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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務會議] 司法部會議(5/04/2023)-請法相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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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聲子爵

首席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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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爵五級功績勳章景區工作襟章

發表於 2023-4-5 14:1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法相閣下,

現以公開會議的形式,建議就有關司法部工作制定年度計劃、工作條例及新一屆政府的司法宣導工作等內容進行商討,謹請法相主持,謝謝


助理司法大臣
將臣嵐
05/04/2023

洛聲子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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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爵五級功績勳章景區工作襟章

 樓主| 發表於 2023-4-10 10:03 | 顯示全部樓層
《司法部條例》

【條目】

第一章 司法部總則
第二章 司法部職責
第三章 附例

【條例內容】

第一章 司法部總則

第一條 本條例得引稱為《司法部條例》。
第二條 司法部掌全國司部事務。
第三條 司法部置司法大臣,內閣總理大臣委任;綜理部門事務,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
第四條 司法部可置不多於兩位助理大臣,內閣總理大臣委任;協助司法大臣處理部門各事項。

第二章 司法部職責

第五條 制定司法行政工作方針、政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六條 對全國的法律法規草案,部門規章提出必要之意見。
第八條 依法監督全國部委及地方政府的行政程序,並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七條 負責全國監獄管理工作,監督及管理司法判決之執行,主導教育及改造罪犯工作。
第八條 推動全民普法及法律常識的工作,指導各地方、各行業依法工作。
第九條 負責指導監督律師工作、公證工作。
第十條 負責全國的法律援助工作、基礎法律調解工作。
第十一條 組織國家司法官培訓及考核工作。
第十二條 協助外交部參與國際條約的草擬、談判及履行
第十三條 承辦內閣交辦的其他涉及司法的工作事項。

第三章 附例

第十四條 司法部政務規程可依據本條例所授予之權限進行設定,司法大臣批准之。
第十五條 本條例之任何訂訂、更改、廢除必須經由司法大臣或以上級別官員經內閣議決報請國會,經國會通後進行刊憲。
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佈日施行。

洛聲子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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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爵五級功績勳章景區工作襟章

 樓主| 發表於 2023-4-20 21:51 | 顯示全部樓層
《司法部條例》

【條目】

第一章 司法部總則
第二章 司法部職責
第三章 附例

【條例內容】

第一章 司法部總則

第一條 本條例得引稱為《司法部條例》。
第二條 司法部掌全國司部事務。
第三條 司法部置司法大臣,內閣總理大臣委任;綜理部門事務,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
第四條 司法部可置不多於兩位助理大臣,內閣總理大臣委任;協助司法大臣處理部門各事項。

第二章 司法部職責

第五條 制定司法行政工作方針、政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六條 對全國的法律法規草案,部門規章提出必要之意見。
第八條 依法監督全國部委及地方政府的行政程序,並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七條 負責全國監獄管理工作,監督及管理司法判決之執行,主導教育及改造罪犯工作。
第八條 推動全民普法及法律常識的工作,指導各地方、各行業依法工作。
第九條 負責指導監督律師工作、公證工作。
第十條 負責全國的法律援助工作、基礎法律調解工作。
第十一條 組織國家司法官培訓及考核工作。
第十二條 協助外交部參與國際條約的草擬、談判及履行
第十三條 統籌及協調各部門就全國刑法及國家安全法律的制定及執行工作
第十四條 承辦內閣交辦的其他涉及司法的工作事項。

第三章 附例

第十五條 司法部政務規程可依據本條例所授予之權限進行設定,司法大臣批准之。
第十六條 本條例之任何訂訂、更改、廢除必須經由司法大臣或以上級別官員經內閣議決報請國會,經國會通後進行刊憲。
第十七條 本條例自公佈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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