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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國公約] 《八國公約癸卯二月補充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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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正義黨 

榮喆侯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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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國政治人物、公眾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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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2-11-25 17:02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金恆贊 於 2023-3-1 14:17 編輯

《八國公約癸卯二月補充條款》

一、八約理事會及議會通過之議案,經執行長簽署通過後生效。

二、八約議會通過之議案,如遭執行長否決,執行長則應召開八約理事會徵詢意見後寫成理事會公開報告,正式退回議會重審。

三、遭執行長否決之議案,退回議會重新審議,經過半數出席並取得三分之二數覆議通過後,執行長不得再否決。

四、議會有權對理事會通過的議案進行覆議,經過半數出席並取得三分之二議員同意後,予以否決。

五、為保證八國公約之國際影響力及八約全面發展,八國公約得針對文化、藝術、經濟、安全及外交等領域做出並執行多數共識,並得要求相關成員國公開宣示立場。

六、若部分成員國不適用理事會之單一決議,經議會提交至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准許該國不執行決議。

七、若部分成員國不適用議會之單一決議,經議會提交至議會審議,經過半數通過後准許該國不執行決議。

九、八約議會得對各項微國事項進行討論並做出決議,除依法經過程序,否則決議不得牴觸公約、補充條款以及理事會做出之決議;若有違反之事實,理事會得宣布議會之決議失效。

十、成員國得針對議會之決議「聲請理事會解釋」,其聲請解釋之內容如下:
1.聲請理事會決議解釋。
2.聲請八國公約及其補充條款解釋。

十一、理事會解釋文具有效力,若議會決議有違反理事會決議、八國公約及其補充條款,依照第九款辦理。

十二、解釋經理事會針對解釋案進行充分的討論,由執行長代表理事會發表解釋文。其解釋文之效力依照第十一款之規定辦理。

十三、八國公約做出的決議,除經過第六點審議允准不執行決議外,皆具有要求執行的強制力。

十四、就《八國公約壬寅十月補充條款》第六點做出補充:「有關公約及其補充條款所規定之否決權,如遇執行長可使用否決之國安事項,不在此限。」

十五、八約理事會通過之《八約系微國國家安全決議》及其執行細則,其地位受到保障。

十六、八國公約之締約國和加盟國,可以「八約元」為統一之貨幣單位;八國公約之締約國和加盟國,可就八國公約框架下,進行經濟合作、自由貿易協定..等經濟類談判。

十七、締約國申請退出,會進入為期30天的「解除締約程序」,締約國得針對邊境開放問題、軍事部署問題,以及八約公民身份..等問題與其他締約國談判,30天後正式解除締約。

十八、加盟國退出八約,須向八國公約粉專申請退出,並根據國內法之既定決策程序附上該國政府的官方認證,並進入為期30天的「退出八約程序」。加盟國得在30天內針對八約之決議事項針對需要重談的如邊境開放問題、軍事部署問題,以及八約公民身份..等問題進行談判,30天後正式退出八約。

十九、前款規定之解除締約程序及退出八約程序,相關締約國得向八約理事會申請談判延期、相關加盟國得向八約議會申請談判延期;每次共延期30天,談判延期申請次數至多兩次,過後便不得再申請延期。

二十、締約國或加盟國得於解除締約或退出八約之程序時間結束前申請「談判提前完成」之程序,經審批後執行。

二十一、進入解除締約程序或退出八約程序之成員國,凍結其在下屆之議會席次分配權益。

二十二、若本補充條款與過去公約章和補充條款有所衝突之規定,由本補充條款覆蓋生效;其餘者則適用于過去補充條款。

公曆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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