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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控告李君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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慶寧皇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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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帝級帝國大勳章太上皇級帝國大勳章銀聖壽勳章

發表於 2013-3-13 21:35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入稟法院控訴書

表格 A

(民事及刑事類別)

原告:內政部
被告:UID53李君羨
申訴類別:刑事檢控
起訴罪行:第二十九章 《保密通訊條例》 第三章 違反保密通訊 第四條 任何人士如非保密宣告中所指定可觀看保密通訊之人士,不得自行以任何方式取得該保密通訊之內容。
案情簡要:顯親王李君羨並非政治課程之學生,卻闖進帝國學院課堂
證據列表:http://www.wongmingempire.com/bb ... &extra=page%3D1
證人列表:帝國學院政治課程學生及院長
卷宗、案例和典據列表:沒有

注意事項:
公訴書內的申訴類別可填寫民事索償�刑事起訴。
案情簡要書寫時須作分段;在每段開始前須加上阿拉伯數字;在每段完結後須隔行繼寫(如有)。
證據列表須寫上欲呈交法庭有關案情之證據的名稱;名稱前加上阿拉伯數字。
證人列表須寫上欲傳召出庭作證的證人名稱及其論壇UID;名稱前加上阿拉伯數字。
卷宗、案例和典據列表須填上欲呈交法庭參考的法律條文、法院判例或其他典據的名稱;法律條文須明引該法律的引稱和條目;判例則須填上案件的引稱和編號,並指明判例的個別段落(如有需要可直接引用);至於其他典據則須填上引稱和段落,及其來源(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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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3-13 21:47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比利仔 於 2013-3-14 02:17 編輯

起訴人

你所提交之申請格式已過時,請利用入稟法院控罪書表格 A2(刑事檢控)。


首席大法官  比利仔
2013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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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3 21:58 | 顯示全部樓層
比利仔 發表於 2013-3-13 21:47
起訴人

你所提交之申請格式已過時,請利用入稟法院控罪書表格 A2(刑事檢控)。


入稟法院控罪書

表格 A2

(刑事檢控)

原告:內政部
被告:UID53李君羨
起訴罪行:第二十九章 《保密通訊條例》 第三章 違反保密通訊 第四條 任何人士如非保密宣告中所指定可觀看保密通訊之人士,不得自行以任何方式取得該保密通訊之內容。
案情簡要:顯親王李君羨並非政治課程之學生,卻闖進帝國學院課堂
證據列表:http://www.wongmingempire.com/bb ... &extra=page%3D1
證人列表:帝國學院政治課程學生及院長
卷宗、案例和典據列表:沒有

注意事項:

案情簡要書寫時須作分段;在每段開始前須加上阿拉伯數字;在每段完結後須隔行繼寫(如有)。
證據列表須寫上欲呈交法庭有關案情之證據的名稱;名稱前加上阿拉伯數字。
證人列表須寫上欲傳召出庭作證的證人名稱及其論壇UID;名稱前加上阿拉伯數字。
卷宗、案例和典據列表須填上欲呈交法庭參考的法律條文、法院判例或其他典據的名稱;法律條文須明引該法律的引稱和條目;判例則須填上案件的引稱和編號,並指明判例的個別段落(如有需要可直接引用);至於其他典據則須填上引稱和段落,及其來源(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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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3-14 02:09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比利仔 於 2013-3-14 02:18 編輯
胡仔 發表於 2013-3-13 21:58
入稟法院控罪書

表格 A2


起訴人

本席已正式收到有關申請。

在檢閱有關控訴書後,本席認為你需重新提交有關起訴書,理由為證人列表沒有跟隨注意事項中的指示列出。

本席現命令起訴人於本月17日或以前重新提交有關起訴書予法院考慮。

首席大法官   比利仔
2013年3月14日


慶寧皇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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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6 12:04 | 顯示全部樓層

內政部控告李君羨

入稟法院控罪書

表格 A2

(刑事檢控)

原告:內政部
被告:UID53李君羨
起訴罪行:第二十九章 《保密通訊條例》 第三章 違反保密通訊 第四條 任何人士如非保密宣告中所指定可觀看保密通訊之人士,不得自行以任何方式取得該保密通訊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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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列表:
1.UID15李興道
2.UID227孫文
3.UID217方從哲
4.UID2yinghey
5.UID3比利仔
6.UID12潛水艇
7.UID78支離疏
卷宗、案例和典據列表:沒有

注意事項:

案情簡要書寫時須作分段;在每段開始前須加上阿拉伯數字;在每段完結後須隔行繼寫(如有)。
證據列表須寫上欲呈交法庭有關案情之證據的名稱;名稱前加上阿拉伯數字。
證人列表須寫上欲傳召出庭作證的證人名稱及其論壇UID;名稱前加上阿拉伯數字。
卷宗、案例和典據列表須填上欲呈交法庭參考的法律條文、法院判例或其他典據的名稱;法律條文須明引該法律的引稱和條目;判例則須填上案件的引稱和編號,並指明判例的個別段落(如有需要可直接引用);至於其他典據則須填上引稱和段落,及其來源(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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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3-16 12:25 | 顯示全部樓層
胡仔 發表於 2013-3-16 12:04
入稟法院控罪書

表格 A2

提告人

本席已收到你所重新提交的控訴書,而從控訴書中得知你欲進行一項刑事檢控。

你是否已獲內閣總理大臣授權進行有關刑事訴訟?如是,你現在可呈上有關授權文書給予法院參考。


首席大法官   比利仔
2013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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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3-16 14:10 | 顯示全部樓層
比利仔 發表於 2013-3-16 12:25
提告人

本席已收到你所重新提交的控訴書,而從控訴書中得知你欲進行一項刑事檢控。

法官閣下:

本人現確認,已於日前授權內政大臣,代表內閣提出今次刑事檢控。

內閣總理大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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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3-16 14:48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比利仔 於 2013-3-16 14:51 編輯

本席現確認胡仔為本案之控方代表,並批准展開審訊。

審訊日期將會另行通知與訟雙方。

首席大法官   比利仔
2013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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