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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前聆訊(龍志景朗 訴 蒼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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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功績勳章親王銀聖壽勳章長期之杖

發表於 2012-10-27 11:16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比利仔 於 2012-10-27 13:25 編輯



黃名帝國中央法院
司法管轄權
審前聆訊

龍志景朗
原告人



蒼芎

被告人




主審法官:首席大法官比利仔閣下
案件編號:初審二零一二年第一號



本席己經審閱原告人呈交的起訴書。在正式審理有關案件前,原告人必須回答:

1。本席根據控方於控訴書內的論點認為當中的指控為“誹謗”,原告人必須回答是否以誹謗控告被告人。

2。原告人的申索金額為多少(以w幣計算)。

本席命令原告人必須回答以上問題。



首席大法官

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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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王長期之杖商業證

發表於 2012-10-27 13:48 |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第一條:並非誹謗本王,是侮辱本王
回覆第二條:只索償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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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功績勳章親王銀聖壽勳章長期之杖

 樓主| 發表於 2012-10-27 18:59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比利仔 於 2012-10-27 19:02 編輯
龍志景朗 發表於 2012-10-27 13:48
回覆第一條:並非誹謗本王,是侮辱本王
回覆第二條:只索償一元


本庭將會按照原告在回覆第一條問題之回應作為本案的訴訟理由。

在正式審訊前,原告人需留意,訴訟當中的任何一方均有機會被法院要求支付訟費。原告人是否確認以上索償金額?



首席大法官

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太輝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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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王長期之杖商業證

發表於 2012-10-27 23:52 | 顯示全部樓層
對,本王追究其責任多於金錢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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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2-10-28 02:39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比利仔 於 2012-10-28 02:49 編輯
龍志景朗 發表於 2012-10-27 23:52
對,本王追究其責任多於金錢賠償


本席裁示,本案件排期於二零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於中央法院內進行審訊。

本席命令原告人龍志景朗及被告人蒼芎必須出席審訊。



首席大法官
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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