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條例》
【條目】
第一章 司法部總則
第二章 司法部職責
第三章 附例
【條例內容】
第一章 司法部總則
第一條 本條例得引稱為《司法部條例》。
第二條 司法部掌全國司部事務。
第三條 司法部置司法大臣,內閣總理大臣委任;綜理部門事務,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
第四條 司法部可置不多於兩位助理大臣,內閣總理大臣委任;協助司法大臣處理部門各事項。
第二章 司法部職責
第五條 制定司法行政工作方針、政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六條 對全國的法律法規草案,部門規章提出必要之意見。
第八條 依法監督全國部委及地方政府的行政程序,並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七條 負責全國監獄管理工作,監督及管理司法判決之執行,主導教育及改造罪犯工作。
第八條 推動全民普法及法律常識的工作,指導各地方、各行業依法工作。
第九條 負責指導監督律師工作、公證工作。
第十條 負責全國的法律援助工作、基礎法律調解工作。
第十一條 組織國家司法官培訓及考核工作。
第十二條 協助外交部參與國際條約的草擬、談判及履行
第十三條 承辦內閣交辦的其他涉及司法的工作事項。
第三章 附例
第十四條 司法部政務規程可依據本條例所授予之權限進行設定,司法大臣批准之。
第十五條 本條例之任何訂訂、更改、廢除必須經由司法大臣或以上級別官員經內閣議決報請國會,經國會通後進行刊憲。
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佈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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