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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約國系微國國家安全第一號決議
有感於2020年起港臺地區微國圈發展興盛而出現微國全新時代的跨國家、跨組織的紛爭與亂象,八約國系理事會有責任出面針對相關微型國家安全議題上進行管控,茲決議如下:
一、自2020年1月1日起,曾於港臺地區微型國家、微國組織、類微國社團發起重大事件,足以影響各國、各組織的運營與微國和平及安全者,應一律禁止或加以限制其擔任下列職務:
Ⅰ.八約理事會理事。
Ⅱ.八約議會議員。
Ⅲ.八約理事會、議會及執行長指派職務。
Ⅳ.八國公約締約國及加盟國之中央政府公職。
曾參與2020年跨國級擬真演習之人員,在演習期間之行為不受上述規定約束。
八國公約締約國及加盟國自本決議發布之日起發動擬真演習者,須經八約執行長之許可,始得發動。
二、全體八約公民於多個微國境內或各微國組織擔任公職時,就任國家不分是否為八國公約締約國及加盟國,應主動向八國公約締約國或加盟國政府回報其於他國就任之職務。八約公民未如實回報者,經執行長查證情節屬實,得命令全體八國公約締約國及加盟國對該八約公民依本決議第一點之規定對其處分。
三、八國公約締約國及加盟國在接收第二點規定之回報時,應於七日內向八國公約官方粉專或理事會或執行長
通報,並由執行長統整資訊集結成冊向外公開。
八國公約締約國及加盟國未如實回報者,經執行長查證情節屬實,得對該締約國及加盟國予以制裁或限縮其所享之八國公約授予權利。
八國公約締約國及加盟國境內如有本決議第一點所稱之人員居留或握有國籍者,應於獲悉其入境或入籍之時起依上述規定通報之。
四、自本決議發布時於八國公約締約國及加盟國境內之現屆八國公約締約國及加盟國、各微國組織公職人員,得於本決議發布後一個月內調查、接收並回報有關本決議第二點、第三點之應回報事項。
五、八約理事會或八約議會做出破壞微國和平及安全之決議時,執行長得於決議發布後三日內對該決議予以否決,經執行長依規定執行否決程序後,該決議自宣布否決之日起失效。
執行長執行否決時得出具理由書,無理由之否決、未於時效內或未依規定執行否決程序所執行之否決皆無否決
效力。
六、本決議之修訂,適用八國公約第十條之規定。
有關本決議及其後續修訂之微國國家安全決議之解釋權在八約理事會,但上述決議之解釋亦有對微國和平及安全產生負面影響時,執行長得援用本決議第五點之規定,予以否決或修正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