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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舜和

第廿三屆國會第三次會議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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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民主聯盟

景郡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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郡王御林軍事團員佐勳章二級功績勳章住戶證傳媒證

發表於 2022-12-17 00:18 | 顯示全部樓層
出席
支持議案

中華鯊鯊黨

觀光旅遊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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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2-12-17 01:14 | 顯示全部樓層
出席議會

請支持中華鯊鯊黨,一個為人民發聲的政黨!

中華鯊鯊黨

觀光旅遊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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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區工作襟章住戶證

發表於 2022-12-17 01:15 | 顯示全部樓層
支持議案

請支持中華鯊鯊黨,一個為人民發聲的政黨!

自由民主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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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2-12-17 11:34 | 顯示全部樓層
多數議員表示支持議案,則議案通過

★東亞 中央委員長
★黃名 國會議員
★大大大 司政部長
★開槓 國會議員
★沃德維順 總理大臣
★華國 首相
★調查者 總編輯

法律與正義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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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國政治人物、公眾人物

侯爵三級功績勳章景區工作襟章傳媒證社團證

發表於 2022-12-22 20:00 | 顯示全部樓層
議長,是否可以進入下個議題看有沒有其他事情?

自由民主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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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證傳媒證社團證

 樓主| 發表於 2022-12-22 22:57 | 顯示全部樓層
進入第二項議程:其他事項
議員可進行發言、提出動議或發動質詢

★東亞 中央委員長
★黃名 國會議員
★大大大 司政部長
★開槓 國會議員
★沃德維順 總理大臣
★華國 首相
★調查者 總編輯

自由民主聯盟

康親王

主教堂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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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王御林軍事團員佐勳章三級慶寧藝術及文化獎章住戶證

發表於 2022-12-29 20:53 | 顯示全部樓層
議長:
本席提出動議,請各位議員參閱以下直選案,敬請審議

自由民主聯盟

康親王

主教堂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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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王御林軍事團員佐勳章三級慶寧藝術及文化獎章住戶證

發表於 2022-12-29 20:53 | 顯示全部樓層
       
《內閣總理大臣產生條例》
【條目】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內閣總理大臣產生辦法及選舉程序
第三章 參選人資格
第四章 投票程序
第五章 補選
第六章 內閣總理大臣當選者確認程序
第七章    罷免程序
第八章 附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法得引稱為《首相產生條例》、《內閣總理大臣產生條例》
第二條 我國內閣總理大臣應由選舉方式產生。


第二章 內閣總理大臣產生辦法及選舉程序

第三條 投票須以一人一票進行,選民資格必須根據本國有關條例規定,並已於選民登記冊內登記。
第四條 選舉必須經過報名、投票、及確認三項法定程序,選舉必須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進行。
第五條 內閣總理大臣選舉過程中,選舉委員會須舉辦不少於一場之公辦政見發表會,以達到闡明政綱、促進民主選舉發展之效。
第六條 內閣總理大臣同國會任期,一起換屆選舉,時間表由當屆國會審議及批準。

第三章 參選人資格

第七條 參選人必須在選舉委員會指定的提名期限內提交參選意向於國民事務中心內。
第八條 參選人欲登記參選須提供至少兩位合資格選民之連署或一位國會議員之提名。
第九條 若參選人獲得國政型政黨提名,則無需按照本法第八條之規定方式取得參選資格,但仍須出示提名證明。
第十條 參選人必須於國民事務中心內提交一份報名表格,其資料必須包括(如下):    一 參選人姓名;
 二 參選人政綱;
 三 參選人黨藉(如有)
 四 參選人提名票或連署證明。
第十一條 
第十二條 參選人如於參選期間觸犯法例或等候判刑,其參選資格有可能被奪。

第四章 投票程序

第十三條 投票日數必須不少於三日時間。
第十四條 選舉委員會必須在選舉開展之前,以公開、公平、公正形式說明選舉詳細情況。
第十五條 選舉委員會必須清晰並清楚地列明投票的方法及期限。


第五章 補選

第十六條 倘若內閣總理大臣出缺,且符合下列狀況者,必須進行補選:
  一、罷免案通過 ;
  二、內閣總理大臣因故辭職。
第十七條 內閣總理大臣之補選,由選舉委員會主持。
第十八條 補選委員會要在組成後七天內執行提名期,補選必須在二週內完成。
第十九條 補選之當選人,其任期至原任內閣總理大臣任期屆滿日止。

第六章 內閣總理大臣當選者確認程序

第廿十條 在投票時限結束,選舉委員會即時進行點票程序。
第廿一條 點票後由選舉委員會主席宣告當選人名單並宣佈各候選人得票數目。
第廿二條 選舉委員會主席在當選人產生後向君主呈交名單後,當選人須向君主宣誓確認當選資格,當選人之任期,非補選者則在原任任期結束時生效。補選者在向君主宣誓後生效。

第七章  罷免程序

第廿三條   經過1/3議員連署提議進行罷免案,由國會召開大會進行審議,1/2議員同意罷免,罷免案即成立。
第廿四條    罷免案成立,選委會需於七天內舉行罷免投票。
第廿五條    罷免案投票結果,需1/2選民投票,且同意票超過不同意票,罷免案即通過。
第廿六條    通過後隔日立即解職,由選委會負責補選事項。

第八章 附例

第廿七條 本法經國會議案審批後作出修訂。
第廿八條 本法自公佈日施行。

       

法律與正義黨 

榮喆侯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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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國政治人物、公眾人物

侯爵三級功績勳章景區工作襟章傳媒證社團證

發表於 2022-12-30 17:09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內閣法與直選法案有所衝突
金恆贊經過與內閣之商討後
正式提出《內閣法 修正案》
向議會申請一併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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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職權之行使)

  內閣行使國家行政權,對君主及國會負責。

第二條(內閣成員) 

  內閣成員,依官階大小排列,由以下人員組成:

  一 內閣總理大臣;
  二 內閣第一副總理大臣、內閣第二副總理大臣;
  三 首席大臣;(已於2023年1月經國會正式廢除)
  四 國務大臣;
  五 副國務大臣。

第三條(領導主管部門)

  首席大臣、各國務大臣或法定公職人員分別管理和獨立領導主管部門的行政事務。
於前項規定之行政事務上,各大臣如與其他大臣產生意見分歧,由內閣總理大臣裁定之。

第四條(內閣職權和內閣會議)

  內閣的職權透過內閣會議行使之。內閣會議的成員應至少包括全體內閣成員。討論地區議題時,應邀請地區首長或地區首長委派的代表參與會議並就地區議題向內閣提供意見。
  內閣會議由內閣總理大臣主持之。內閣總理大臣於決定重要政策、施政基本方針和其他重要事件前,可以召開內閣會議,徵詢內閣成員的意見。
  各國務大臣就事件處理辦法存有疑問或對其他部門政策有意見,可向內閣總理大臣提出召開內閣會議,內閣總理大臣對內閣會議所作出的一切決定具有最終決定權。
  內閣總理大臣可允許個別人士列席內閣會議。

第五條(內閣政令)

  內閣總理大臣可藉著內閣總理大臣令公佈已獲內閣會議審議的命令,或約束指定的部門、機關及公職人員(下稱受命令者),按照該等命令的指示。

第六條(內閣總理大臣)

  內閣置內閣總理大臣一人,總攬內閣政務,對外代表內閣,領導內閣所屬全體人員及機關,主持內閣會議、制定政策、草擬法案、簽發命令、批准申請、指揮監督行政部門。
  內閣總理大臣必須擁有下議院議員身份。(本條已於2023年1月廢除)
  內閣總理大臣經國會之選舉產生後,由黃名帝國皇帝陛下 (下稱君主) 欽命之。(本條已於2023年1月廢除)
  內閣總理大臣不能視事 (如請假) 時,由內閣第一副總理大臣、內閣第二副總理大臣、首席大臣依次代理,直至原任者恢復視事為止。
  內閣總理大臣臨時缺位 (如失蹤,生病)時,由內閣第一副總理大臣、內閣第二副總理大臣、首席大臣依次代理,直至君主欽命新的內閣總理大臣為止。

第七條(內閣副總理大臣)

  內閣置內閣第一副總理大臣一人、內閣第二副總理大臣一人,由內閣總理大臣委任,輔助內閣總理大臣領導內閣,並承內閣總理大臣之命,督導和協調國務大臣之工作,制定政策、草擬法案、簽發命令、批准申請。
若該屆內閣總理大臣委任首席大臣,即不會委任內閣副總理大臣。在任何情況,內閣總理大臣均可以不委任內閣第二副總理大臣。

第八條 (首席大臣)

內閣設置首席大臣一人,由內閣總理大臣委任。首席大臣為榮譽官銜,是全體國務大臣之首,其職等比其他國務大臣高級。

第九條(國務大臣)

  內閣置國務大臣若干人,均由內閣總理大臣委任。
  每內閣部門應國務大臣一人,為該部門之首長,另置不管部門之國務大臣若干人,總共不得超過十人,兼任多職者作同一人計算。
  國務大臣承內閣總理大臣之命,領導相關部門或內閣總理大臣指定之工作,並就其職權範圍,制定政策、草擬法案、簽發命令、批准申請。

第十條 (副國務大臣)

   每內閣部門可置助理國務大臣(下稱助理大臣)最多一人,均由內閣總理大臣委任。
    副國務大臣承內閣總理大臣之命,協助國務大臣。

第十一條(內閣部門)

  內閣設下列各部:

  一 內政部;
  二 外交及微盟事務部; 
  三 文化部;
  四 經濟部;
     五 司法部;
     六    杜康部;(已於2023年1月經國會正式廢除)
     六 學術部;
        七 科技部;
  
  內閣各部下設各獨立機關、附屬機關及地區機關等,依照內閣各部門、機關工作指引運作。
  內閣總理大臣可以以內閣總理大臣令公佈設立內閣新部門,惟與增設新部門相關的本條修訂必須於內閣總理大臣令公告後六十天內經國會通過,否則該內閣總理大臣令則失效。
  
第十二條(內閣府)

  內閣設置一內閣總理大臣府(下稱首相府),作為內閣總理大臣、內閣第一副總理大臣、內閣第二副總理大臣及首席大臣的辦事機構。

  首相府辦事人員由內閣總理大臣委任,其官階及薪酬水平由內閣總理大臣決定之,但不得高於任何國務大臣。

第十三條(臨時特別機構)

  內閣總理大臣為處理特定事務,得設立臨時特別機構,名稱及細節由內閣總理大臣決定之。
  臨時特別機構的自然設置期限為六十天,六十天以上者必須經國會通過相關臨時特別機構的組織法方可存續。
  國會有權提出成立臨時特別機構的組織法案。
  國會有權通過法案反對內閣設立臨時特別機構,法案一經通過,內閣總理大臣應廢除有關臨時特別機構,同一屆內閣總理大臣在兩個月內不得再成立臨時特別機構。除非國會通過廢除反對法案的法案。

第十四條 (看守內閣)

  在以下其中一個情況發生時,內閣即進入看守狀態,直至君主欽命新的內閣總理大臣為止

 一  內閣總理大臣向君主上奏辭呈
    二  首相任期屆滿改選
    三  內閣總理大臣臨時缺位

第十五條(修訂)

  本法經內閣提交國會通過後修訂。

第十六條(施行)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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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2-12-31 08:48 | 顯示全部樓層
受理並允許併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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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名 國會議員
★大大大 司政部長
★開槓 國會議員
★沃德維順 總理大臣
★華國 首相
★調查者 總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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