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帖最後由 比利仔 於 2020-1-18 02:01 編輯
大司憲、司法大臣、制司處處長、各級法院法官、各位嘉賓和國民﹕
我謹代表黃名帝國司法機關,歡迎各位蒞臨本年度的法律年度開幕典禮。藉此機會,讓我向三位特別邀請之貴賓,大司憲yinghey、司法大臣龍志景朗以及制司處處長馬仔,表示歡迎。
今年是本國第八年舉行法律年度開幕典禮,亦是本席第七次主持典禮。今次有幸請到司法大臣龍志景朗出席典禮,是具有特別意義的。在大約六年前,就正正在這個最高法院內,一項影響本國法治非常深遠的案件就此產生。當年的時任財政大臣龍志景朗,因為要解決榮職俸金事宜應該依聖旨或者依法律施行而將案件呈到本院處理,亦即司法覆核第三號案。該案確立了皇室特權與法律之間的關係,為本國的憲制原則作出了重大貢獻。太輝王當時雖然是行政機關的一份子,但仍然時刻警惕政府的行為是否符合法治精神,並主動提請法院作出解釋,是值得各位國民學習的。該案的判決引用了英國在1920年的案例Attorney General v De Keyser's Royal Hotel Ltd,至今已有100年歷史。即使是百多年前的案件,到今時今日仍然有著影響力,是很難令人想像到的,但這亦是普通法可貴之處。前人用案例將一些法律智慧傳承下去,而後者將之參考並按當下的時代加以改善。
提到皇室特權,在剛過去的2019年中,英國有兩宗重大的案件涉及到這個議題,分別是
R (Miller)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Exiting the European Union以及R (Miller) v The Prime Minister and Cherry v Advocate General for Scotland。第一宗案是英國政府打算自行以皇室特權去引用歐盟第50條條款啟動脫歐程序,而第二宗是英國首相Boris Johnson向英女皇提議延長國會休會時間以圖阻止脫歐討論。就結果而言,政府在該兩宗官司均以敗訴收場。在該兩宗案件中,英國最高法院分別引用了1611年Case of Proclamations的案例作為法理依據。 Case of Proclamations 中 Sir Edward Coke 說: "... the King cannot change any part of the common law, nor create any offence, by his proclamation, which was not an offence before, without parliament"。此法律觀點對往後很多憲制案件均有著影響力,當然包括以上所提到的兩宗英國案例、司法覆核第三號案中所引用的1920年案例和本國案例"司法覆核第三號案"。
以上可見,法院每一個決定都很可能對整個普通法司法體系有很深遠的影響。因此,各國最高法院一般而言都會由數名法官共同審案,減低法院錯判的機會。誠然,本席必須承認,現時只有一人處理案件的做法是會對本國法治造成損害,因為法官也有錯判的時候,但很遺憾地本國法律人材缺乏,本席只能繼續以有限的能力去維持本國的司法體系。
要維持一個良好法治是需要體制上各方面的合作。雖然法院是當中重要的一員,但司法機構的角色在憲制設定上是比較被動,單靠它是無法確保法治可以有效施行。在過去的半年中,我們可以從香港的情況明白到這個說法。以政治考慮去行使或不行使檢控權及警權,都是對法治造成損害,所以一個有效的CHECK AND BALANCE機制至為重要。但我們可以看到的是,香港正正缺乏監察執行警權和檢控權的機制,以致今天香港人只可以單靠司法覆核去作為守護法治的最後防線。本席希望最終香港會就今次事件設立一個獨立調查委員會,並設立一個有法定調查權力的警察監管機構,將香港法治重回正軌。
最後,本席預祝各位農曆新年快樂。
現在有請大司憲yinghey致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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