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稟法院控罪書
表格 A2
(刑事檢控)
原告:內政部
被告:UID53李君羨
起訴罪行:第二十九章 《保密通訊條例》 第三章 違反保密通訊 第四條 任何人士如非保密宣告中所指定可觀看保密通訊之人士,不得自行以任何方式取得該保密通訊之內容。
案情簡要:顯親王李君羨並非政治課程之學生,卻闖進帝國學院課堂
證據列表:
http://www.wongmingempire.com/bb ... &extra=page%3D1
證人列表:
1.UID15李興道
2.UID227孫文
3.UID217方從哲
4.UID2yinghey
5.UID3比利仔
6.UID12潛水艇
7.UID78支離疏
卷宗、案例和典據列表:沒有
注意事項:
案情簡要書寫時須作分段;在每段開始前須加上阿拉伯數字;在每段完結後須隔行繼寫(如有)。
證據列表須寫上欲呈交法庭有關案情之證據的名稱;名稱前加上阿拉伯數字。
證人列表須寫上欲傳召出庭作證的證人名稱及其論壇UID;名稱前加上阿拉伯數字。
卷宗、案例和典據列表須填上欲呈交法庭參考的法律條文、法院判例或其他典據的名稱;法律條文須明引該法律的引稱和條目;判例則須填上案件的引稱和編號,並指明判例的個別段落(如有需要可直接引用);至於其他典據則須填上引稱和段落,及其來源(如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