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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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結婚及組織家庭之權利;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男女有權成立婚姻關係並且成立家庭。
第十二條 結婚及組織家庭之權利;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人士有權成立婚姻關係並且成立家庭。
第十四條 禁止歧視;本條所保護禁止歧視的對象包含一切可被歧視之例子,包括性別、種族、膚色、語文、宗教、政治等等。
第十四條 禁止歧視;本條所保護禁止歧視的對象包含一切可被歧視之例子,包括種族、膚色、宗教、信仰、性別、語言、性取向或其他方面的歧視。
第六條:受特權保障之報告及其他 一)本節適用於以下機構- A)任何於黃名帝國內之法庭 B)任何非在黃名帝國內之法庭 (A)及(B)中之「法庭」同時包括任何有法律效力之裁判所或機構。 二)本章節同時適用於以下機構所發行之陳述:- A)任何國家之立法機構 B)任何行使政府活動之機構 C)任何國際機構或國際會議 僅保留第六條一A,其他選項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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