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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民事訴訟第三號:關二哥 訴 二哥不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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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8-14 21:36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黃名帝國中央法院
司法管轄權

關二哥



二哥不舉


主審法官:中央法院暫委法官 孫文
案件編號:民事訴訟第三號
原告呈交之申索書:http://www.wongmingempire.com/bb ... thread&tid=8233


在審訊開始前,本席在此重申:
除訴訟雙方就審訊程序提出呈請或提問外,任何人未經本席批准均不得發言,違者可被法院判處藐視法庭罪。


原告被告雙方是否已出席及準備審訊?

興寧黨

寶親王

首席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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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8-14 21:41 | 顯示全部樓層
法官閣下,本人代表我當事人表示已準備。

His Highness Prince Ludwig, CEG OM MP QC

興寧黨

寶親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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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8-16 23:55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路德維希 於 2013-8-16 23:57 編輯

鑑於被告方多日不回應審訊文件及缺席allocation hearing,本人代表我當時人根據Judgment in Default of Acknowledgment of Service原則,向法庭申請Default Judgement(默認判決書)。

His Highness Prince Ludwig, CEG OM MP Q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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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8-17 21:52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席現在命令被告人在8月20日晚上12時前必須出庭,否則視作放棄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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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8-20 23:03 | 顯示全部樓層
二哥不舉 發表於 2013-8-19 15:32
出席

被告人,你有否代表律師為你辯護,或你選擇自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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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8-24 00:10 | 顯示全部樓層
被告人沒有回應,本席假設被告人自辯。

現在由原告代表律師陳述案情。

興寧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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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8-29 03:36 | 顯示全部樓層
法官閣下

本人代表我當事人即原告關二哥先生向二哥不舉提出之訴訟簡要如下:

本案原告(Plaintiff)即關二哥, UID 004,於七月十四日(首個二哥不舉帳戶註冊)開始受到被告(Defendant)二哥不舉, UID 255的不間斷「標籤性」誹謗。被告人以自身帳戶名稱的方式對原告人進行「沒有證據的事實武斷」,即在沒有證據或事實根據底下對他人進行單方面的武斷標籤及指控。自七月十四號自今,分別出現了大概十位以「二哥不舉」字眼註冊的帳戶,由於政府的介入並注消,現在仍存在Uid255 二哥不舉及Uid 261 二哥不舉4共兩個帳戶。

本人僅代表原告向法庭提出 Tort in Deformation 的民事索償及同時向法庭提出對被告頒發「禁制令」作為司法救濟禁止對方從新注冊具有「二哥不舉」字眼或包含或(及)影射我當時人從而導致原告形象受損的字眼的帳戶。


His Highness Prince Ludwig, CEG OM MP Q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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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9-1 22:14 | 顯示全部樓層
路德維希 發表於 2013-8-29 03:36
法官閣下

本人代表我當事人即原告關二哥先生向二哥不舉提出之訴訟簡要如下:


請原告代表律師提出證據,證明被告人具有真實惡意(Actual malice)。

興寧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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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9-1 23:07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路德維希 於 2013-9-1 23:21 編輯

Yes, Your Lordship

「二哥不舉」即被告帳戶名稱,所示之含意為屬標籤性質。其證據已在該帳戶UID225名稱中顯示。在普通法取法體系中散播或提出含誹謗成份之語言屬侵權行為,是對個人的侵權。而此誹謗聲明屬對個人的永久形式誹謗。

根據其他司法管轄區(美國)之案例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在永久形式誹謗(Libel)中,「真實惡意」即as "knowledge that the information was false" or that it was published "with reckless disregard of whether it was false or not." 即完全知道該資訊是錯誤不實;或漠視,不去查證它是不是錯誤而刊登的資訊。

而在被告(UID225)即二哥不舉的帳戶名稱「二哥不舉」含意絕對屬於「單方面的武斷永久形式誹謗」,而其含意明顯地武斷原告關二哥的性能力不佳或沒有能成完成「特定動作」。因此,「二哥不舉」此具永久性誹謗成份的字眼導致被告人關二哥 to loss in their trade or profession, or that causes a reasonable person to think worse on them時,根據上述的「真實惡意原則」,若該被告或該人的資訊、聲明、字眼是經過「漠視、不去查實該資訊的真實性」而刊登即屬違法。

此外,在二哥不舉帳戶被查禁期間,同時出現包括二哥不舉4(UID261)在內的數個同樣擁有在「漠視、不去查實該資訊的真實性」而刊登的具武斷永久形式誹謗意思的名稱的帳戶。

而在民事案例中,舉證責任為standard of proof 即 either proof by a 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 or proof by clear and convincing evidence. 而事實上,本案證據絕對「清晰」及「具說服性」從而充足証明被告人二哥不舉(UID255)的法律責任。

本人就此本案證據及真實惡意原則的陳述完畢。

His Highness Prince Ludwig, CEG OM MP Q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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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9-8 15:36 | 顯示全部樓層
請被告人提出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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