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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雲鵬天

第二十二屆國會第三次會議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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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2-6-5 09:16 | 顯示全部樓層
       
議長閣下、副議長閣下,

關於參選人資格方面,我認為首相參選人必須是選民這一方面違反過往國民參選公職的原則,

參照第四十九章 《地方總督民選條例》 及    第六十二章 《國會選舉法》

均無要求國會議員及總督參選人必須擁有選民資格,而對於參選人資格,僅僅是要必須根據《帝國國民身份條例》取得黃名帝國國籍便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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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2-6-5 10:03 | 顯示全部樓層
跟各位議員說明:

本席認為,擔任民選的公職人員該有一定的活躍度,不是即將選舉時而空降,不懂政府行政的一切就參選。過去國會議員的選舉曾經出現自己是候選人而無法投票的奇怪現象,總督以及議員選舉都是未來該檢討的問題,我認為該從首相選舉開始限制,才可遏止該現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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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2-6-5 11:09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驅牛翁 於 2022-6-5 11:23 編輯

各位議員:

根據我國法律,並無明確要求參選公職的人員必須熟悉行政運作或有相關的行政經驗。

而作為民主選舉,選前的活躍度要求不應該成為任何有意參選的人士的一個阻礙,而且我們也無從認知選民對所心儀的投票對象要求他一定要熟悉行政運作,選舉就是選民意代表,我們無法猜測民意,也不能從國家機器去篩選我們所認為的民意代表該是怎樣的資格或條件。

無論民選總督也好,民選議員也好,作為依照公平、公開、公正的選舉原則,民主選舉的進程必須繼續文明進步,而不是走回頭路,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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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2-6-5 12:56 | 顯示全部樓層
跟各位議員說明:

為什麼當時立法時要確保選民的活躍度才有投票權,那這樣是否也就不公平呢?
本席為何要堅持納入候選人的資格,是因為各國從來沒有自己是候選人反而沒有投票權的怪象,黃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公職人員需要要行政以及法律的經驗,但如果沒有提高候選人對於體制法律的了解,是否會造成後續施政對於法律的無知,都沒有依法行政,造成後續説不知道,就可以推卸一切的責任,都是我們不願樂見的。

不管是台灣還是民主國家對於候選人的資格是比投票權的資格還要嚴格的,那是否就是不公平、不公正嗎?

設立提名委員會,才是使用國家機器權去篩選候選人,造成不公的提名制度!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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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2-6-5 13:44 | 顯示全部樓層
各位議員:

選民資格的釐定及參選人的資格釐定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兩者不可以混為一談。

候選人是否擁有投票權不應該成為他必須是選民的理由,選民是有權力選出認為他們合宜的候選人作為民意代表,至於參選人是否需要有足夠對法律的認知及行政經驗,我相信這是選民的判斷及考慮。

而且,我國奉行內閣制,內閣亦會有內閣顧問、法相等職位,即使首相本身對法律缺乏深入認知,只要首相不是獨行獨斷,大可以諮詢閣員意見,從而使政策可以遵行本國法律及依照法律程序去執行。

而最重要的一點是,即使參選人成功當上首相後,結果出現亂政失德等不好的情況,我們亦有罷免機制去結束首相的執政權力,而且,首相亂政而我們不去阻止,這個責任就是我們,因為國會議員在議事廳是擁有議案提呈權及投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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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2-6-5 14:57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黃庭浩 於 2022-6-5 15:00 編輯

向各位議員報告:

如果各位認為將參選人的資格設為投票權資格不合適,本席要求需要將參選人資格明文要求(例如:註冊時間、發文帖數、上線時間),明確寫入選舉法當中。

此案通過後,我國是否還是內閣制,元首透過民選是否還為內閣制,學術方面需要多加研究。

為何元首需要行政以及法律的經驗,才不會到時候部會首長提案時,沒有向首相說明該進行的行政程序,後續發生問題時推託於元首的身上,再説都是整個內閣團隊的疏失,所以一國的首相必須有相關法律行政程序的經驗,判別是否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才不會出事後,內閣都有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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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2-6-5 15:25 | 顯示全部樓層
各位議員:
本席認同驅牛翁議員的想法,我認為我國施行民主選舉多年,選民的眼睛是非常雪亮的,對於首相候選人是否有能力領導政府應由選民評斷,而非選舉委員會進行審查,選舉委員會審查資格的部分應限於首相候選人是否有成為一般被選舉人之資格,如同驅牛翁議員所述,地方總督及國會議員選舉皆無特殊限制,不宜在首相選舉上增加此一限制。

有關黃名行政及法律之熟悉程度,選舉委員會應如何認定實為一大問題,我反而認為此處可以藉改以官辦選舉辯論會之角度,增設必須答辯之「黃名帝國行政與法律專業問題」來做選民的參考,而不是一開始就由選舉委員會進行審查。

首相直選的重大意義是直接由人民決定什麼才是他們想要的政府領導人,我們不應該增設過苛條件去直接限制人民的參選資格。

以上

天王民主帝國一代神皇
天官行庫黃名分部第一負責人
悉達多·拿破崙·蒙藏回滿漢‧何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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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2-6-5 15:40 | 顯示全部樓層
跟各位議員澄清:

本席提案條文以及說明,從頭到尾都沒有說候選人資格需要透過委員會審查才可成為被選人這個限制!
再先去驅牛翁議員提問時,我已經跟大家說明,選舉法條文內並沒有設立委員會提名的制度,請議員同仁可以詳閱法案內容!

以上澄清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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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2-6-5 15:44 | 顯示全部樓層
各位議員:

誠如何正議員閣下所言,參選人是否有能力執政該是由選民去判斷,我們作為立法部門只要提供一個公平的機制及環境給有志從政的人士去發揮即可,其他至於首相將來會否失德或施政不當則不是我們可以控制的,到時候若真出現這種情況,我們亦有相關的罷免機制,並且最後還是由選民去投票決定。

所以本人認為參選人的資格應與現時跟民選總督及議員的機制看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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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2-6-6 02:41 | 顯示全部樓層
黃庭浩 發表於 2022-6-5 14:57
向各位議員報告:

如果各位認為將參選人的資格設為投票權資格不合適,本席要求需要將參選人資格明文要求( ...

元首不會訴諸選民投票,皇室不會被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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