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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政類] 第三十三條 《選民登記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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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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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2-3 09:27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國會秘書長 於 2021-7-3 08:34 編輯

黃名帝國法例第三十三章
《選民登記條例》


【制定/修正日期】雍安壬辰元年三月三十日
                 雍安壬辰元年四月二十五日
                 慶寧癸巳元年十月廿六日
                 慶寧丙申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慶寧己亥七年三月初二 
                 慶寧庚子八年月初二
     慶寧庚子八年十一月初三日
                    慶寧辛丑九年五月十八日      
【公佈/執行日期】雍安壬辰元年三月三十日
    雍安壬辰元年四月二十五日
                 慶寧癸巳元年十月廿六日
                 慶寧丙申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慶寧己亥七年三月初二 
                 慶寧庚子八年月初二
     慶寧庚子八年十一月初三日
                    慶寧辛丑九年五月十八日


【法例執行背景】
經國會通過執行
第五屆國會第八次會議通過修訂第三條
第十一屆國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修訂第三條及新增第七條及第三章後所有條文序號更改
第十六屆國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修訂第三、第四條。
第十八屆國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修訂第三、第四條,及增加第十二條。
第十九屆國會下議院第二次會議通過修訂第四條。
第二十屆國會下議院第四次會議通過修訂第四條。


【條目】

第一章 總綱
第二章 選民資格
第三章 喪失選民資格
第四章 附則

【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本條例可引稱為《選民法》。

第二章 選民資格

第二條 以下人士或組織沒有選舉權利:

(I) 本國之組織或根據《社團註冊法》所產生之論壇帳戶 或
(II)  經由法院所發出之相關命令             或
(III) 被拒入境之人士                

第三條  選民登記截止日期為在每次選舉時間表公告前的30日,而選民登記截止日期毋須於截止前另行公告。

第四條 凡於選民登記截止日期前,必須合乎以下所有條件,才可取得選民資格:
(I) 擁有黃名帝國國籍之人士;
(II) 在選民登記截止日期前的180日內,於首都論壇的主題量及總回覆量為20帖或以上;
(III) 在選民登記截止日期前的60日內,於首都論壇的上線時數為半小時或以上。

第五條 若內閣政府在沒有充分理由的情況下拒絕記載合乎成為合法選民資格之選民資料於《選民登記冊》內,該名國民可經法院申訴並對該項拒絕記載作司法覆核。法院對該案件之判決為該記載之最終決定。
第六條 若合乎成為合法選民資格之選民資料尚未記載在《選民登記冊》內,該名國民可主動向內閣政府申報要求記載在《選民登記冊》內。
第七條 任何因特殊情由而須恆常使用代理伺服器或虛擬私人網絡通訊位址進出本國之選民,必須主動向內閣政府申報,並獲得內閣政府許可,方能恆常使用代理伺服器或虛擬私人網絡通訊位址進出本國。

第三章 喪失選民資格

第八條 任何已紀錄在《選民登記冊》之選民,若在任何時候未能滿足本條例第二條之規定,即自動喪失選民資格。
第九條 內閣政府需將第六條所述之選民從《選民登記冊》中刪除,並於附注中紀錄原因。
第十條 若法院在審理案件中發現任何選舉違法行為或任何行為引致選舉失去公平性,可命令-
(I) 撤銷相關人士之選民資格及宣告指定期限內相關人士不能再次成為選民     或
(II) 撤銷相關人士之選票                                   或
(III) 宣告該次選舉無效
以上各項可同時執行。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本條例於公佈日起施行。
第十二條 在首都論壇上線時必須開啟Cookie,否則不作計算本法第三條第II項中規定之上線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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