人如對本案有任何補充,可以再次發言。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