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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草案紀錄] 《債務及破產條例》修正案REVISION (解密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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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2-9-4 23:38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金恆贊 於 2022-9-4 23:45 編輯

本草案於2020年4月1日提出
本帖文屬於解密2020年4月1日於本部內提出修正案的舊檔案,並公布於眾。

由   神秘組織   於部內起草的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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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目】

第一章 總綱
第二章 釋義
第三章 債務及抵押
第四章 無抵押貸款之償債及破產
第五章 附則

【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本法得引稱為《債務及破產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自然人性質之國民及經由《社團註冊法》產生的法人性質之組織論壇帳戶。

第二章 釋義
第三條 債務人,為向他人借取債務者,有責任還款予債權人。
第四條 債權人,為借出債項予他人者,可向債務人收取本金及利息。
第五條 抵押貸款,為有抵押品之債務,債務責任以喪失抵押品之物權以抵償債務為限。(純粹寫"喪失抵押品"可以被解作掉失了抵押品)
第六條 無抵押貸款,為沒有抵押品之債務,債務責任根據本條例所限制。
第七條 全數清還,即債務人還清債務之全部本金金額及貸款期間衍生之全部利息予債權人。


第三章  債務及抵押

第八條  只有根據《銀行法》而存在之銀行符合《銀行業條例》之銀行,或任何得到經濟大臣書面批准的機構法人,方可經營放債業務及借出受法律保障之抵押貸款。

第九條  並非經營放債業務者,與其他非經營放債業務者之間的債務,一律視為無抵押貸款,並且利率以月利率百分之二為上限,且債務金額以一千幣為上限。超出上述利率及金額之債務權益,一律不受任何法律保障。

第九條  若債務人及債權人並非經營放債業務者,有關債務一律視為無抵押貸款。利率以月利率百分之二為上限,且債務金額以一千幣為上限。超出上述利率及金額之債務權益不受法律保障。

第十條  債權人與債務人須訂立貸款合約,列明債務之本金金額、還款期限、利息,並由雙方於合約帖文回覆表示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一條 抵押貸款之貸款合約須列明抵押資產。
     甲 若抵押資產為業權登記冊內的土地,必須由債權人登記貸款合約到業權登記冊。
     乙 若抵押土地之抵押貸款已全數清還,債權人必須向業權登記冊登記有關貸款已獲全數清還。

第十二條 每一土地同一時間只可作為一項貸款合約之抵押資產。
     甲 若債務人以同一抵押土地向同一債權人借取更多抵押貸款,只須由債權人登記新的貸款合約到業權登記冊即可。
     乙 若債務人以同一抵押土地向新債權人借取新的抵押貸款,必須先由債務人及/或新債權人全數清還原有抵押貸款予原有債權人,新債權人方可將餘款授予債務人,新的貸款合約並於當時方開始生效。

第十三條 抵押貸款債權人可向債務人發出「全數清還通知書」,要求債務人在指定期限內全數清還有關貸款。
     甲 若抵押貸款債務人未能按「全數清還通知書」之指定期限償債,抵押貸款債權人可向司法機構申請接管抵押土地。
     乙 經司法機構許可後,債權人須先向政府登記有關許可內容到業權登記冊,並繳納政府規定之行政費用(若有),然後有關土地業權即可轉至債權人所有。
     丙 原債務人經本條程序喪失抵押土地業權後,其有關抵押貸款債務即作勾銷論。
     丁 若原債務人對於有關土地有仍未繳納之稅項及罰款,司法機構須先授權政府根據《土地及土地交易條例》,直接在原債務人帳號扣除欠款及不多於欠款百分之二十的罰款,然後方由抵押貸款債權人接管抵押土地。

第四章  無抵押貸款之償債及破產

第十四條 若無抵押貸款債務人未有在貸款合約所指定之期限內還清應還之債務金額,則會被視為違反合約。
     甲 債權人有權向司法機構申請向債務人發出「法定要求償債書」,要求債務人在指定期限內償債,即還清全數債務金額並支付延遲還債之利息及債權人發出「法定要求償債書」所招致的行政費用。
     乙 「法定要求償債書」必須以下列方式送達予債務人,方為完成發出及有效。
       一 以論壇內置之短訊送達「法定要求償債書」內容,及;
       二 張貼於債務人居所 或 於一份恆常在首都論壇出版的報章刊登。
     丙 甲款之「指定期限」,不得為完成發出「法定要求償債書」當天計起之七整天內,亦不得超逾司法機構批准發出「法定要求償債書」當天計起之兩個月內。

第十五條 若無抵押貸款債務人未能按「法定要求償債書」之指定期限償債,無抵押貸款債權人可向司法機構要求凍結債務人的資產及由司法機構派遣執達吏接管其資產,有關償債程序依以下甲款至 (漏字)款依次執行:
     甲 債務人若有未抵押之非流動資產,司法機構可授權執達吏擁有買賣該筆資產之法定權力並拍賣資產,拍賣收益須先用於本條償債程序。
     乙 若債務人有稅項及罰款尚未繳交,或有稅項將在一個月之內需要繳交,政府可優先自債務人之資產收取該筆金額作稅務收入。
     丙 債務人之抵押貸款債權人須在司法機構作出判決前,向司法機構呈交貸款合約副本及其他證明文件,宣告為該案件債務人之其中一位抵押貸款債權人及申請接管有關抵押資產。
       一 獲許可後即可接管有關抵押資產,並須將土地估值扣除抵押貸款尚欠本金及利息之餘額(若有)轉移予執達吏,作為執達吏處理償債程序時可計算之流動資產。
       二 抵押貸款債權人接管土地時,須先向政府登記有關許可內容到業權登記冊,並繳納政府規定之行政費用(若有),然後有關土地業權即可轉至債權人所有。
     丁 債務人之其他無抵押貸款債權人須在司法機構作出判決前,向司法機構呈交貸款合約副本,宣告同為該案件債務人之其中一位無抵押貸款債權人。
     戊 若執達吏在點算債務人資產後,認為該筆資產能全數清還無抵押貸款,即由執達吏分配資產予各無抵押貸款債權人,餘下資產歸原債務人所有。
     己 若執達吏在點算債務人資產後,認為該筆資產不能全數清還無抵押貸款,即由司法機構宣判債務人破產,並將其該筆資產按各無抵押貸款債權人尚未收取本金及利息總金額之比例,由執達吏分配資產予各無抵押貸款債權人。

第十六條 若司法機構認為債務人被入稟追討債務前之任何交易或資產轉移行為,其目的為協助債務人轉移資產以逃避該筆資產用作清還債務之用,法院可發出命令將該項交易或資產轉移宣告無效,並將相關資產歸還予債務人,作清還債務之用。

第十七條 若債務人為《社團註冊法》下產生的法人性質之組織論壇帳號,則從該組織論壇帳號中之資產用作清還債務。
     甲 若該該組織論壇帳號之資產不足以清還債務,由該組織之股東按股權比例付款清還債務。
     乙 若組織並無股權安排,則以組織註冊人作唯一股東論。
     丙 若有關註冊人或股東資產不能全數清還其應按比例清還之債務,同樣由司法機構根據第十五條宣判債務人破產及執行償債程序。

第十八條 若自然人性質之國民被司法機構頒布破產令,則該名國民:
     甲 不得持有任何商業機構,參與商業機構亦須獲得司法機構批准。
     乙 可參與政事大街之社團組織,但參與組織內需要付出論壇貨幣之活動須獲得司法機構批准。
     丙 不得擔任或競選以下職務:
       一 內閣總理大臣、內閣副總理大臣、司法大臣
       二 法官、大司憲
       三 國會議員
       四 政府經濟/金融/財政部門之任何職務

                (建議設立期限,例如自頒布破產令3個月內。若期限前提早還清則自動解除有關限制. 香港《破產條例》都有自動解除破產條款)
     丁 在與任何人士或組織建立任何涉及金錢之合約前,除非獲得法院批准或該合約的另一方為內閣政府,否則該合約被視為無效。
     戊 不得參與任何有賭博性質之活動。
     己 所有資產全權由內閣政府監管,並可按情況將資產轉移至債權人作清還債務。
     庚 不得私自轉帳資產給任何人士或組織。
     辛 不得消費多於司法機構所指定某時期內之消費限額。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為嚴重罪行,該名人士可被刑事檢控,並按《刑事條例》內之嚴重罪行治罪程序處理。

第二十條 若債務人還清在破產令前之所有債務,則可向法院申請撤銷破產令。

第五章 附則

第廿一條 本條例於公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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