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後由 路德維希 於 2012-11-17 05:52 編輯
入稟法院控訴書
表格 D
(令狀或其他雜項申請)
申請人: 第二副總理大臣 兼 商事及地政大臣 路德維希
申請事項: 申請法院解釋有關《黃名帝國土地條例》;S3(6)(4)及S3(7)(1)所列舉之定義。
申請理據:
1) 由申請人於國民事務中心申請所得之住宅或府第,是否屬於「國家分配之官邸、府第」之範疇,由於S3.6.4及S3.7.1,「國家分配之官邸、府第」被列為受限制不得成為私有之土地及被列為不得轉讓或交易,基於以上觀點,可能導致政府也無法進行轉讓或交易,因此懇請法庭能給予其定義。
證據列表: 暫無
證人列表: 暫無
卷宗、案例和典據列表: 《土地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