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秘書長
218
0
739
舉報
一級行政區的改動,包括設置、合併、分拆、廢除及更改用途,必須由內閣政府提出決議案,並在國會獲得二分之一有投票權的議員贊成方可通過;二級行政區的改動,包括設置、合併、分拆、廢除及更改用途,必須由內閣政府或地方政府提出決議案,並在國會獲得二分之一有投票權的議員贊成方可通過。以上之決議案如未能通過,內閣政府或地方政府在三十天內不得再次提出改動一或二級行政區相同內容的法案。
本版積分規則 發表回復 回帖後跳轉到最後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