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後由 金恆贊 於 2023-5-28 12:52 編輯
前言:為維持外交部建交流程正規化,使為外交部針對所有建交事務與外國更易接軌,特立專門SOP流程。
第一條
建交,即建立外交關係,亦稱建立邦交關係,是兩國在相互承認的基礎上,經過協商談判,就建立外交關係、派駐外交代表等問題達成協議,並互派外交代表後,外交關係即正式成立。兩國的建交協議通常以發表聯合公報或換文等形式公佈。
第二條
黃名帝國外交部不放棄「主動遞交建交申請予他國申請建立外交關係」之方案,我們應基於增進黃名帝國利益基礎,或增進雙方共同利益,遞出建交申請。
第三條
黃名帝國外交部對於被動建交申請並不排斥,對於任何遞交建交申請之他國,應主動應需要向他們提供幫助;我國也須開啟建交申請接收區以確保服務順暢,被動建交申請函寄送區分別為:
1.黃名首都論壇的 友邦資訊中心的「建交申請」分類。
2.DISCORD特區的「建交申請或合作洽談」。
第四條
關於與他國建交,我國外交部應抱持蒐集資訊習慣,主動蒐集建交對象國家之以下資訊,並進行建檔:
1.中英文國名。
2.國家領導人。
3.外交負責人。
4.語言(可以溝通的)。
5.建國日。
6.官方社群平台網址。
7.國旗和國徽(給圖檔)。
8.憲法網址。
9.有關外交事務相關法律的網址。
10.該國政治穩定度及現況。
第五條
有關與相關對象建交之通過,不管主動出擊或被動審核,外交部內須經外交大臣審批通過,並最後經由首相同意後才能同意建交動作。
第六條
在謀建交時,我們希望的建交對象符合具備以下條件其一、過半或全符合者:
1.政府間有常設聯絡管道。
2.有法律,並且該國按照法律規定運作。
3.有更多深化關係、合作之空間。
4.國際上無國家代表權爭議。
5.國內政局穩定。
第七條
關於與建交對象洽談建交事項時,黃名帝國外交部應清晰確認建交對象所委派的外交代表之合法性,若有任何懷疑或該建交對象出現政局不穩定的情況,也應主動延遲洽談建交的程序。
第八條
外交部依本指引規定進行建交事務之處理,若有不知如何處理之處,應詢問外交大臣;本指引若有修正、新增、刪改或廢除之必要,經首相及外交大臣取得共識後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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