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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程公告] 第十八屆下議院第四次會議議程(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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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4-11 02:36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國會秘書長 於 2020-4-11 02:47 編輯

會議日期:2020年4月11日至2020年4月18日

議程:

一 議員宣誓
二 設立一級行政區及二級行政區決議案
三 《下議院選舉法》修正案
四 《國旗國徽及國歌條例》修正案
五 《公共報業局條例》修正案
六 《文化和廣播署組織條例》修正案
七    《廣播條例》修正案
八    《內閣法》修正案
九    《刑事條例》修正案
十    《帝國國會法》修正案
十一 《公職人員薪俸條例》修正案
十二 《商事署及工務和保安署組織條例》 廢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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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0-4-11 02:37 | 顯示全部樓層

首席大臣動議設立一級行政區及二級行政區決議案

本帖最後由 國會秘書長 於 2020-4-11 02:41 編輯

為開辦2020年微國國際博覽會,本人謹代表女皇陛下政府向國會提請 特設 一級行政區 一版,並下設 二級行政區 兩版。

詳情如下:
一級行政區:

EXPO 2020【2020年微國國際博覽會】


二級行政區:

黃名館 -  Oriental Pavilion



萬國館 - Occidental Pavil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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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0-4-11 02:39 | 顯示全部樓層

《下議院選舉法》修正案

本帖最後由 國會秘書長 於 2020-4-11 03:00 編輯

增加條文
第廿八條 同時出缺之直選議席多於一席以上,以本法第十至第十八條處理補選席次投票及分配事宜
第廿九條 同時出缺之直選議席只有一席,以單議席單票制進行選舉。
第三十條 單議席單票制之直選議席補選因同票未能決定選舉結果,則以以下方式處理
甲 所有候選人同票,則以抽籤方式決定選舉結果。
乙 如非所有候選人同票,由最高得票且同票之候選人進行決選投票。如決選結果有多於一人獲得最高票數,所有獲得最高得票之候選人以抽籤方式決定結果。

修改條文如下(修改處為粗體)
第卅一條 未能補選出下議院議席,由內閣總理大臣提名人選,君主委任補缺,並完成餘下任期。
第卅二條 下議院議席出缺而餘下任期少於六十日者,該議席為懸空至任期結束。

第七章 附例

第卅三條 本法經國會議案審批後作出修訂。
第卅四條 本法自公佈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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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0-4-11 02:42 | 顯示全部樓層

《國旗國徽及國歌條例》修正案

第二章 國旗國徽使用方式

第五條 朝廷部門向國民之公告以國旗置頂使用。
第六條 各執行部門向國民之個人致函以國徽置頂使用。
第七條 國旗國徽在文書共同使用,國置左國徽置右並高度對等。
第八條 各部門之院旗或徽號,以國旗或國徽置左,部門院旗徽號置右並高度對等。
第九條 外國國旗與本國國旗共同使用,大小及高度對等之。
第十條 駐外機構使用本國國旗,依本法規定辦理。
第二章 國旗國徽使用方式

第三章 國旗國徽製作

第十一條 國旗國徽製作以本國內閣慣行之比例製作之。
第十二條 任何機構或民間組織使用之國旗國徽不合內閣慣用標準者,應由分區部門或地方行政機關嚴格取締或糾正。

更改為

第二章 國旗國徽使用方式

第五條 政府部門向國民之公告以國旗置頂使用。
第六條 各政府部門向國民之個人致函 以國徽置頂使用。
第七條  國旗國徽在文書共同使用,國旗置左國徽置右並高度對等。
第八條 各部門之院旗或徽號,以國旗或國徽置左,部門院旗徽號置右並高度對等。(建議廢除)
第九條 外國國旗與本國國旗共同使用,大小及高度對等之。
第十條 駐外機構使用本國國旗,依本法規定辦理。

第三章 國旗國徽製作

第十一條 國旗國徽製作以本國內閣慣行之比例製作之。
第十二條 任何機構或民間組織使用之國旗國徽不合皇帝陛下政府慣用標準者,應由政府部門地方自治政府 嚴格(刪除)取締或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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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0-4-11 02:42 | 顯示全部樓層

《公共報業局條例》修正案

第三章 組織編制

第四條 公共報業局為本國公營平版傳媒機構,行使本條例所賦予之權責。公共報業局發展獨立的公共廣播事業,其自主性不受干預,受內閣有關文化政策的命令規 限者除外。
第五條 公共報業局由內閣文化部依公共報業局傳訊總監的建議組織之。本條例授權內閣文化和廣播署制定本條例附例一規範。
第六條 公共報業局局長由文化大臣委任之。任內行為良好者,不受免職。
第七條 公共報業局之人事調動由文化部依公共報業局局長的建議決定之。

更改為

第三章 組織編制

第四條 公共報業局為本國公營平版傳媒機構,行使本條例所賦予之權責。公共報業局發展獨立的公共廣播事業,其自主性不受干預,受皇帝陛下政府有關文化政策的命令規 限者除外。
第五條 公共報業局由皇帝陛下政府文化部依公共報業局局長的建議組織之。本條例授權內閣文化和皇帝陛下政府文化部制定本條例附例一規範。
第六條 公共報業局局長由文化大臣委任之。任內行為良好者,不受免職。
第七條 公共報業局之人事調動由文化部依公共報業局局長的建議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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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0-4-11 02:43 | 顯示全部樓層

《文化和廣播署組織條例》修正案

第一條 文化和廣播署主管闡明國家政策,宣達政令、政績,輔導與管理大眾傳播事業及發佈國內外新聞等事項。
第二條 新聞局設下列各局、處,並得分科辦事:
 一 公共報業局;
 二 文化教育局;
 三 歷史資訊文物局;
 四 黃名帝國電臺;
 五 廣播資訊管理處。
第三條 公共報業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 國內新聞宣導工作之策劃事項;
 二 新聞事業之輔導事項;
 三 輿論公意之蒐集、整理及分析事項;
 四 政府公共關係業務之推行事項;
 五 新聞聯繫、發佈及安排記者採訪等事項;
 六 壇際新聞傳播工作之策劃事項;
 七 駐外新聞機構工作之指揮、督導、考核事項;
 八 有關本國之壇際輿情與新聞電訊之研析及處理事項;
 九 經營及管理公營平面出版事項。
第四條 文化教育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 向國民對國家象徵之教育事項;
 二 公民教育政策制定、推動宣傳事項;
 三 文化資訊推廣、策劃及宣傳事項;
 四 其他文化和教育事項。
第五條 歷史資訊文物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 宣揚國情文字資料之蒐集、整理、庋藏及提供事項;
 二 保護本國文物、檔案文件整理、儲藏事項;
 三 國立歷史館、國立圖書館及文物館之管理、監督事項。
第六條 黃名帝國電臺掌理下列事項:
 一 聲訊廣播事業、聲訊廣播從業人員、廣播電臺節目供應事業與其團體之輔導、管理及獎助事項;
 二 聲訊廣播事業之調查及統計事項;
 三 聲訊廣播事業之壇際活動輔導事項;
 四 錄音節目製作、發行事業之輔導及管理事項;
 五 其他有關廣播電臺行政及財政事項。
第七條 廣播資訊管理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 聲訊及視訊檢查標準之訂定及解釋事項;
 二 出版、聲訊和視訊事業之登記及管理事項;
 三 有關出版、聲訊和視訊事業之壇際活動輔導事項;
 四 有關本國書刊資料之蒐集、編譯事項;
 五 業務檢查及評估事項;
 六 其他有關廣播資訊行政事項。
第八條 文化和廣播署置文化和傳媒大臣一人,內閣總理大臣委任;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置公共報業局傳訊總監一人,黃名帝國電臺臺長一人,輔助文化和傳媒大臣處理署務。
第九條 文化教育局置局長一人,歷史資訊文物局置局長一人,廣播資訊管理處置處長一人,依法辦理管理事項;所需工作人員,視需要派任之。
第十條 文化和廣播署設人事處,置處長一人,依法律規定,辦理本署人事管理事項。(已廢除)
第十一條 文化和廣播署處務規程,由文化和廣播署定之。
第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佈日施行。

更改為

第十二章 《文化部組織條例》

第一條 文化部負責闡明國家政策,宣達政令、政績,輔導與管理大眾傳播事業及發佈國內外新聞等事項。
第二條 文化部設下列組織,並得分科辦事:
 一 公共報業局;
 二 文化教育局(建議廢除);
 三 歷史文物局;
 四 黃名帝國電臺;
 五 廣播資訊管理處(建議廢除)。
第三條 公共報業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 國內新聞宣導工作之策劃事項;
 二 新聞事業之輔導事項;
 三 輿論公意之蒐集、整理及分析事項;
 四 政府公共關係業務之推行事項;
 五 新聞聯繫、發佈及安排記者採訪等事項;
 六 壇際新聞傳播工作之策劃事項;
 七 駐外新聞機構工作之指揮、督導、考核事項;
 八 有關本國之壇際輿情與新聞電訊之研析及處理事項;
 九 經營及管理公營平面出版事項。
第四條 文化教育局掌理下列事項(建議廢除):
 一 向國民對國家象徵之教育事項;
 二 公民教育政策制定、推動宣傳事項;
 三 文化資訊推廣、策劃及宣傳事項;
 四 其他文化和教育事項。

第五條 歷史文物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 宣揚國情文字資料之蒐集、整理、庋藏及提供事項;
 二 保護本國文物、檔案文件整理、儲藏事項;
 三 國立歷史館、國立圖書館及文物館之管理、監督事項。
第六條 黃名帝國電臺掌理下列事項:
 一 聲訊廣播事業、聲訊廣播從業人員、廣播電臺節目供應事業與其團體之輔導、管理及獎助事項;
 二 聲訊廣播事業之調查及統計事項;
 三 聲訊廣播事業之壇際活動輔導事項;
 四 錄音節目製作、發行事業之輔導及管理事項;
 五 其他有關廣播電臺行政及財政事項。
第七條 廣播資訊管理處掌理下列事項(建議廢除):
 一 聲訊及視訊檢查標準之訂定及解釋事項;
 二 出版、聲訊和視訊事業之登記及管理事項;
 三 有關出版、聲訊和視訊事業之壇際活動輔導事項;
 四 有關本國書刊資料之蒐集、編譯事項;
 五 業務檢查及評估事項;
 六 其他有關廣播資訊行政事項。

第八條 文化部文化大臣一人,由內閣總理大臣委任;綜理文化、傳媒、歷史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置公共報業局傳訊總監一人,黃名帝國電臺臺長一人,歷史文物局局長一人,輔助文化大臣處理署務,依法辦理管理事項;所需工作人員,視需要派任之。
第九條 文化教育局置局長一人,歷史資訊文物局置局長一人,廣播資訊管理處置處長一人,依法辦理管理事項;所需工作人員,視需要派任之。(建議廢除)
第十條 文化和廣播署設人事處,置處長一人,依法律規定,辦理本署人事管理事項。(已廢除)
第十一條 文化部內務規程,由文化大臣定之。
第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佈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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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0-4-11 02:44 | 顯示全部樓層

《廣播條例》修正案

第四章 違反廣播條例之罰則

第十三條 電台節目如有關違反廣播條例,文化部有權對其作出以下罰則:

強烈勸喻 - 節目內容將近違反廣播條例。
口頭警告 - 對節目作出非正式警告,一般為輕微犯錯或初犯。
書面警告 - 對節目作出正式警告並會紀錄在案。
停牌    - 有限期地收回電台的廣播權,會由文化及廣播署向內政署提議執行指令(私營電台適用)。
吊銷牌照 - 吊銷電台的牌照,會由文化及廣播署向內政署提議執行指令(私營電台適用)。
行政處分 - 由文化及廣播署向內閣總理大臣報告有關違規行為並建議處分(公營電台適用)。
註:除強烈勸喻及口頭警告外,所有違規行為都會紀錄在案

更改為

第四章 違反廣播條例之罰則

第十三條 電台節目如有關違反廣播條例,文化部有權對其作出以下罰則:

強烈勸喻 - 節目內容將近違反廣播條例。
口頭警告 - 對節目作出非正式警告,一般為輕微犯錯或初犯。
書面警告 - 對節目作出正式警告並會紀錄在案。
停牌    有限期地收回電台的廣播權,會由文化部向內政部提議執行指令(私營電台適用)。
吊銷牌照 吊銷電台的牌照,會由文化部向內政部提議執行指令(私營電台適用)。
行政處分 - 由文化大臣向內閣總理大臣報告有關違規行為並建議處分(公營電台適用)。
:除強烈勸喻及口頭警告外,所有違規行為都會紀錄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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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0-4-11 02:44 | 顯示全部樓層

《內閣法》修正案

第十一條(內閣部門)

  內閣設下列各部:

  一 內政部;
  二 外交部;
  三 國防部;
  四 文化部;
  五 經濟部;
  六 司法部;
  七 社康部。


第十四條(看守內閣)

在以下其中一個情況發生時,內閣即進入看守狀態,直至君主欽命新的內閣總理大臣為止

 一  內閣總理大臣向君主上奏辭呈
      君主解散國會
      國會任期屆滿改選
      大司憲依大司憲條例接管內閣
      內閣總理大臣臨時缺位

第十五條(司憲院接管)

在大司憲依大司憲條例接管內閣時,原任內閣總理大臣即時解除職務。
  
更改為

第十一條(內閣部門)

  內閣設下列各部:

  一 內政部;
  二 外交及微盟事務部

國防部(建議刪除)
  三 文化部;
  四 經濟部;
  五 司法部;
  六 社康部。



第十四條(看守內閣)

  在以下其中一個情況發生時,內閣即進入看守狀態,直至君主欽命新的內閣總理大臣為止

  內閣總理大臣向君主上奏辭呈
      君主解散國會
      國會任期屆滿改選
      大司憲依大司憲條例接管內閣(廢除)
      內閣總理大臣臨時缺位

第十五條 (司憲院接管)(廢除)

在大司憲依大司憲條例接管內閣時,原任內閣總理大臣即時解除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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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0-4-11 02:45 | 顯示全部樓層

《刑事條例》修正案

第二十三條 公務人員以公職身份向第三者收受利益下取得公共服務或工程。

更改為

第二十三條 公職人員利用其職位之便從第三者收受利益並提供服務。


國會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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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0-4-11 02:45 | 顯示全部樓層

《帝國國會法》修正案

第十六條 下議院議員有權向內閣總理大臣或個別內閣官員提出不信任動議,經全體下議院議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者,下議院議長得報請君主,由君主定奪;不信任動議不獲通過者,該屆下議院於兩個月內不得再對同一內閣總理大臣或內閣官員提出不信任動議。

更改為

第十六條 下議院議員有權向皇帝陛下政府提出不信任動議,經全體下議院議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者,內閣總理大臣應提請君主解散國會提前大選;不信任動議不獲通過者,該屆下議院於兩個月內不得再對皇帝陛下政府提出不信任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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