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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刑事訴訟第三號:帝國政府 訴 李君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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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功績勳章親王銀聖壽勳章長期之杖

發表於 2013-3-26 01:1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比利仔 於 2013-4-12 12:28 編輯


黃名帝國中央法院
司法管轄權
刑事訴訟

帝國政府 訴 李君羨

判決書


主審法官:首席大法官比利仔閣下
案件編號:刑事訴訟第三號
聆訊日期: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判案日期: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背景

1。被告李君羨於2013年3月7日於帝國學院政治分院課程POC100授課帖子中作出回覆,涉嫌違反《保密通訊條例》 第三章第四條。


控方案情

2。控方於控訴書表示,案中被告顯親王李君羨並非政治課程之學生,卻闖進帝國學院課堂。

辯方案情

3。辯方於審訊當中沒有陳述案情,並否認控罪。


討論

事實裁斷

4。根據控方所呈堂的一份案發現場連結的證據顯示,被告的確曾在該課堂上作出回覆。

5。控方傳召該課程導師出庭作供,而證人對案發情況的陳述亦與控方所呈堂的案發現場情況相同。

6。就此本席認為“被告曾於該政治課堂上回覆”是一個不可爭論的事實。

保密宣告

7。任何通訊若要受《保密通訊條例》保護,必須符合條例中有關保密通訊的定義,即保密宣告。

8。保密宣告要求發帖者於標題或內文中指示該帖子是限定予指定之人士觀看。

9。根據控方所呈堂的證據顯示,發帖者(即課程教授)於內文中的非隱藏部份表示 “請已報讀POC100的同學到此帖報到”。

10。該內文中已明確指示“已報讀POC100的同學”為指定瀏覽該帖子之人士,符合保密通訊的定義。

11。根據判決書第7至10段,再加上該課程內容有利用隱藏代碼保護,本席認為該課程帖已符合保密宣告的條件,並受《保密通訊條例》下的保護。

違反保密通訊

12。根據條例,任何人士如非保密宣告中所指定可觀看保密通訊之人士,不得自行以任何方式取得該保密通訊之內容。

13。根據證人李興道教授的陳述,被告並非該課程的學生,因此並非該帖子指定可瀏覽之人士。

14。被告自行以回覆帖子的方式瀏覽該課堂內容,顯然地違反了《保密通訊條例》第三章第四條之規定。

刑責豁免

15。根據條例第四章第七條,保密通訊僅對保密宣告後之違反保密通訊行為有效,若在保密宣告前已獲得該通訊內容則可獲豁免刑責。

16。該課堂是發表於2013年3月5日,而被告的回覆時間是2013年3月7日,故未能符合第四章第七條的豁免條款。

17。根據條例第四章第八條,任何人士如非保密宣告中所指定可觀看保密通訊之人士,在獲得發出或接收該保密通訊之人士之許可下,則可取得該保密通訊之內容並獲刑責豁免。

18。被告於審訊當中沒有向法院提出或證明他曾獲得發出或接收該保密通訊之人士之許可,故未能符合第四章第八條的豁免條款。

合理辯解

19。辯方於審訊中曾指出,學院在課堂的措施上,對告知的事項並無巨細靡遺,因此不認罪。

20。本席認為,被告沒有就“學院在課堂的措施上,對告知的事項並無巨細靡遺” 這一點上作更詳盡的解釋及描述,因此不獲接納。


判決

21。本席認為,控方所提交的證據及證供令本席信納在無合理疑點底下被告的確觸犯《保密通訊條例》 第三章第四條,而辯方亦未能提出令本席信納的合理疑點或抗辯理由。因此,本席裁定,被告李君羨觸犯《保密通訊條例》罪名成立。

22。根據條例第三章第五條,違法者最高可被判處封鎖帳戶七天及罰款八百幣。然而根據條例第三章第六條,若犯罪者為公務人員,最高可判以第三章第五條所列之罰則的三倍,並於服刑期間停職。

23。雖然被告於審訊中不承認控罪,但本席考慮到被告以往沒有同類型的犯罪紀錄,因此本席判處被告罰款1500w幣。

24。被告於結案陳詞階段曾發表個人意見,及後仍然無視本席的警告並再次發表個人意見。為此,本席必須判處被告藐視法庭罪,並罰款被告人600w幣。

25。本席認為被告人需為是次審訊費用負責,並命令被告人支付訟費500w幣。

26。本席命令被告人必須於2013年4月5日或以前繳交藐視法庭罪之罰款予內閣政府。

27。任何一方如就判決或刑量有任何不服,必須於2013年3月30日或以前向法院提出上訴。

28。若上訴期內沒有任何一方提出上訴,則被告人必須於2013年4月5日或以前繳交罰款及訟費予內閣政府。




首席大法官比利仔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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