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錄
黃名帝國首都論壇 > 崇興門
發帖|
看160|回7|收藏
李君羨 看全部
2025-3-14 22:22

內閣總理大臣令 【防範性措施-境外人士沈雲深列入境黑名單及押解出境】

依國家《刑事條例》第三十章明確指出

第十七條

一經查明帳戶申請人利用帳戶的名稱蓄意影射、企圖或意圖作出人身攻擊之行為或帳戶為內閣政府所訂定之入境黑名單上之人士,內閣政府應在繼圖區官榜廣場公開發出拘捕令,直接拘捕該人士並移送監獄。

根據刑事條例規則,刑犯沈雲深(沈泰頡)於境外管道對本國做出刑事條例第三十章第十七條,內閣政府即頒發預防性措施將刑犯沈雲深列為入境黑名單人士,即時生效並押解出境,就因刑犯與本國具外交身份,今一併褫奪外交身份並裁撤其駐代表處,即令即行。




內閣總理大臣
李君羨

2025年03月14日



仲尼 看全部
2025-3-14 22:23
依法治國
將臣嵐 看全部
2025-3-14 22:32
附司法部意見:暫時法律容許政府制定入境黑名單,至於是否採用透過法院同意下的監禁措施或直接押送出境,司法部認為後者為更從輕、更有效率及具備法律原意一定程度的容許。故建議政府直接押送出境。若有再犯入境,則以前者方式處理。
李君羨 看全部
2025-3-14 22:35

引用:

將臣嵐 發表於 2025-3-14 22:32
附司法部意見:暫時法律容許政府制定入境黑名單,至於是否採用透過法院同意下的監禁措施或直接押送出境,司 ...

回復司法大臣,據境外消息透漏,刑法犯罪人沈雲深已屬累犯,應從重量刑,故今依照頒發命令永久驅逐出境並終身列管不得入境



將臣嵐 看全部
2025-3-14 22:46
首相閣下,法律僅容許政府制定入境黑名單作為行政措施驅逐他人出境,並非替代司法判決,也非懲罰措施,而訂定入境黑名單之依據,應得以保護公共利益為前提,尤其基於法院判決。監禁屬限制人身自由之懲罰,必須法院判決,限制入境並非刑罰,僅屬預防性措施。
李君羨 看全部
2025-3-14 22:49

引用:

將臣嵐 發表於 2025-3-14 22:46
首相閣下,法律僅容許政府制定入境黑名單作為行政措施驅逐他人出境,並非替代司法判決,也非懲罰措施,而訂 ...

感謝司法大臣補充,虛擬國家具有完善的法律制度與人權保障,亦有如司法大臣秉公諫言,我亦遵從法律規範依法行政
將臣嵐 看全部
2025-3-14 22:53
宣判一詞不妥,應改為「防範性措施-境外人士沈雲深列入入境黑名單及押解出境」
李君羨 看全部
2025-3-14 22:58

引用:

將臣嵐 發表於 2025-3-14 22:53
宣判一詞不妥,應改為「防範性措施-境外人士沈雲深列入入境黑名單及押解出境」 ...

就司法部建議已修正

黃名帝國-虛擬國家論壇

Powered by Discuz! X3.4

首頁|標準版|觸屏版|電腦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