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親王
文化大臣
助理工程大臣
帝國大學校長
1419
167
1萬
《黃名帝國文物保護法》第十三條 為維護物業持有人權益,若有下列任一情事,導致有關物業依本法第五條而被判定為文物,其原持有人有權益得提出重新持有申請。惟就有關申請,文化部依事由輕重,保有判定是否通過權力。 一、因故未及時繳納物業租賃費用者,且經判定為文物保護不超過四年。 二、因故未及時辦理續發相關牌照者,且經判定為文物保護不超過四年。 三、遭遇特殊變故而未能經營者。 申請經文化部判定核可後,申請者並須繳納相關保管維護規費,方可將有關物業剔除於文物保護名單,而不受本法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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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秋活動紀念章
Year of the Dog Medal
在帝國持有商業公司的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