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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新聞] 司法部新聞發佈會(首相直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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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2-2-2 10:48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2022/02/22 司法部新聞發佈會


  全國民眾、記者朋友們早安:

  在稍早之前,司法部從各主要政黨提出的政綱中針對首相直選擷取到不同意見,包括首相女士認為參選資格應得到最少五個國民和兩位國會議員提名等。司法部作為政改的推動者之一,認知到有必要對全體國人提出一種首相直選改革的提案,引導公眾對政改有更多想像,因此在今天早上,本部向國會行政處提交了《內閣總理大臣產生條例》。
  此條例列明首相直選將於下屆(第二十五屆)開始運作,也就是原訂由新一屆國會議員選出的首相將改由直選方式產生。在參選資格方面,本部注意到首相參選人的資格若太高,最終進入選舉階段的候選人可能出現「僅一人入閘」的狀況。為了避免這種狀況,本部提出的草案中有關參選資格的部分只要求兩位選民的連署(參考國政型政黨黨員門檻之設計)或一位國會議員提名即可成為候選人,參選人亦能透過取得國政型政黨提名的方式「入閘」。在參選資格的議題上,本草案最大限度的在篩選候選人、培育政黨政治、民意基礎等不同的政治社會因素之間獲得最大利益。
  此條例亦註明首相在任期未過半或沒有任命副相的情況下離職,則需要經補選重新選舉首相,最大程度地保障了政治程序在法源中的穩定健康。
  
  司法部今次提出的草案僅僅是初步構想,仍然歡迎公眾、政黨或議員對本案提出任何方面意見,面對有聲音指在換屆時節提出議案會有損公益的說法,本部反而保持無論任何時間點,政制改革都是值得被考慮、被討論的立場。無論此議案在任期中甚麼時間點被提出,都是會經過社會充分交換意見、經過合法合理程序才會付諸議會表決的。並且首相直選在輿論的很多層面都已經受到不同政見、不同政治光譜的人士歡迎,也是很多議員長期、一貫秉持的主張,本部認為在本次任期的尾聲提出一項草案總結任期內所做的統整工作並無不可。

  相關草案相信會在不遲於下屆首相選出前進行表決,司法部會盡可能爭取議員們支持,無論是本屆議員或下一屆可能選出的議員,本部都相信逐漸完善的選舉制度是議員們的共識,阻力會愈來愈少,合作會愈來愈多。司法部也藉此機會祝傳媒朋友、全國民眾新春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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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2-2-2 10:50 | 顯示全部樓層
《內閣總理大臣產生條例》
【條目】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內閣總理大臣產生辦法及選舉程序
第三章 參選人資格
第四章 投票程序
第五章 補選
第六章 內閣總理大臣當選者確認程序
第七章 附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法得引稱為《首相產生條例》、《內閣總理大臣產生條例》
第二條 我國內閣總理大臣應由選舉或協商等方式產生,第二十五屆起的內閣總理大臣由本法所決定的普選方式產生。


第二章 內閣總理大臣產生辦法及選舉程序

第三條 投票須以一人一票進行,選民資格必須根據本國有關條例規定,並已於選民登記冊內登記。
第四條 選舉必須經過報名、投票、及確認三項法定程序,選舉必須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進行。
第五條 內閣總理大臣選舉過程中,選舉委員會須舉辦不少於一場之公辦政見發表會,以達到闡明政綱、促進民主選舉發展之效。
第六條 選舉時間表由當屆國會審議及批準。

第三章 參選人資格

第七條 參選人必須在選舉委員會指定的提名期限內提交參選意向於國民事務中心內。
第八條 參選人欲登記參選須提供至少兩位合資格選民之連署或一位國會議員之提名。
第九條 若參選人獲得國政型政黨提名,則無需按照本法第八條之規定方式取得參選資格,但仍須出示提名證明。
第十條 參選人必須於國民事務中心內提交一份報名表格,其資料必須包括(如下):    一 參選人姓名;
 二 參選人政綱;
 三 參選人黨藉(如有)
 四 參選人提名票或連署證明。
第十一條 參選人必須是黃名帝國合資格選民,選民資格必須根據本國《選民登記條例》規定,並已於選民登記冊內登記。
第十二條 參選人如於參選期間觸犯法例或等候判刑,其參選資格有可能被奪。

第四章 投票程序

第十三條 投票日數必須不少於三日時間。
第十四條 選舉委員會必須在選舉開展之前,以公開、公平、公正形式說明選舉詳細情況。
第十五條 選舉委員會必須清晰並清楚地列明投票的方法及期限。


第五章 補選

第十六條 倘若內閣總理大臣出缺,且符合下列狀況者,必須進行補選:
  一、剩餘任期多於該任期之一半;
  二、內閣總理大臣因故辭職並且未任命副相。
第十七條 內閣總理大臣之補選,由選舉委員會主持。
第十八條 補選委員會要在組成後七天內執行提名期,補選必須在三週內完成。
第十九條 補選之當選人,其任期至原任內閣總理大臣任期屆滿日止。

第六章 內閣總理大臣當選者確認程序

第廿十條 在投票時限結束,選舉委員會即時進行點票程序。
第廿一條 點票後由選舉委員會主席宣告當選人名單並宣佈各候選人得票數目。
第廿二條 選舉委員會主席在當選人產生後向君主呈交名單後,當選人須向君主宣誓確認當選資格,當選人之任期,非補選者則在原任任期結束時生效。補選者在向君主宣誓後生效。

第七章 附例

第廿三條 本法經國會議案審批後作出修訂。
第廿四條 本法自公佈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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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2-2-2 11:56 | 顯示全部樓層
並不同意司法部的倉促決定,亦反對要由選民提名入閘選首相的規定,只要首相符合帝國國民身份,就應有參選的權利,不應設立篩選機制。

亦不同意政府有意在第二十五屆內閣執行此法,認為第二十二屆國會必須按照現有制度選出第二十五屆首相,司法部理應尊重國會,將此法案交由第二十二屆國會審議,在第二十六屆內閣執行!每項政制的改變,必須要有充分的時間和空間過渡及適應,司法部今次的做法無疑過份急進和草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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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2-2-2 12:25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雨框眼鏡 於 2022-2-2 12:28 編輯
yinghey 發表於 2022-2-2 11:56
並不同意司法部的倉促決定,亦反對要由選民提名入閘選首相的規定,只要首相符合帝國國民身份,就應有參選的 ...


我嘗試解讀下您的發言,主要是反對入閘選首相的規定以及反對倉促推動制度改革的決定;

第一點的構想其實原意大概是指候選人要成為首相參選人就當然要經過相當的民意提名,如台灣領導人大選中連署的設計,其實很多國家或地區的直選中都有提名機制,香港也有,但我承認此制度有檢討空間。

第二點其實有點奇怪,因為有關制度的變革須經過本屆國會(或下一屆)表決通過才會實行,而制度變革實際上只會影響首相產生的方式。若國會最終認可法案通過,很難在現實層面上產生您描述的這些弊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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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2-2-2 13:10 | 顯示全部樓層
雨框眼鏡 發表於 2022-2-2 12:25
我嘗試解讀下您的發言,主要是反對入閘選首相的規定以及反對倉促推動制度改革的決定;

第一點的構想其實 ...


就著司法部的觀點,我就此回應:

即使選首相的候選人需要連署,更應該擁有帝國國民身份連署便可,不應以選民資格凌駕任何國民參選的權利。因為選民資格按照以往的數據顯示其實是隨時變得很少,這會變成另類特權,是剝削國民參選權利。

現有的制度是國會從國會議員上選出首相,一旦要改變現有的制度,就牽涉到其他的法例都要同時修改,而非單一推出一道新例便可以解決。若然司法部打算現在推出法案要今屆(第廿一屆)通過,並於正在選舉中的下一屆(第廿二屆)實施,從時間點上就已經沒有足夠的討論空間,的確不符合公眾利益。

雖然司法部聲稱有經過各政黨的討論,但實情如何徵集意見,推出的文件草案是否完備及符合整體利益,似乎連我都一無所知,因此我就不理解司法部為何要選擇此時才提出這個法案,而且只是僅僅的13日便想大改首相選舉產生辦法,這不是倉促的決定嗎?

即便如此,法案內列明要第廿五屆首相就要進行,而草案實際是沒有根據國會的選舉時程進行,換句話說,假如今屆(第廿一屆)真的倉促通過,變相就要下一屆國會再等待更長的時間完成首相選舉流程,這亦不見得公平。因此我強烈建議,有關法案理應交由下一屆國會審理,並且在選出第廿六屆首相時才執行,好讓第廿五屆首相按照舊有程序產生作為過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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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2-2-2 13:18 | 顯示全部樓層
另外,這亦要提醒,黃名的法例分了兩類,牽涉三權的法例會視為憲政性文件,即有憲法的性質,是不可以因為通過了新法就由新法直接取代,而是新法推出同時亦都要修改其他牽涉同類權力的舊法。

只有民法及刑法類才是以新通過的法例可以取代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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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2-2-5 15:40 | 顯示全部樓層
認同大司憲的看法,事關三權分立之憲政運作,需要一點時間作為過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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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2-2-5 15:54 | 顯示全部樓層
yinghey 發表於 2022-2-2 13:10
就著司法部的觀點,我就此回應:

即使選首相的候選人需要連署,更應該擁有帝國國民身份連署便可,不應以 ...

司法部承認倉促修法可能釀成失當後果,司法部不會強求下屆首相選舉一定要採行普選進行,

根據本屆國會修改的《帝國國會法》中已經表明首相選出不再需要有國會議員資格,若有其他法例有相關要求本部會繼續送案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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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2-2-5 15:55 | 顯示全部樓層
yinghey 發表於 2022-2-2 13:18
另外,這亦要提醒,黃名的法例分了兩類,牽涉三權的法例會視為憲政性文件,即有憲法的性質,是不可以因為通 ...

修法工程龐大,很難同時兼顧,本部會繼續努力,

亦會討論有沒有另一種可能性可以同時解決目前存在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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