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後由 李興道 於 2019-11-30 07:41 編輯
感謝議長,我先提出法案的文本
《下議院選舉法》第十三條
由
第十三條 凡參與民選總督選舉之政黨候選人或受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其所屬或所推薦之政黨,亦必須參與直選議席選舉,且候選名單上至少一人並非民選總督候選人。
修改為
第十三條 凡參與民選總督選舉之政黨候選人或受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其所屬或所推薦之政黨,亦必須參與直選議席選舉。
《下議院選舉法》第十五條
由
第十五條 點票方法以各政黨候選名單之「該所屬或所推薦之政黨之民選總督當選名額+1」按漢狄法除數得出每一輪的點票結果。若該政黨於其中一輪點票勝出,下一輪點票將會在該政黨上一輪的漢狄法除數中累加以1來進行點票,直至所有點票輪次完成為止。
修改為
第十五條 點票方法以各政黨候選名單之「該所屬或所推薦之政黨之民選總督當選名額,該所屬或所推薦之政黨之民選總督沒有當選名額為1」按漢狄法除數得出每一輪的點票結果。若該政黨於其中一輪點票勝出,下一輪點票將會在該政黨上一輪的漢狄法除數中累加以1來進行點票,直至所有點票輪次完成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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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章《地方總督民選條例》
第九條 每一政黨於每一總督席位選舉,可提名一名黨員或推薦一名無黨籍人士為候選人。
修改為
第九條 每一政黨於每一總督席位選舉,可提名一名黨員或推薦一名無黨籍人士為候選人。無黨籍人士亦可自行提名參選。
增加第二十條
如選舉中出現最高得票者同票之情況,由最高得票同票之人士,進行第二輪投票,如第二輪投票亦出現同票之情況,則由選舉委員會主席向皇帝陛下上奏,由皇帝陛下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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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國國會法》第九條
第九條 下議院所制定及通過之法律或具約束力議案,上議院議員可以在七十二小時內提出駁回,上議院議長必須於上議院議員提出駁回案後七日內召開上議院會議;上議院議員在時限內提出沒有提出駁回案,即成為國會所批准之法律或具約束力議案。
修改為
第九條 下議院所制定及通過之法律或具約束力議案,上議院議員可以在七十二小時內提出駁回,上議院議長必須於上議院議員提出駁回案後七日內召開上議院會議;上議院議員在時限內沒有提出駁回案,即成為國會所批准之法律或具約束力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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