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本指引得引稱為《內閣資料保護指引》。
第二章 定義
第二條 為規範內閣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以避免內閣或內閣部門資料出現洩露,致出現公眾不安、人格受損或內閣團隊的士氣困擾等情況,特制定本指引。
第三條 凡涉及關於內閣信息或未經公開之政策等內容,包括內閣或部門的加密會議﹝線下及線上﹞、加密文件檔案等,均受本指引約束。
第三章 受保護範圍
第四條 部門之間的已加密資料不能在未經首相閣下授意下在部門之間互相傳閱及分享。
第五條 部門長官如要拆閱所屬的部門文件,如需避嫌,包括部門文件已標明只限指定人士或某身份人士拆閱,需先知會首相閣下並取得授權。
第六條 內閣副相級別以上的官員如要拆閱非直轄部門的文件時,除非該文件已標明可讓其拆閱,否則需事先向部門長官取得授權及協商,以避免部門文件內容對內閣整體施政造成干擾並影響到部門長官對文件內容的整理及管理。
第七條 凡未對公眾公開的會議,包括線下及線上,所有會議內容均需保密,除非取得會議負責人授權,否則不能向非會議外的人士以任何形式進行傳閱、透露,以免對會內人士造成信任危機及有關內容可能導致公眾不安及引起社會不穩定。
第四章 違反指引之處理
第八條 如有違反第三章之受保護範圍的任何一條,內閣有權對其進行處分,視情節及受影響程度處以不同程度的處分,包括紀律處分、調整人事安排、追究刑責等。
第五章 附例
第九條 本指引乃根據黃名帝國法例第二十九章《保密通訊條例》而制定。
第十條 本指引於公佈日起即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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