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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類] 第七十一章 《賭場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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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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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3-22 15:4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國會秘書長 於 2024-7-30 16:31 編輯

黃名帝國法例第七十一章
《賭場條例》

【法例執行背景】
第廿四屆國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並執行。(2023年3月1日)

第廿六屆國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修訂第三條。(2024年7月4日)
慶寧甲辰十二年六月廿七日執行修訂後之條文。(2024年8月1日)

【條目】

第一章 總綱
第二章 釋義
第三章 註冊條件及程序
第四章 業務範圍規範
第五章 違法的處置
第六章 附例

【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本條例得引稱為《賭場條例》。
第二條 制定本條例旨在提供本國論壇內外博弈業務,辦理本國博弈業務和設立及監督全國博彩事務。

第二章 釋義

第三條 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以下字句具有特定釋義-
    一 所謂「博彩事業管理局」,乃指隨本條例成立的經濟對策部之附屬部門,負責行使本條例賦予之權責。
    二 全國博彩業務的貨幣泛指以不牽涉現實金錢、以黃名幣交易為主的博弈業務。
    三 公共賭場泛指由博彩事業管理局依照本法條所成立之「黃名帝國中央賭場」。
    四 私人合法賭場泛指由博彩事業管理局依照本法條所審查允准並發放賭牌允許經營之合法賭場。
    五 私人合法賭場之「賭牌」,泛指由博彩事業管理局依照本法條所審查允准並發放之牌照。

第三章 註冊條件及程序

第四條 根據本法第三條所列明之私人合法賭場須遵守以下事務:
    一 私人賭場所用之「賭牌」必須向國民事務中心提交賭牌註冊申請才可獲得。
    二 不得阻擋博彩事業管理局針對賭場運作狀況之審查。
第五條 註冊人必須向內閣政府提交私人商業機構名稱、私人商業機構負責人以及連絡方式,內閣政府方可接納申請。
第六條 內閣政府必須在信納有關私人商業機構之賭牌申請後,並確認該私人商業機構之資本達到 2 0 0 0 幣 以上,發出相關之牌照。
第七條 內閣政府有權收回私人賭場之經營牌照,違反本國法律經營者,內閣政府有權會即時凍結有關牌照,及提請司法機構審理。
第八條 本國域外私人賭場組織在本國註冊支部,必須呈交在外部之聯絡方法及相關官方證明文件,以便內閣政府作存底參考之用。
第九條 經營對本國秩序及對政權利益有害之業務者得拒絕發放。
第十條 每張賭牌(牌照)期限為三個月,過期或撤銷須依照本法重新申請。

第四章 業務範圍規範

第十一條 舉辦有關六合彩、樂透、運動賽事、賽馬...等可用於博弈的博弈業務。
第十二條 所有賭場之賭博項目不得涉及以下內容:
    一 含有造成他人名譽受損之內容,比如何時違法、何時出軌..等帶有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內容。
    二 將「他人何時傷亡」作為賭局之內容,比如某某國王甚麼時候XX。
    三 違法討論真實世界之禁忌話題,比如討論之內容違反當地法律。
    四、違反黃名帝國法律所規定之事項。
第十三條 私人賭場之經營須達成以下條件:
    一 每月至少舉行兩次賭局。
    二 私人賭場須每月向政府提供經營的收支報告。
    三 常備資金要每日維持在 1 0 0 0 幣之水平。

第五章 違法的處置

第十四條 違反以下條例凡經查有違法之實,視為違法途徑,抄末所有透過非法途徑取得的所有錢財。
 一    將賭場作為非法洗錢中心。
 二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及十三條。
 三    賭牌過期之賭場於本國內非法運作者。

第十五條 視作非法,罰以充公其非法賭場人士所有賭場資產。
 一    未具有賭牌之賭場於本國內運作者。

第六章 附例

第十六條 本條例於公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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