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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名帝國法例第六十八章
《博彩事業管理局條例》
【法例執行背景】
第廿三屆國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並執行。(2022年9月10日)
第廿六屆國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修訂第三條、第五至六條。(2024年7月4日)
慶寧甲辰十二年六月廿七日執行修訂後之條文。(2024年8月1日)
【條目】
第一章 總綱
第二章 釋義
第三章 組織編制
第四章 博彩事業管理局任務
第五章 經費來源與去向
第六章 附例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本條例得引稱為《博彩事業管理局條例》。
第二條 制定本條例旨在提供本國論壇內外博弈業務,辦理本國博弈業務和設立及監督全國博彩事務。
第二章 釋義
第三條 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以下字句具有特定釋義-
一 所謂「博彩事業管理局」,乃指隨本條例成立的經濟對策部之附屬部門,負責行使本條例賦予之權責。
二 全國博彩業務的貨幣泛指以不牽涉現實金錢、本國貨幣交易為主的博弈業務。
三 公共賭場泛指由博彩事業管理局依照本法條所成立之「黃名帝國中央賭場」。
四 私人合法賭場泛指由博彩事業管理局依照本法條所審查允准並發放賭牌的合法賭場。
第三章 組織編制
第四條 博彩事業管理局為本國綜理所有博弈事務的機構,行使本條例所賦予之權責。
第五條 博彩事業管理局附屬於經濟對策部,以下人員由經濟對策大臣提名,內閣總理大臣任命:
一 博彩事業管理局局長一名(若無提名則由經策大臣當然兼任)。
二 博彩事業管理局副局長 一至兩名。
三 博彩事業管理局顧問 若干人。
第六條 經濟對策部官員、博彩事業管理局官員 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 因涉及公共賭場運作,不得參與本條例所規範之公共賭場之下注賭盤活動。
二 若是申請賭牌之相關商業機構利害關係人,不得參與申請審查。
第四章 博彩事業管理局任務
第七條 博彩事業管理局之任務包括:
一 辦理「黃名帝國中央賭場」之經營。
二 審查私人賭場之合法賭牌申請。
三 加強與國外之博弈業務合作,增進壇際旅遊及金融的發展。
第八條 博彩事業管理局之公眾責任包括:
一 提升公眾娛樂活動之項目;
二 提高公眾對本國論壇的金融歸屬感;
三 培訓博弈人對行業的知識水平與技能。
四 把關全國賭風。
第五章 全國博彩事務之經費來源與去向
第九條 黃名帝國中央賭場之經費由 中央賭場金庫 負責;
第十條 由博彩事業管理局定期統整匯報賭場及其金庫的財政狀況;
第十一條 必要時,博彩事業管理局得依法向黃名帝國中央賭場進行預算撥款;
第十二條 博彩事業管理局被解散後之遺留財產撥歸國庫所有。
第十三條 黃名帝國中央賭場及其賭場金庫被解散後之遺留財產撥歸國庫所有。
第十四條 其他依法補助私人合法賭場之經費,由國庫依法進行供應。
第六章 附例
第十五條 本條例於公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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