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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國公約] 《八國公約甲辰七月補充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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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7-30 15:56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八國公約甲辰七月補充條款
一、  依據議會覆議案及理事會決議,甲辰五月補充條款之第三條及第四條予以廢除;以本次補充條款重新規定之。
二、   理事會、八國公約議會決議以下事項後三個月內,應送交全體成員國公民(下稱八約公民)進行投票複決:
I、八國公約原文及補充條款之修正案。
II、對八約公民基本自由權利具有重大影響之議案。
III、其他之事項,由理事會、八國公約議會決議之。

三、   八約公投分以下三類:
I、公民動議
II、公民複決
III、強制性公投
第三條之第一項及第二項均由八約公民提出;第三條之第三項則由八國公約理事會、八國公約議會提出。

四、  涉及第二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議案項目,其門檻為:
I、經具有不少於40%擁有投票權資格之八約公民投票。
II、選舉人團之總選舉人過半數同意。
III、過半數成員國代表之選舉人團同意。
三項均達成即該項議案通過。
不汲及第二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議案項目,其門檻另規定之。

五、  為確保八約公投舉行順利,故設立「八約公投審議委員會」,協助提案人進行提案、審查有無違反相關規範等。
六、  有關於公投規定、選舉人團、八約公投審議委員會等之細則,另立法規定之。
七、  為確保加盟國之權利,自本補充條款通過始,各加盟國均設有一席當然旁聽。
八、  加盟國之當然旁聽可於得執行長同意後進行發言、不需重新登記、得報名參與理事會會議,但僅有發言權,不具表決權。唯更換旁聽時需通知理事會。
公元2024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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