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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政類] 第六十二章 《國會選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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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7-3 08:4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黃名帝國法例第六十二章
《國會選舉法》

【制定/修正日期】
慶寧己亥七年四月廿三日
慶寧已亥七年十一月初九日
慶寧庚子八年三月廿二日
慶寧庚子八年十一月初三日
慶寧辛丑九年五月十八日

【公佈/執行日期】
慶寧己亥七年四月廿三日
慶寧已亥七年十一月初九日
慶寧庚子八年三月廿二日
慶寧庚子八年十一月初三日
慶寧辛丑九年五月十八日


【法例執行背景】
第十六屆國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並執行。
第十七屆國會下議院第五次會議通過修改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二屆上議院無異議通過。
第十八屆國會下議院第四次會議通過增修新第廿八條至第卅條、修訂原第廿八條至卅條為新第卅一條至第卅四條。
第十九屆國會下議院第二次會議通過修訂第四條、第十條、第十一至第廿六條、第廿九條。
第二十屆國會下議院第四次會議通過本條例更改名稱、修訂第四條、第六條、第廿二條至條廿三條、第卅一至卅二條;廢除第廿條第七款、第廿七條第一款及第廿九條。


【條目】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國會議席資格及數目
第三章 國會議席產生辦法及選舉程序
第四章 國會議席確認程序
第五章 國會參選辦法
第六章 國會議席出缺及補選
第七章 附例

【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法得引稱為《國會選舉法》。
第二條 本法乃根據《帝國國會法》所授予之權力執行。

第二章 國會議席資格及數目

第三條 國會議員必須根據《帝國國民身份條例》取得黃名帝國國籍。
第四條 國會直選議席之多寡,由上一屆之國會決定。
第五條 國會總議席必須維持單數。

第三章 國會議席產生辦法及選舉程序

第六條 來屆選舉時間表必須於國會任期完結前三十日或解散後七日內由當屆國會審議及批准。
第七條 選民資格必須根據本國《選民登記條例》規定,並已於選民登記冊內登記。
第八條 選舉須由根據《選舉委員會條例》所設置的選舉委員會依照本條例及《選舉委員會條例》主持。
第九條 選舉必須經過報名、投票、及確認三項法定程序,選舉必須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進行。
第十條 投票須以一人多票制方式進行。

 甲 應選之直選議席為七席時,投票須以一人三票方式進行。
 乙 應選之直選議席每增加兩席時,將會在一人可投票數加1,例如應選之直選議席為九席時,則投票須以一人四票方式進行。

第四章 國會議席確認程序

第十一條 在投票時限結束,選舉委員會即時進行點票程序。
第十二條 點票後由選舉委員會宣告選舉議員名單並宣佈候選人名單得票數目。
第十三條 在選舉委員會宣佈選舉結果並須五天內向君主呈交當選名單後,當選人之國會議員資格生效。
第十四條 遇上票數相同,由選舉委員會於宣佈結果後的七天內進行公開抽籤決定。

第五章 國會參選辦法

第十五條 參選人必須在選舉委員會指定的提名期限內提交參選意向於國民事務中心內。
第十六條 參選人必須於國民事務中心內提交一份報名表格,其資料必須包括(如下):     
 一 參選人姓名;
 二 參選人政綱;
 三 參選人黨籍(如有)。
第十七條 參選人必須根據《帝國國民身份條例》取得黃名帝國國籍。
第十八條 參選人必須符合國會議席的資格。
第十九條 參選人如於參選期間觸犯法例或等候判刑,其參選資格有可能被奪。

第六章 國會議席出缺及補選

第廿條 國會議席可因以下情由出缺:
 一 國會議長根據《帝國國會法》褫奪選舉席位;
 二 喪失「帝國公民」國籍;
 三 不符合議席的資格;
 四 自願請辭;
 五 在任內去世;
 六 換屆選舉未能選出有關選舉席位;
 七 退出所屬政黨,或被所屬政黨開除黨籍。(本條例已於2021年6月27日廢除)
第廿一條 議長應在當屆會期內有議席出缺後盡快宣告,一概由選舉委員會依照本條例及《選舉委員會條例》主持補選,並完成餘下任期。
第廿二條 國會議席出缺而餘下任期少於六十日者,該議席為懸空至任期結束。
第廿三條 如同時出缺之議席總數超過同屆國會總議席之過半數,則立即自動解散,新一屆國會選舉之總議席,則沿用自動解散之國會直選議席數量。新一屆國會選舉之選舉時間表,由選舉委員會決定。
第廿四條 補選之投票方式如下:
 甲 候選人數為一人時,投票採「信任票或不信任票」方式。
 乙 候選人數為二至三人時,投票採一人一票方式。
 丙 候選人數為四人至六人時,投票採一人兩票方式。
 丁 候選人數為七人至八人時,投票採一人三票方式。
第廿五條 遇上票數相同,由選舉委員會於宣佈結果後的七天內進行公開抽籤決定。
第廿六條 未能補選出之國會議員,由內閣總理大臣提名人選,君主委任補缺,並完成餘下任期。
第廿七條 議長應在當屆會期內有議席出缺後盡快宣告之。
 一 如議席出缺理由為第廿六條第七款,出缺議席可毋須補選,直接由該屆換屆選舉政黨候選人名單中,由下一名符合國會議員資格的候選人補缺,並完成餘下任期。(本條例已於2021年6月27日廢除)
 二 如議席出缺理由不為第廿六條七款,或未能依照本條第一款補缺,一概由選舉委員會依照本條例及《選舉委員會條例》主持補選,並完成餘下任期。
第廿八條 同時出缺之直選議席多於一席以上,以本法第十至第十八條處理補選席次投票及分配事宜
第廿九條 第二十屆國會選舉之選民資格,不適用於《選民登記條例》第七條之規定,須由第十九屆國會決定。(本條例已於2021年6月27日廢除)
第三十條 單議席單票制之直選議席補選因同票未能決定選舉結果,則以以下方式處理:
 甲 所有候選人同票,則以抽籤方式決定選舉結果。
 乙 如非所有候選人同票,由最高得票且同票之候選人進行決選投票。如決選結果有多於一人獲得最高票數,所有獲得最高得票之候選人以抽籤方式決定結果。
第卅一條 未能補選出國會,由內閣總理大臣提名人選,君主委任補缺,並完成餘下任期。
第卅二條 國會議席出缺而餘下任期少於六十日者,該議席為懸空至任期結束。

第七章 附例

第卅三條 本法經國會議案審批後作出修訂。
第卅四條 本法自公佈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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