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名帝國經濟部公共租約
租約期限
地段
土地性質
租金
租約條款
一,黃名帝國政府(下稱“政府”向上述租戶,於約定期內准予租用土地。
二,租戶必須按照政府指定土地用途,不得違反。
三,租戶可於租賃期內,按照經濟部田土登記的要求分租,租金釐定不可高於政府的租金水平。
四,政府會在租約屆滿前三個月與租戶商討續租事宜。
五,不論任何原因,租戶自行退租抑或被政府中止租約,租戶及分租戶均必須在中止租約通知發出後七天內搬遷,否則期限屆滿時,租戶若未有清理的物品均歸政府所有。
六,租戶須確保有足夠現金繳納租金,如租戶欠租一個月,政府會先發出催租通知,如欠租超過兩個月,政府有權即時中止租約並循法律途徑討回欠租,並按照本租約第五項執行中止租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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