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後由 李興道 於 2020-5-12 20:38 編輯
第三條 選民登記截止日期為每次選舉時間表公告前的30日,而選民登記截止日期毋須於截止前另行公告。
第四條 凡於選民登記截止日期前,必須合乎以下所有條件,才可取得選民資格:
(I) 擁有黃名帝國國籍之人士;
(II) 在選民登記截止日期前的180日內,於首都論壇的主題量及總回覆量為60帖或以上;
(III) 在選民登記截止日期前的180日內,於首都論壇的上線時數為8小時或以上。
其餘條文號碼順序延後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 在首都論壇上線時必須開啟Cookie,否則不作計算本法第三條第III項中規定之上線時間。
並新增規定:是次選舉方法於國會通過35日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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