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後由 金恆贊 於 2023-3-31 21:45 編輯
規定範圍:帝國大學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職員禁止事項
第三章 出席規範
第四章 代理人法則
第五章 附例
【內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根據《帝國大學條例》規定事項設立,意在規範本校職員之行為。
第二條 本辦法全名為《帝國大學職員規範》,以下稱為本辦法。
第二章 職員禁止事項
第三條 本校之所有職員,除經校長及教務會議的同意下,否則禁止擅自公布帶有師生隱私資料、學校非公開的公務資料,並且禁止擅自傳播師生間隱私對話紀錄,違者得進行革職,並可依法索取賠償。
第四條 本校之職員,不得做出違反刑事條例或首都論壇公安條例之行為,其懲罰的輕重將會依嚴重性進行調整。
第五條 本校之職員因違反刑事條例而受到監禁時,若未受到撤職或自主辭職,其於本校之職權應受到凍結,由依法代理者代理直至監禁結束。
第六條 本校之職員應遵守《帝國大學條例》及本校內教務會議通過之規定。若規定中有懲處之事項,以規定論處。
第七條 本校之職員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竊拿有關帝國大學之金錢、財產;違者革職並索取全數繳回。
第七之一條 有關帝國大學之金錢、財產包括學/雜費、建築、土地、預發之師資、建設經費、宣傳經費.等任何屬於帝國大學之財產事務。
第三章 出席規範
第八條 該節課程之主講人(包含但不限於教授們)在課程期間,應出席課堂講課;所有職員應以每天或依排班表打卡上班。
第九條 請假及曠職數量總共不得超過該學期時數三分之一,超過者,本校得不給予聘用。左列對於計算方式有做出額外規定:
1.公假因為本校公務,不會算在時數限制內。
第十條 本校設置課堂排班表,其應具備教職人員姓名、課堂時間、課堂內容、學員姓名及人數等。其排班表內容會視本校實際情況而進行調整。
第十一條 因故無法出席,除因第五條所述之監禁者,其餘皆要請假,未請假者為曠職。
第十二條 除有其他法律之保障,本校得對於曠職者扣除其薪資、福利。
第十三條 未依程序之請假,皆為曠職。
第十四條 本校予以職員設立假別,含以下:
1.事假
2.病假
3.公假(本校公務)
4.政務假(黃名各級政府的公職)
第十五條 任何請假得以口頭或文書進行請假;基本應附具體理由,本校得依每個假別再詳細制定所附之協助請假物品。請假期間,本校得要求報平安。若有不可抗力之因素(比如現實前往中國內地因故無法聯繫)無法報平安者,應盡早告知校方。
第十六條 事假應於事前請假,若因突發狀況需請假者,應於事後進行補請,補請被同意者得將缺曠該日視為請假。事假期間本校得不給予工資。
第十七條 每次病假,如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工資得折半發給;若超過三十日者,本校得依法不給予薪資。
第十八條 請公假者其假期視實際本校公務需要定之,工資照給。
第十九條 請政務假者其假期每次至多三天,時限到者得申請延長請假,並附上政務工作事項理由;請假期間,其工資得折半發給。
第二十條 每次曠職,校長得以官方身份對曠職者發送至少一封書面公文之警告公文;其曠職紀錄並記錄於本校職員的出勤紀錄系統。
第二十一條 本校對於曠職論處可視情節嚴重予不同懲處;每次曠職,本校得懲處其曠職期間的工資減免三分之一以上~一半以下。循本校發現嚴重且未改善者,甚至得於曠職期間下達工資減免三分之二、不給予工資或予以革職之懲處。
第二十二條 有關曠職懲處結果,經教務會議通過後,由校長依教務會議結果進行。
第四章 代理人法則
第二十三條 本校行政職依法設立副手者;除其他特殊規定外,在正職者無法視事、失蹤、請假等無法行使職權之情況下,得代理正職之工作,如正主管不在,由副主管代理。
第二十四條 課堂排班表得依需求設置、安排代理師資。根據課堂排班表該課程之教授若因故無法來講課,由代理師資代理課程。
第五章 附例
第二十五條 有關本規定之禁止、懲罰、允許、福利獎勵、薪資.等事務,有不足之處則應逐步修訂補充完善之。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之修訂、新增、改變,須由教務會議審閱及批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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