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後由 將臣嵐 於 2025-6-9 19:12 編輯
大法官辦公室新聞發佈( 02/2025)
法院關於大清帝國與黃名帝國復交之聲明
本席以黃名帝國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之身份,就大清帝國與黃名帝國正式恢復外交關係一事,基於國際法原則與維護區域和平之司法責任,發表以下聲明。兩國歷經多年外交中斷後重啟邦誼,不僅是政治外交之里程碑,更是國際社會實踐法治與和平價值之典範。
一、國際法框架下復交之合法性與意義
依據《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及普遍國際慣例,國家主權平等、相互尊重領土完整及自主決定外交政策,為國際交往之基石。
1. 主權意志之彰顯:
兩國基於獨立自主之意志,通過平等協商達成復交共識,完全符合《聯合國憲章》第二條所確立之「主權平等原則」。
2. 法律程序之完備性:
復交協定經雙方合法授權代表簽署,並遵循各自憲政程序批准,其法律效力受國際法與國內法雙重保障。
3. 斷交狀態之終結:
根據國際法「默示承認理論」,復交行為正式終止雙方之敵對法律狀態,重建全面外交保護與豁免權義務
二、司法機關對和平進程之監督責任
本席重申最高法院作為憲法守護者,對外交政策具合憲性審查之職責:
1. 和平解決爭端之義務:
復交是「以對話取代對抗,以仲裁替代衝突」,與《國際法院規約》第三十八條「和平解決爭端」之精神高度契合。
2. 人權保障之銜接:
兩國同意恢復領事保護機制,確保僑民司法救濟權(如《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第三十六條),本法院將嚴審相關國內法之落實。
3. 條約誠信原則:
呼籲行政部門恪守「條約必須遵守」原則,任何協定之解釋與執行,須受司法審查以維公義。
三、歷史裂痕之司法修復與前瞻
針對斷交多年倘有所衍生之民事懸案(如跨境合同履行、資產凍結等),本法院主張:
1. 溯及力之有限承認:
復交前已終局裁判之案件,依「法不溯及既往」原則維持效力;尚在審理中之爭議,得依新外交關係調整準據法。
2. 跨國司法合作機制:
敦促政府儘速協商《民刑事司法互助協定》,設立專責法庭處理歷史遺留索賠,避免外交成果遭私法爭議侵蝕。
3. 和平教育之憲法使命:
依據黃名帝國憲制法律精神,本法院將推動各級法院於裁判理由中闡釋復交之和平價值,深化國民法治教育
結語
大清帝國與黃名帝國之復交,非僅外交文書之交換,更是以法律秩序取代無政府狀態的文明實踐。
本席鄭重宣示: 「最高法院將以司法獨立性擔保復交協定之合憲實施,並以違憲審查權抵禦任何破壞和平之極端主義行為。」
願兩國以此為契機,共築「法治為盾、對話為途」之新型國際關係,並為虛擬國家社群樹立以法止戰之新榜樣。
黃名帝國首席大法官
(簽署)將臣嵐
202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