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後由 驅牛翁 於 2025-2-25 10:41 編輯
主送:內閣總理大臣李君羨閣下、國會
日期:2025年2月25日
本總督府基於《地方行政法》授予之法定自治權限,嚴正聲明反對
【地區總督當然列席內閣行政命令】,並依法提出下列異議與訴求:
一、 架空法定地方職權架構
依《地方行政法》第三章第十二條,民選總督有權「自行增減非國家職官架構之職位」,且第十三條明定轄下官員任免權限屬總督專屬職權,內閣僅保留「72小時否決權」。今強制總督列席內閣會議,實質使其淪為中央政策執行者,牴觸「地方人事自主」與「中央地方分權」之法定設計(參照第三章第十二至十四條)。
二、 違反重大權限調整程序要件
1. 副署權剝奪:依第二章第六條,內閣提交涉及民選總督轄區之決議案,須經「總督或其代表副署」方得提交國會。本命令強制總督參與中央決策,等同實質變更地方權限,卻未經法定副署程序,顯屬程序重大瑕疵。
2. 國會審議迴避:第二章第五條規定一級行政區改動需經國會決議,而本命令使總督常態性介入中央行政,實質改變「地方行政區與中央關係」之定性,卻未依該條提請國會審議,違反程序強制規定。
三、 衝擊地方財政自主法定原則
第四章第十五至十八條確立「地方活動自主權」與「地方基金實報實銷原則」,其制度前提在於「地方總督專注轄區治理」。若總督被迫常態列席內閣會議,勢必壓縮其履行法定地方職責之精力,間接導致「地方基金濫用風險上升」與「活動執行效能下降」,悖離立法者設定地方財政特權之原意。
四、替代方案之法定可行性
本府主張回歸既有法制框架解決爭議:
- 依第二章第六條精神,由內閣與各總督簽署「中央地方協作備忘錄」,明定政策諮詢程序,取代強制列席之違法手段。
- 援引第五章第廿二條啟動法律修正案,若內閣堅持擴張總督權責,應先依法提請國會修訂《地方行政法》相關條文,而非逕以行政命令越權行事。
嚴正訴求
- 依第三章第十三條「內政部72小時否決權」之法理,要求內閣政府於72小時內撤回本命令。
- 聲請國會依第五章第廿二條,裁定本命令牴觸《地方行政法》第二章第五、六條及第三章第十二至十四條,應宣告立即失效。
延興省總督
驅牛翁
二零二五年二月廿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