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組織條例》
全稱:黃名帝國國防部組織條例
【前言】
本條例用以進一步鞏固黃名帝國現有《商事署及工務和保安署組織條例》中工務和保安署的職能、應用、及架構。及進一步修訂原工務和保安署的職能、應用、及架構。此條例將取代原《商事署及工務和保安署組織條例》中有關工務和保安署的章節所列之權力、職能、應用、及架構。
領土範疇:黃名帝國及其海外領地
【條目】
第一章:主管事務
第二章:掌理事項
第三章:直轄機構之設置
第四章:附屬機構之設置
第五章:國防部資產之管理
第一章 主管事務
第一條:國防部主管黃名帝國及其海外領土之一切國防事務。
第二條;國防事務包括履行帝國政府國家防務政策、統轄及指揮軍事單位、保衛黃名帝國國及其利益,並加強國際和平和穩定及承辦公共工程。
第二章 掌理事項
第三條:國防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國防政策之規劃、建議及執行事項;
二、關於軍事戰略之規劃、核議及執行事項;
三、關於國防預算之編列及執行事項;
四、關於軍隊之建立及發展事項;
五、關於國防科技與武器系統之研究及發展事項;
六、關於兵工生產與國防設施建造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七、關於國防人力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八、關於人員任免、遷調之審議及執行事項;
九、關於國防資源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十、其他有關國防事務之規劃、執行及監督事項;
十一、關於論壇系統架置及後台管理事項;
十二、關於各部公共工程系統支援事項;
十三:其他國內工程事項。
第四章 直轄機構之設置
第四條:國防部本部可依據本章節設立以下單位,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一、戰略規劃司。
二、人力司。
三、資源司。
四、法制司。
五、軍法司。
六、後備事務司。
七、部長辦公室。
八、史政編譯室。
九、督察室。
十、整合評估室。
第五條:參謀本部,為部長之軍令幕僚及三軍聯合作戰指揮機構,掌理提出建軍備戰需求、建議帝國軍事資源分配、督導戰備整備、部隊訓練、律定作戰序列、策定並執行作戰計畫及其他有關軍隊指揮事項;其組織及從屬單位另以法律定立之。
第五章 附屬機構之設置
第六條:國防部為發展國防軍事科學,得設研究發展機構。
第七條:國防部為促進對外軍事關係,得陳請行政院核准,設駐外軍事機構或置工作人員。
第六章 國防部資產之管理
第八條:帝國境內或海外領地中之軍事設施、要塞、堡壘非特別列明均由國防部直接管轄。
第九條:國防部有權依據此章節成立、廢除、更改軍事設施、要塞、堡壘等。
第七章 附設章節
第十條:本條例之修訂、新增、改變必須由國會審閱及批核。
第十一條:本條例自即日起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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