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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告示] 《法律與正義黨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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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7-28 19:48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法律與正義黨黨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黨中文全稱為法律與正義黨,簡稱法正黨,英文全稱則為Law and Justice Party,簡稱LJP。

第二條
本黨為黃名帝國合法註冊的政黨,並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一日正式建立。

第三條
本黨的綱領為「法治、民生與公義」,以下為本黨宗旨:
﹝1﹞法治方面,本黨奉行建設法治社會,彰顯法治精神,民有法可依,國有章可循;
﹝2﹞民生方面,本黨認為民生無大小事之別,只有精益求精,各安其居;
﹝3﹞公義方面,本黨相信力量來自於公義,恆守正義精神,不懷任何私心。

第二章 黨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一條 黨員享有七項權力與三個義務,

黨員權利方面,細列如下:
﹝1﹞享有在黨內發言的權利;
﹝2﹞享有在黨內提案的權利,包括對任何人士提出彈劾及不信任動議。
﹝3﹞享有投票權,針對黨內事務表決或選舉時享有投票的權利;
﹝4﹞享有參選權,針對黨內各項要職擁有參加選舉的權利;
﹝5﹞享有提名權及被提名權,擁有提名黨成員參選要職及接受黨成員對自己進行的提名的權利;
﹝6﹞享有申請參與各項黨內事務工作的權利;
﹝7﹞享有申請退黨的權利。

黨員義務方面,細列如下:
﹝1﹞遵行本黨黨章及相關規範;
﹝2﹞遵行本國法律及相關政府政策指引;
﹝3﹞於任何情況下不得做出損害本黨聲譽、利益之行徑。

第三章 黨主席

第一條 本黨置主席一人,由全體黨員直接選舉產生,主席之任期為半年,不設連任限制;本黨置副主席一人,由主席委任之。主席綜理全黨黨務,為全國代表大會及中央常務委員會之主席;副主席襄贊主席處理黨務,為全國代表大會及中央常務委員會當然之出席人。

第二條 主席缺位時,由副主席依規定通過之順位代理之,主席於任內出缺時,由中央常務委員會依照本黨章之規定辦理補選,並完成餘下任期。主席出缺而餘下任期少於六十日者,由副主席代理至次任主席就職之時止。

第三條 現任內閣總理大臣(首相)為本黨黨員時,自其就任之日起,為本黨主席,至其卸任之日止,其任期以法律規定之內閣總理大任期為一任。原任主席,自本黨籍之現任內閣總理大臣就任主席之日起,則自動為新任副主席。

第四條 現任內閣總理大臣(首相)不出任本黨主席時,代理主席或新任主席之產生方式,依第一條主席出缺之規定辦理,其任期與內閣總理大臣(首相)之任期同。

第四章 中央常務委員會

第一條 中央常務委員會為本黨最高執行機關。

第二條 中央常務委員會主席由黨主席兼任、副主席由黨副主席兼任。

第三條 常務會議法定開議黨員人數為至少二分之一以上。

第四條 中央常務委員會轄下組織與主要職責如下,並由具備黨員身分的人士擔任,各組分別設組長一名,助理一名,並接受黨主席及黨副主席的督導。
﹝1﹞學術組:負責本黨關於撰寫稿件及校正文字的工作。
﹝2﹞法律組:負責本黨關於法律常識教育及法律援助方面的工作。
﹝3﹞科技組:負責本黨關於美術設計及科研發展的工作。
﹝4﹞財務組:負責本黨關於財務運作及現金管理的工作。
﹝5﹞公關組:負責本黨關於對外形象宣傳及交涉的工作。
﹝6﹞康樂組:負責本黨關於文娛康樂發展及管理的工作。

第五條 中央常務委員會任期為半年,不設連任限制。

第六條 中央常務委員會定期召開常務會議,得以討論、表決本黨決策及應國會選舉及首相選舉進行表態或提名。

第七條 常務會議內容如下所細列:
﹝1﹞辦理黨主席選舉行程,來屆選舉時間表必須於黨主席任期完結前三十日或辭職後十四日內由中央常務委員會辦理。
﹝2﹞審議黨章及黨內各式條例之修訂、新增、廢除。
﹝3﹞決定本黨之合併及解散事項。
﹝4﹞辦理本黨參與首相及國會議員選舉之候選人提名。
﹝5﹞本黨中央常務委員會轄下組織之決策。
﹝6﹞審議全體黨員之獎勵、福利及懲處。
﹝7﹞審核新成員的入黨申請。
﹝8﹞其他由中央常務委員會決策或審議之事。

第五章 紀律

第一條 若本黨有黨員違反黨章、黨內決議,或損害本黨聲譽之行徑 ,應由「中央常務委員會」召開會議討論並進行調查。

第二條 經調查屬實、確認本黨黨員具有違反黨章、黨內決議,或損害本黨聲譽之行徑,可對違規黨員進行懲處:
﹝1﹞訓誡 或
﹝2﹞黨籍停權處分 或
﹝3﹞開除黨籍
以上懲處方式僅供參考,應以實際情形、違規輕重、違規黨員事後態度等進行評估。

第六章 附則

第一條 黨章之修訂、新增,應由中央常務委員會出席人數2/3同意修改之。

第二條 本黨章自中央常務委員會出席人數2/3同意修改後正式生效。

第三條 創黨主席會被視為第一任黨主席,任期半年,亦同時按本黨章視為中央常務委員第一屆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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