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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黃祺恩

[下議院會議] 第廿四屆國會第三次會議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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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總督民選條例》修正案

【引言】

由於《杏壇省條例》的設立,杏壇省會由內閣學術部管轄,並行委任制,所以關於黃名帝國法例第四十九章的《地方總督民選條例》中有關於杏壇省民選總督部份亦會被刪除,以配合相關條例之產生及避免衝突。同時,由於《首都論壇地方版面架構重整議案》之法案中,將會新增天佑城之第三級行政區域,合資格選民也可透過選舉投票選出天佑城總督,所以天佑城也會被納入此《地方總督民選條例》修正案內容中。


黃名帝國法例第四十九章
《地方總督民選條例》

【條目】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總督產生辦法及選舉程序
第三章 參選人資格
第四章 任期、出缺與補選
第五章 確認程序
第六章 附例

【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法是為地方總督民選之法例
第二條 本法選舉之對象,為杏壇省(刪除)、延興廣場直轄市、自由城及天佑城之總督(新增)。

第二章 總督產生辦法及選舉程序
第三條 投票須以一人一票方式進行,選民必須根據本國《選民登記條例》規定,並已於選民登記冊內登記。
第四條 選舉須由根據《選舉委員會條例》所設置的選舉委員會依照本條例及《選舉委員會條例》主持。
第五條 選舉必須經過報名、投票、及確認三項法定程序,選舉必須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進行。

第三章 參選人資格
第六條 參選人必須在選舉委員會指定的報名期限內提交參選意向於國民事務中心內。
第七條 參選人必須於國民事務中心內提交一份報名表格,其資料必須包括(如下):
 甲 參選人姓名;
 乙 參選人政綱;
 丙 參選人黨籍(如有)。
第八條 參選人必須根據《帝國國民身份條例》取得黃名帝國國籍。
第九條 每一政黨於每一總督席位選舉,可提名一名黨員或推薦一名無黨籍人士為候選人。無黨籍人士亦可自行提名參選。
第十條 參選人如於參選期間觸犯法例而等候判刑,其參選資格有可能被奪。
第十一條 大司憲、二司憲、上議院議員(刪除:本國之上議院已被第二十屆國會下議院第三次會議中被廢除)、內閣總理大臣不得參選民選總督。

第四章 任期、出缺與補選
第十二條 本法所選出的民選總督之任期與國會下議院相同;民選總督當選後兼具國會下議院議員資格。(此例已於2020年12月19日廢除)
第十三條 本法所選出的民選總督席位可因以下情由出缺:
 一 被首都司法機關判囚一個月或以上;
 二 喪失「帝國公民」國籍;
 三 自願請辭、出任上議院議員而須退職;
 四 民選總督在任內去世;
 五 換屆選舉未能選出有關民選總督席位。
第十四條 本法所選出的民選總督席位出缺時,內閣政府必須宣告之,並進行補選。
第十五條 補選民選總督之任期,其任期至原任民選總督任期屆滿日止。
第十六條 未能補選出民選總督的民選總督席位或民選總督出缺之餘下任期少於六十日者,由內閣總理大臣任命代理總督代理至原任民選總督任期屆滿日止。


第五章 確認程序
第十七條 如遇只有一人候選有關民選總督席位之情況,仍須就該等自動當選者進行投票,採「信任票或不信任票」方式。
 一 本條之規定於換屆選舉及補選通用。
 二 信任或不信任投票之投票結果不影響自動當選者之資格。
第十八條 在投票時限結束,選舉委員會即時進行點票程序。
第十九條 點票後由選舉委員會宣告當選人名單並宣佈各候選人名單得票數目。
第二十條 如選舉中出現最高得票者同票之情況,由最高得票同票之人士,進行第二輪投票,如第二輪投票亦出現同票之情況,則由選舉委員會主席向皇帝陛下上奏,由皇帝陛下任命。
第廿一條 如須進行決選,則在投票時限結束後兩日舉行決選投票,一如本法所規定之投票方式及時間。(本條已於2019年5月27日廢除)
第廿二條 決選投票以候選人得票比較多數者為當選。(本條已於2019年5月27日廢除)
第廿三條 選舉委員會公告當選人名單後,民選總督任期自動生效。


第六章 附例
第廿四條 本法經國會議案審批後作出修訂。
第廿五條 本法自公佈日施行。
第十一屆杏壇省、自由城、延興廣場特別市之民選總督任期延至第二十三屆內閣總理大臣上任日止,由第二十三屆內閣總理大臣任命臨時總督,任期為三個月,須在臨時總督任期結束前七日,完成第十二屆民選總督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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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法》修正案

【引言】

第五十二章《政黨法》於第八屆國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並執行,時年為2015年。該法例亦於第十二屆國會第四次會議中修正第五條、第七至十條的內容,時年為2017年。至今六年已過,當中《政黨法》的部份條例已不合時宜,故呈上國會審批並望獲得通過。



黃名帝國法例第五十二章
《政黨法》

【條目】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國政型政黨
第三章 普通政黨
第四章 政黨活動
第五章 政黨共同守則
第六章 解散政黨
第七章 附例

【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法得引稱為《政黨法》。
第二條 本法適用之範疇為以政黨名義註冊為合法社團之組織。
第三條 政黨之類別如下:
  一 國政型政黨
  二 普通政黨

第二章 國政型政黨

第四條 符合以下任意一項條件即為「國政型政黨」:
    一 擁有一席或以上國會議席;   
    二 擁有一席或以上地方民選席次;
    三 於最近一次國會選舉總得票為5%以上;(廢除:5%的總得票情況容易實現,國政型政黨的定義過鬆,應以議席取得為標準。)
    四 於最近一次地方選舉總得票為5%以上。(廢除:5%的總得票情況容易實現,國政型政黨的定義過鬆,應以議席取得為標準。)
第五條 國政型政黨可享有以下權利:
    一 可於國會組成政黨黨團;
    二 可以政黨名義直接提名該黨黨員為國會議員、民選首長選舉候選人 (需要被提名人明確授權);
    三 可於政事大街免費擁有政黨總部。

第三章  普通政黨

第六條 凡未及國政型政黨之任一條件,則為普通政黨。
第七條 普通政黨可享有以下權利:
 一 可於政事大街以月租形式,每月租金1W幣租用擁有政黨總部;(廢除:現行政策是所有普通政黨如有成立版面則均須向政府每月繳交2元黃名幣。)
 二 可於國會議員選舉、民選首長選舉以該黨名義參選。
第四章  政黨活動

第八條 政黨可透過持有傳媒執照的傳媒刊物及節目、自由城(更正為:延興廣場)、私人物業(新增:過往參選人都有在其住宅、私人社團進行政宣)及政黨總部進行宣傳。
第九條 政黨之非選舉宣傳,受相關主管機構及《首都公安條例》所規管。
第十條 政黨之選舉宣傳,受《首都公安條例》及《選舉廣告及舞弊條例》所規管。

第五章 政黨共同守則

第十一條 以政黨名義註冊之組織,除了依據本法註冊及申領牌照外,亦須提交詳細的政黨發展意向書乙份。
第十二條 普通政黨成員至少要有兩人。國政型政黨成員至少要有三人(修改:至少要有二人便可,因為國政型政黨只需有一個議席便可)。當出現法定人數不足時,有關政黨必須在政府發令後三個月內填補空缺。
第十三條 政黨成員不得持有雙重黨籍。

第六章   解散政黨

第十四條  下列情況為政黨組織干犯事故,內政部有權收回牌照:
 一 政黨有改變本國政體之取向、違憲或經司法機關宣告非法;
 二 政黨領袖干犯本國刑事罪行而不作內部改選;
 三 侵害人身安全或誘使他人幹犯本國或現實主權國家刑事法律;
 四 政黨人數不符合本法第十二條之條件,並超過了本法第十二條提出的期限;
 五 自願解散。
第十五條 若內政部依據本法第十四條首四項收回政黨組織牌照,一切屬於該政黨組織之財產立即歸政府所有,並由內政部處置,有關政黨同時不得再參與國會或地方選舉。
第十六條 成功批發牌照之政黨,內政部須向國防部(修正為首相府,現行論壇權限只有首相可開設版面)提請撥出首都論壇指定位置予政黨建設總部。
 一 政黨可開設政黨論壇帳戶,並需在開設相關帳戶當天向內閣政府申報,當中必須提供該帳戶之管理人名單。
 二 政黨論壇帳戶只能用作政黨事務。如有違反,內閣政府有權充公及接管相關政黨論壇帳戶。
 三 政黨論壇帳戶除沒有選舉權利外,同樣受本國法律之規範。
 四 當政黨解散時,相關政黨帳戶會被內閣政府接管。
第十七條 不論政黨會否因事自願解散或內政部收回牌照,依據第十五條所撥出之空間乃政府財產,政黨須隨時交回。

第七章  附例

第十八條 內政部須依照本法國政型政黨之條件,定期進行認證國政型政黨之工作。
第十九條 國政型政黨所計算之政黨得票率,只計算該次選舉當時之政黨得票率,該次選舉後候選人之政黨變動並不計算在內。(予以刪除,理由同上第四條之三及四)
第二十條 本條例自公佈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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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論壇地方版面架構重整議案》

【引言】

2022年2月6日,雨框眼鏡先生曾在延興廣場針對首都論壇的地方版面發表了一份《我的地方構想》文帖引發公眾討論,文帖提及透過地方版面的重新建設,把杏壇省納入學術部管理及把其中的一些版面再度分配,依然保留三個地方省的總督由選舉產生,而杏壇省則改為委任制。內閣認為此調整辦法可行,可舒緩各區版面比例的壓力,獲得平均數量上的管理,並且將杏壇省歸於內閣學術部管理後,亦可把杏壇省及學術部在黃名的學術發展路線上達成一致,並不會發生中央政策與地方學術政策出現衝突、矛盾的地方,有利於黃名學術的長遠規劃及發展,內閣亦會針對杏壇省歸入學術部主管後推出《杏壇省條例》,確立杏壇省的行政規範及發展業務。

現時的各省版面設計如下:
杏壇省【資訊主題討論區】(由選舉產生,現時已行到第十二屆)
一、明政公所,下設科學館
二、雍安公園
三、慈佑堂,下設史淵閣及兵學府
四、主教堂,下設神學館、哲學館及佛學館
五、宇華坊,下設龍淵閣、華盞坊、風雨樓及黃名劇場
六、杏壇省總督府,下設杏壇省議政廳及黃名劇場後台


延興廣場直轄市【閒聊吹水討論區】(由選舉產生,現時已行到第十二屆)
一、延興廣場,下設工保大仙廟、次文化所及自由館
二、延興廣場總督府


自由城【娛樂交流討論區】(由選舉產生,現時已行到第十二屆)
一、暢揮園
二、永享堂,下設榕樹頭
三、韻賢角
四、客歲家
五、快樂園
六、顯像館,下設芙蓉園
七、健康院
八、自由城總督府,下設聖賢殿及自由城議政廳



經調整後的各省版面設計如下:

杏壇省【學術分享討論區】(取消選舉制,改為委任制,由學術部任命杏壇省總督。)
一、慈佑堂,下設史淵閣及兵學府
二、主教堂,下設神學館、哲學館及佛學館
三、宇華坊,下設龍淵閣、華盞坊、風雨樓及黃名劇場
四、杏壇省總督府,下設杏壇省議政廳及黃名劇場後台


延興廣場直轄市【閒聊吹水討論區】(依然會由選舉產生,現時已行到第十二屆)
一、延興廣場,下設工保大仙廟、次文化所及自由館
二、健康院
三、永享堂,下設榕樹頭
四、延興廣場總督府,下設延興廣場市議政廳


自由城【娛樂交流討論區】(依然會由選舉產生,現時已行到第十二屆)
一、韻賢角
二、客歲家
三、快樂園
四、自由城總督府,下設聖賢殿及自由城議政廳


天佑城【時事交流討論區】(會由選舉產生,並開始第一屆選舉)
一、暢揮園
二、明政公所,下設科學館
三、雍安公園
四、天佑城總督府,下設齊政城議政廳



注:天佑城寓意天佑我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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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條例》

【條目】

第一章 【經濟部職責】
第二章 【土地範疇】
第三章 【商業範疇】
第四章 【貨幣範疇】
第五章 【國際範疇】
第六章 【附例】

【條目內容】

第一章 【經濟部職責】

第一條 本條例得引用為《經濟部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應用於經濟部規管及訂明經濟部職能之用。
第三條 經濟部為內閣核心部門之一。
第四條 經濟部置經濟大臣,內閣總理大臣委任;綜理部門職務,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
第五條 經濟部可置不多於兩位助理大臣,內閣總理大臣委任;協助經濟大臣處理內部各事項。
第六條 經濟部主要負責黃名帝國內一切經濟發展及土地開發事宜。

第二章 【土地範疇】

第七條 經濟部依照《土地業權及交易條例》 及其他有關「土地性質」的法律管理黃名帝國內之土地。
第一節 經濟部負責營運及更新田土廳的用地紀錄。
第二節 經濟部依照《博彩事業管理局條例》及《賭場條例》監督黃名帝國內的博彩事業及管理黃名帝國中央賭場。

第三章 【商業範疇】

第八條 經濟部根據規定,對在黃名帝國內之一切商業機構進行規管及監察。
第九條 經濟部可根據《社團註冊法》批准屬商業性質的機構申請。
第十條 經濟部有權對不當經營之商業機構展開調查。
第十條 經濟部認為該商業機構不當經營,可吊銷其牌照並向法庭申請手令充公其公司資產。
第十一條 經濟部有權對拖欠租金或地稅之機構或個人,發出法定要求償債書,進行強制收款。

第四章 【貨幣範疇】

第十二條 經濟部依照《榮職條例》、《公職人員薪俸條例》 及其他有關薪酬發放的法律進行管理。
第十三條 經濟部依照《稅務條例》 及其他有關稅收事宜的法律進行管理。
第十四條 經濟部依照《中央銀行法》、《私營銀行條例》及其他有關銀行條例的法律進行管理。
第十五條 經濟部依照《帝國國會法》及《地方行政法》定期匯報國家財政狀況給國會並接受國會質詢。
第十六條 經濟部依照《公共報業局條例》負責與文化部協定收益分配。
第十七條 經濟部負責向國民繳收及核實公眾辦理申請時的費用。
第十八條 經濟部可不定期向公眾發售紀念勳章,為國家賺取收入。

第五章 【國際範疇】

第十九條 經濟部可與外交部合作共同與壇際或聯盟組織之間達成國際貿易協議。
第二十條 經濟部負責紀錄及協助公眾兌換本國與別國的貨幣,並製訂及管理貨幣兌換的法律。

第六章 【附例】

第廿一條 本法例經國會審批後即時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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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條例》

【條目】

第一章 外交部總則
第二章 外交部職責
第三章 附例

【條例內容】

第一章 外交部總則

第一條 本條例得引稱為《外交部條例》。
第二條 外交部掌理外交及有關涉外事務。
第三條 外交部置外交大臣,內閣總理大臣委任;綜理部門事務,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
第四條 外交部可置不多於兩位助理大臣,內閣總理大臣委任;協助外交大臣處理部門各事項。

第二章 外交部職責

第五條 定期檢查連結是否運作正常
第六條 代表黃名帝國進行對外外交工作
第一節 關於壇際或聯盟間勳章之收授及其他餽贈事項
第二節 關於壇際或聯盟間典禮及慶弔事項
第七條 協助本國國民、民間組織或商事機構在外求助等各事項
第八條 處理本國外交條約或相關法律等各事項
第九條 管轄本國對外之使領館或組織之各項事項
第十條 代表本國接待外賓之各項事項
第十一條 協助外國駐本國使領館或組織
第十二條 蒐集外交情資、資料及資訊,並作處理、管制及運用
第十三條 處理一切有關本國涉外之各項紛爭

第三章 附例

第十四條 外交部政務規程可依據本條例所授予之權限進行設定,外交大臣批准之。
第十五條 本條例之任何訂訂、更改、廢除必須經由外交大臣或以上級別官員經內閣議決報請國會,經國會通後進行刊憲。
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佈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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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條例》

【條目】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掌理事項
第三章 直轄機構之設置
第四章 附例

【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條例得引稱為《科技部條例》。
第二條 科技部掌管黃名帝國境內關於論壇建設、後台管理、論壇技術發展之科學研究與科技事務。
第三條 科技事務包括維護論壇漏洞、確保公眾資產正常使用、解決政府部門及民間機構在使用論壇設施之疑問及承辦公共工程。
第四條 科技部置科技大臣,內閣總理大臣委任;綜理部門事務,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

第二章 掌理事項

第五條 科技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 關於論壇科技政策之規劃、建議及執行事項;
  二 關於論壇設施乃功能的維護、更新及監督事項;
  三 關於論壇系統架置、後台管理及論壇數據更新事項;
  四 關於各部公共工程系統支援事項;
  五 其他國內工程事項。

第三章 直轄機構之設置

第六條 科技部可依據本章節設立以下單位,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一 黃名天文台:專發布國家及地區天氣資訊。
  二 數據統計處:整理論壇數據及分析論壇數據走向。
  三 資源檔案處:蒐集論壇在各個科技領域上的素材,包括圖片、影音與文獻。
  四 創新科技處:研究及發展論壇技術及有助於論壇發展與推廣之科學及技術資源。

第四章 附例

第七條 本條例之修訂、新增、改變必須由國會審閱及批核。
第八條 本條例自即日起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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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條例》

【條目】

第一章 內政部職責
第二章 選舉事務
第三章 社團及政黨事務
第四章 區政事務
第五章 戶政事務
第六章 其他內政事務
第七章 附例

【條例內容】

第一章 內政部職責

第一條 本條例得引稱為《內政部條例》。
第二條 內政部掌理全國內務行政事務。
第三條 內政部管轄下列各政務:
 一 選舉事務;
 二 社團及政黨事務;
 三 區政事務;
 四 戶政事務;
 五 其他內政事務。

第四條 內政部置內政大臣,內閣總理大臣委任;綜理部門事務,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
第五條 內政部可置不多於兩位助理大臣,內閣總理大臣委任;協助內政大臣處理部門各事項。

第二章 選舉事務

第六條 承擔《選民登記條例》 所提及之職責,即向公眾公佈最新選民登記名冊。
第七條 承擔《國會選舉法》 、《內閣總理大臣產生條例》及《地方總督民選條例》所提及之職責,即向國會提交來屆選舉時間表。

第三章 社團及政黨事務

第八條 根據《社團註冊法》批准屬社團及政黨性質的申請。
第九條 根據《社團註冊法》之《社團運作守則》監督社團組織之運作。
第十條 根據《政黨法》依照本法國政型政黨之條件,定期進行認證國政型政黨之工作。

第四章 區政事務

第十一條 負責管理國民事務中心之各事項,並可根據本例製訂細則協助管理。
第十二條 負責管理本國民眾福利事業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第五章 戶政事務

第十三條 關於戶口調查事項。
第十四條 關於戶籍登記事項。
第十五條 關於國民身分及姓名使用事項。
第十六條 關於關於人口政策事項。
第十七條 關於人口統計資料之整理、分析事項。

第六章 其他內政事務

第十八條 根據《國家假期及國曆使用條例》依照本條例發佈年度國家假期之放假日,並進行公告。
第十九條 管理內閣政府之首相府公帳帳號,並定期專門對發佈之文書公告進行更新。

第六章 附例

第二十條 內政部內各管轄之政務細則,由內政部定之,並報請上級核準之。
第廿一條 本條例之任何訂訂、更改、廢除必須經由內政大臣或以上級別官員經內閣議決報請國會,經國會通後進行刊憲。
第廿二條 本條例自公佈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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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部條例》

【條目】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掌理事項
第三章 直轄機構之設置
第四章 附例

【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條例得引稱為《學術部條例》。
第二條 學術部掌管黃名帝國關於學術研究與發展之事務。
第三條 學術事務包括黃名帝國教育事業、中央及地方在學術領域上的事務。
第四條 學術部置學術大臣,內閣總理大臣委任;綜理部門事務,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

第二章 掌理事項

第五條 學術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 負責監督杏壇省的營運及發展杏壇省內的學術事務與活動;
  二 推廣黃名帝國的學術成就,並與壇際或聯盟之間作學術上的交流及研究;
  三 協同中央或地方在學術上的推動及舉辦具學術性質的活動或慶典;
  四 定期審核黃名帝國具學術性質的文章或作品,列入精華或其他鼓勵措施;
  五 監督帝國大學之行政運作及發展。

第三章 直轄機構之設置

第六條 學術部可依據本章節設立以下單位,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二 活動策劃組:舉辦學術活動的單位,包括協同中央、地方、壇際或聯盟間的活動。
  一 學術創作組:負責物色優秀文章及作品,並列入不同等級的精華並獎勵創作。
  三 學術研究院:從學術專業領域研究國家發展的歷史及趨勢。
  四 教育局:負責本國在教育事業及傳播國家知識上的發展,包括推動其轄下機構的行政事務及教育活動等。

第四章 附例

第七條 本條例之修訂、新增、改變必須由國會審閱及批核。
第八條 本條例自即日起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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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3-3-17 23:54 | 顯示全部樓層
《帝國大學條例》修正案

《帝國大學條例》修正案建議

【條目】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校長及教務會議
第三章  大學組織
第四章  教師分級及聘用
第五章  附例

【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法為為設立帝國大學(以下簡稱大學)而制定之法令。
第二條 帝國大學以研究學術,培育人才,提升文化,服務社會,促進國家發展為宗旨。
第三條 帝國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
第四條 帝國大學依本法設立並授予文憑以上學位之高等教育機構,詳細學位規定另訂之。
第五條 本法之直屬主管機關為教育局,並隸屬於學術部管轄。

第二章 校長及教務會議

第六條 大學校長可以大學的名義頒授榮譽學位及其他學術名銜。由大學校長代表本校授予文憑以上學位之證書。
第七條 大學置校長一人,對外代表大學,由教育局局長兼任或另外委派人選擔任。
第八條 大學置教務長一人,由校長聘任之,輔佐校長綜理大學教務,並於校長未能履職時代理校政。
第九條 大學設教務會議,教務會議是大學的最高教務團體,議決校務重大事項。
    教務會議之職能如下:
    審議下列事項:
   一 校務發展計畫及預算。
   二 組織規程及各種重要章則。
   三 學院、學系、研究所及附設機構之設立、變更與停辦。
   四 教務、學生事務、總務、研究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
   五 有關教學評鑑辦法之研議。
   六 校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
   七 會議提案或校長提議事項。

第十條 教務會議委員組成如下:
   一 大學校長。
   二 教務長。
   三 各分院院長。

第三章 大學組織

第十一條 大學下設學院或單獨設研究所,學院下得設學系或研究所,以及得設跨系、所、院之學分學程或學位學程。
第十二條 大學各學院置院長一人,綜理院務;各學系置主任一人,單獨設立之研究所置所長一人,辦理系、所務。大學並得置學位學程主任,辦理學程事務。
第十三條 院長、系主任、所長及學位學程主任等學術主管,採任期制,其產生方式如下:
   一 院長,依該教務會議議定之程序,就教授中選出,報請校長聘請兼任之。
   二 系主任、所長及學位學程主任,依該教務會議議定之程序之程序,就副教授以上之教師中選出,報請校長聘請兼任之。
   三 大學為因應校務發展之需要,達一定規模、學務繁重之學院、系、所及學程,得置副主管,以輔佐主管推動學務。
   四 院長、系主任、所長、學位學程主任與副主管之任期、續聘、解聘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於教務會議定之。

第十四條 有關聘任、教職管理之規定在不違反本條例規定之下,得由校內設立更詳細之規範。

第四章 教師分級及聘用

第十五條 大學教師分首席教授、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助理講師,從事授課、研究及輔導。
第十六條 大學得設講座,詳細規定由大學教務會議細訂之。
第十七條 大學為教學及研究工作,得置助教協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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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3-3-17 23:55 | 顯示全部樓層
以上議案討論至3月19日0時,請各位議員開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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