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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政類] 第六十四章 《土地保護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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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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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5-1 11:3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國會秘書長 於 2020-5-1 12:02 編輯

黃名帝國法例第六十四章
《土地保護條例》


【制定/修正日期】慶寧庚子八年三月卅日
【公佈/執行日期】慶寧庚子八年三月卅日

【法例執行背景】
第十八屆國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條目】

第一章 總綱
第二章 釋義
第三章 土地限制
第四章 土地類型定義之權力
第五章 附例

【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本條例得引稱為《土地保護條例》。

第二章 釋義

第二條 土地之定義為本國首都論壇內之一切板塊,包括子板塊在內。
第三條 住宅土地之定義為內閣政府指定為住宅用途之土地。
第四條 商業土地之定義為內閣政府指定為商業用途之土地。
第五條 公有土地為內閣政府或總督府所擁有之土地。
第六條 皇室土地為皇室所擁有之土地。
第七條 私有土地為自然人或公司所擁有之土地。

第三章 土地限制

第八條 一塊土地,必定只屬於公有土地、皇室土地、私有土地其中一種。

第九條 以下土地必定為公有土地:
 甲 繼圖區官榜廣場、廣電大街;
 乙 政府部門、國會、司法機關、公共服務機構之辦公地方;
 丙 民選總督府一級行政區轄下一切土地;
 丁 政府於杜泰區設立之租住性質公共房屋;
 戊 杜泰區政事大街、協和大街;
 己 郊外省轄下一切土地;
 庚 其他經由法律或內閣總理大臣令所禁止私有之非皇室土地。

第十條 以下土地必定為皇室土地:
 甲 皇宮;
 乙 司憲院;
 丙 君主於住宅區擁有之當然住宅;
 丁 其他經由法律、司法機關或聖旨認定為皇室土地之土地。

第十一條 以下土地不得轉讓或交易:
 甲 公有土地或皇室土地;
 乙 一切於政府訂定業權中指明不得轉讓或交易之土地;
 丙 其他經由法律、司法機關、內閣總理大臣令所發出之禁止轉讓或交易命令之土地。

第四章 土地類型定義之權力

第十二條 經濟大臣有權根據本條例對土地之類型作出定義。
第十三條 若業權持有者對經濟大臣經由本條例第十二條對該土地類型所作出之定義不滿,可經由司法機關申訴要求為該土地之類型作出最終裁決。

第五章 附例

第十四條 本條例自頒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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