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名帝國司法機關
入稟法院表格 C
(司法覆核/司法解釋)
原訟人:龍志景朗
答辯人(如有):選舉委員會成員榮親王比利仔、敬親王李迎希
覆核/申請解釋事項:要求法庭裁定選委會「有關第十八屆國會下議院補選結果之處理辦法」無效並要求選舉委員會需依照黃名帝國法例第六十二章《下議院選舉法》第六章下議院議席出缺及補選第廿八條 「未能補選出下議院,由內閣總理大臣提名人選,君主委任補缺,並完成餘下任期。」處理下議院議席的空缺。
覆核/申請理據及觀點:選舉委員會無視第六十二章《下議院選舉法》「第六章下議院議席出缺及補選」的規定,在補選過程錯誤引用法例依照《下議院選舉法》第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為2號候選人雨框眼鏡及3號候選人Lingyuye同票下進行抽籤。
證據列表:
證人列表:
卷宗、案例和典據列表:第六十二章《下議院選舉法》第六章下議院議席出缺及補選第廿八條 「未能補選出下議院,由內閣總理大臣提名人選,君主委任補缺,並完成餘下任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