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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屆國會第三次會議動議收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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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2-27 00:47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第五屆國會第三次會議
開會日期:2013年3月3日(星期日)至2013年3月11日(星期一)

請內閣、議員們在此提交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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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 12:00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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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功績勳章親王御林軍事團司令勳章銀聖壽勳章

發表於 2013-3-2 11:39 | 顯示全部樓層
《內閣組織修訂條例,2012》





【前言】:本條例全稱為用以修訂內閣部門之名稱、職能、增設常任內閣部門及首相府下設之辦公室及改善內閣體制及體系等事宜。


【領土範疇】:黃名帝國及其附屬領土。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內閣部門
【第三章】內閣成員
【第四章】內閣總理大臣
【第五章】內閣副總理大臣
【第六章】國務大臣及助理國務大臣
【第七章】保密事宜
【第七章】附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內閣為黃名帝國行政系統中最高的管理機關。

第二條:內閣會議為全體內閣成員定期舉行之國務會議。其形式、時間等由內閣總理大臣決定之。

第三條:內閣權力依本條例及陛下之名義行使權力。

第四條:內閣權力必需受國會約束及監察。





【第二章:內閣部門】

第一條:內閣部門即組成內閣之首相府國務部門,其國務部門以「部」為單位。

第二條:內閣部門如下:
 (一)首相府
 (二)內政部;原內政署
 (三)外交部;原外務署
 (四)國防部;原工務及保安署
 (五)商務部;原商事及地政署
 (六)文化及廣播部
 (七)財政部

第三條:首相府可設立各行政辦公室或委員會,專責處理特定事宜,其部門以「辦公室」或「委員會」為單位。

第四條:首相府下設部門如下:
 (一)第一副總理大臣辦公室
 (二)第二副總理大臣辦公室
 (三)內閣法律專員辦公室
 (四)公務人員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五條:內閣或首相府可以因應情況,增設國務部門、辦公室或委員會等機構,然必須獲得國會表決通過。

第六條:內閣總理大臣有權於任何時候發佈命令更改部門名稱或職權,然必須獲得國會表決通過。





【第三章:內閣成員】

第一條:內閣成員即能行走內閣會議之成員。

第二條:內閣成員人數由內閣總理大臣依據本條例,可於每屆增減。

第三條:內閣成員如下:
 (一)內閣總理大臣
 (二)第一副總理大臣
 (三)第二副總理大臣
 (三)內政大臣
 (四)外交大臣
 (五)國防大臣
 (六)商務大臣
 (七)文廣大臣
 (八)財政大臣
 (九)內閣法律專員
 (十)不管部大臣

第四條:第三條第十項所列之不管部大臣為未被指派負責某一個內閣部門的大臣,內閣總理大臣可任何時間委任,專責處理某一特別事務。

第五條:國會如若對內閣成員提出質詢,內閣成員必須出席並回答相關質詢。



【第四章:內閣總理大臣】

第一條:內閣總理大臣,可稱為首相。

第二條:內閣置內閣總理大臣一人,總攬內閣政務,對外代表內閣,領導內閣所屬全體人員及機關,主持內閣會議,制定政策、草擬法案、簽發命令、批准申請。

第三條:內閣總理大臣之任期及選舉辦法,由國會通過法律定之。

第四條:內閣總理大臣經前項規定之選舉辦法產生後,由君主欽命之。

第五條:內閣總理大臣臨時缺位或不能視事時,由第一副總理大臣、第二副總理大臣依次代理,直至原任者恢復視事,或君主欽命新的內閣總理大臣為止。



【第五章:內閣副總理大臣】

第一條:內閣副總理大臣,可稱為副相。

第二條:內閣置第一副總理大臣一人,由內閣總理大臣委任,輔助內閣總理大臣領導內閣,並承內閣總理大臣之命,督導和協調國務大臣之工作,制定政策、草擬法案、簽發命令、批准申請。

第三條:內閣置可依據情況置第二副總理大臣一人,由內閣總理大臣委任,輔助內閣總理大臣領導內閣,並承內閣總理大臣之命,督導和協調國務大臣之工作,制定政策、草擬法案、簽發命令、批准申請,然其官階次之。

第四條:內閣副總理大臣所管轄職務或部門由內閣總理大臣決定之。



【第六章:國務大臣及助理國務大臣】

第一條:內閣置國務大臣若干人,均由內閣總理大臣委任。

第二條:每內閣部門應置國務大臣一人,另置不管部門之國務大臣若干人,兩者總共不得超過十人,兼任多職者作同一人計算。

第三條:國務大臣承內閣總理大臣之命,領導內閣部門或內閣總理大臣指定之工作,並就其職權範圍,制定政策、草擬法案、簽發命令、批准申請。

第四條:內閣置助理國務大臣若干人,均由內閣總理大臣委任。

第五條:每國務部門可置助理國務大臣不多於二人,由內閣總理大臣因應情況委任。

第六條:助理國務大臣承國務大臣大臣之命,協理內閣部門或國務大臣指定之工作,並就其職權範圍,制定政策、草擬法案。


【第七章:臨時特別機構】

第一條:內閣總理大臣為處理特定事務,得設立臨時特別機構,名稱及細節由內閣總理大臣決定之。


【第八章:保密事宜】

第一條:內閣會議及國務會議之議程、細節及一切文件未經內閣總理大臣之允許,均不能公開、公佈或任何形式散發出社會。

第二條:內閣設有「內閣集體保密制」,內閣大臣或成員均不能在公眾社會發表對政府不利的言論或消息。

第三條:若干犯第一條,內閣總理大臣有權立即發佈命令封存該等泄出的議程、細節及文件,並依據《保密通訊條例》或相關法律對該名人士提出檢控並解聘。

第四條:若干犯第二條,內閣總理大臣有權立即解聘該名人士。



【第九章:附例】

第一條:本法經內閣提交國會通過後修訂。

第二條: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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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功績勳章親王御林軍事團司令勳章銀聖壽勳章

發表於 2013-3-2 11:40 | 顯示全部樓層
《土地交易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土地業權原則
第三章 業權交易規範
第四章 業權交易登記
第五章 土地業權上徵稅辦法
第六章 合約
第七章 土地業權續約
第八章 保護民眾財產機制
第九章 條例生效前之租戶解決辦法
第十章 分割業權處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條例得引稱《土地交易條例》。
第二條 黃名帝國國領域內之土地,屬於黃名帝國國民全體,其經國民依法取得所有權者,為私有土地。
 一 私有土地所有權消滅者,為國有土地。
第三條 國民依法取得土地所有權者,本條例稱為業權人;向業權人租用土地使用者,稱為租戶。

第二章 土地業權原則
第四條 所有土地在2013年1月1日或以前所訂立之無期限公共土地契約,予以廢止。
第五條 政府須向業權人訂定土地使用權合約,並訂立區域位置、土地面積、交易費用及使用年期,施行辦法由土地部門另定之。
第六條 業權人依本例第五條取得之土地合約,可以自由買賣土地使用權之期限。不論土地業權人轉換次數,土地使用權到期,政府有權收回土地。
第七條 業權人必須按照土地合約內之規定行使土地的用途,不得擅自更改有關的規劃。
第八條 業權人分租予他人,稱作「租戶」。即使租戶使用該土地,其使用權及續約權均屬業權人所有。

第三章 業權交易規範
第八條 土地使用權合約期滿前一個月,政府必須與業權人商討新約細則。業權人享有土地使用之優先續約權利。若土地使用權已轉讓予第三者,該優先續約權則歸新業權人所有。
第九條 國有土地,政府必須以拍賣形式出售土地使用權,或私有土地放棄續約者,亦須公開競投。
第十條 當政府公開競投土地使用權時,任何人士於該財政年度內承投最多兩幅土地。若業權人於該年度之前已擁有向政府承投之土地,則不作此計算。業權人於市場買賣取得之土地數目則不在此限。

第四章 業權交易登記
第十一條 不論政府或是業權人之間,其土地交易完成後,必須在合約生效後七天內向該區田土廳登記。如未有依期登記者,一律視交易無效。
第十二條 在合約生效後七天內,業權人未有向田土廳登記而欲售出土地,則須同時向田土廳報備兩次的交易細節。
第十三條 業權人在交易完成後,不論買方或賣方向田土廳登記以下細節:
 一 交易日期;
 二 土地位置;
 三 買方及賣方姓名;
 四 土地使用權期限;
 五 交易價格;
 六 合約副本;
 七 其他細則。
第十四條 業權人分租土地使用權時,須由業權人向田土廳報告以下細節:
 一 租約日期;
 二 土地位置;
 二 租賃期限;
 三 租戶姓名;
 四 租金;
 五 其他細則。
第十五條 業權人分租所訂立的租約期,不得長過土地使用權期限。

第五章 土地業權上徵稅辦法
第十六條 政府須在土地使用權合約生效期間徵收一次性差餉。
第十七條 不論土地易手次數,差餉會依據土地使用權合約生效期限內的指定日期徵收。
第十八條 徵收差餉施行辦法,由土地部門另訂之。

第六章 合約
第十九條 不論政府之土地使用權合約或業權人之交易合約,其放售或分租土地使用權時,必須向買方或租戶訂立契約,契約須清楚列明以下細則:
 一 交易日期;
 二 買方及賣方或業權人及租戶姓名;
 三 土地位置及指定用途;
 四 土地使用權或租約期限;
 五 交易或租賃價格;
 六 雙方印鑑或簽署;
 七 其他條款。
第二十條 業權人不論售出或分租土地使用權,一律須向該區之田土廳報備,並按本條例第四章執行之。

第七章 土地使用權續約
第廿一條 業權人有優先承投土地使用權,政府須按市場價格底出續約價格,業權人不可異議。若業權人放棄權利,由政府依法公開承投,原有業權人仍可參與該承投項目。
第廿二條 業權人的買賣僅限於土地使用權期限之交易,對新業權人在使用上會造成不公及財物損失。是故政府須按本條例執行土地續約權保護機制。
第廿三條 新的業權人可享有以下權利:
 一 新業權人可優先向政府申請提早續約,如政府拒絕續約,政府須在土地使用權到期日以市價七成賠償予新業主。
 二 政府主動在到期日拒絕續約,須在土地使用權到期日以市價七成賠償予新業主。
第廿四條 以下情況政府是不需要因終止續約而賠償:
 一 業權人續約時拒絕接受政府續約權費的價格;
 二 業權人違反指定的土地使用類別;
 三 業權人主動放棄業權。
第廿五條 業權人從未轉售其土地使用權,若政府不再續約,業權人不得享有本章第 條之權利。

第八章 保護民眾財產機制
第廿六條 土地使用權期限未屆滿時,政府須按照市場價格購回土地使用權。即使土地使用權即將屆滿,若土地新業權人按本條例第七章第廿二條執行權利時,政府必須先行續約,惟續約期由政府另行定之。
第廿七條 除非業權人破產下須按例查封其財產,政府或政府部門一律不得無故查封已有業權的土地。
第廿八條 業權人分租未能收取租戶的租金連續兩個月者,業權人可以按本例自動收回土地,其土地內之物品自動歸業權人所有。
第廿九條 業權人向租戶提前解約,須向租戶發放一個月的租金作為搬遷費用。如租戶欠租,或業權人連租約售予新業權人,則不在此限。
第三十條 新業權人連同租約買入,若租約期限仍有一個月或以上的時間,當提前解約時,須向租戶發放一個月租金作為搬遷費用。

第九章 本條例生效前之租戶解決辦法
第卅一條 根據本條例第二章第四條宣佈廢止政府與各區租戶之契約,在廢止契約後至土地使用權合約生效前之期間,政府仍有權向原租戶收取地稅。
第卅二條 公共土地契約租戶,享有訂立土地使用權合約的優先權利。若放棄本例所述之權利者,其土地將由政府依法公開承投,租戶則不可參與該項目,並須在放棄土地使用權之七天內搬出。

第十章 分割業權處理辦法
第卅三條 業權人於土地內分售使用權限,稱為分割業權。
第卅四條 分割業權之業權人並不能以新業權人之名義享有本條例第 章之權利。
第卅五條 售出土地使用權者,不論多少業權人數,均須得到一致同意才可售出。售後所得之款項,按照業權人在土地上擁有的比例取回。
第卅六條 政府在土地使用權續約時,須會同所有該土地的業權人商討,但不能分割該土地使用權。

第十一章 附例
第卅七條 本條例於公佈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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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3-2 11:44 | 顯示全部樓層
《商務發展部組織法》


【前言】:本條例為修訂商事及地政署組織法,及增加、減省如下所列之所有權力、事項。



【條目】

第一章 【商務發展部職責】
第二章 【土地範疇】
第三章 【商業範疇】
第四章 【住宅範疇】
第五章 【附例】



【條目內容】

第一章 【商務發展部職責】

第一條:本條例得引用為《商務發展部組織條例》;以下引稱發展部(沿革商事及地政署)。
第二條:本條例應用於發展部規管及訂明發展部職能之用。
第三條:商務發展部為內閣核心部門之一。
第四條:商務發展部置發展大臣,內閣總理大臣委任;綜理署務,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
第五條:商務發展部可置不多於三位助理大臣,內閣總理大臣委任;協助發展大臣處理外務部內各事項。
第六條:商務發展部主要負責黃名帝國內一切經濟發展及土地開發事宜。
 包括:土地範疇【詳見:第二章】
    商業範疇【詳見:第三章】
    住宅範疇【詳見:第四章】
第七條:負責製訂合乎本國國情之經濟發展、土地應用及住宅開發政策。



第二章 【土地範疇】

第一條:商務發展部依照《土地條例》 管理黃名帝國內之土地。



第三章 【商業範疇】

第一條:商務發展部根據規定,對在黃名帝國內之一切商業機構進行規管及監察。
第二條:商務發展部可根據《社團註冊法》批準屬商機性質的機構申請。
第三條:商務發展部有權對不當經營之商業機構展開調查。
第四條:商務若發展部認為該商業機構不當經營,可吊消其牌照並向法庭申請手令充公其公司資產。
第五條:商務發展部有權對拖欠租金或地稅之機構或個人,發出法定要求償債書,進行強求收款。



第四章 【住宅範疇】

第一條:商務發展部有權審批一切住宅申請、登記。
第二條:商務發展部有權監督住宅的使用正當性及合法性。
第三條:商務發展部若發現用戶對住宅之使用有違法律或合理之正當性,有權向法庭申請手令要求其搬遷。



第五章 【附例】
第一條:若有其他法例與此範疇有所衝突,依照生效日期定奪。
第二條:本法例經國會審批後即時生效。

His Highness Prince Ludwig, CEG OM MP Q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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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王公爵一級黃統建國大勳章金聖壽勳章銀聖壽勳章長期之杖中秋月兔狗年金幣景區工作襟章住戶證傳媒證商業證

發表於 2013-3-4 22:02 | 顯示全部樓層
國會秘書長:

本人現代表行政機關,提出收回《內閣組織修訂條例,2012》及《商務發展部組織法》兩項議案,待修改後再行呈上。

內閣總理大臣關二哥


The most handsome prime minister in the history of micron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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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4 23:33 | 顯示全部樓層
關二哥 發表於 2013-3-4 22:02
國會秘書長:

本人現代表行政機關,提出收回《內閣組織修訂條例,2012》及《商務發展部組織法》兩項議案, ...

知悉。
本處會馬上向議長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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