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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屆國會上議院第一次會議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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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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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7-2 18:27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會議日期:2019年7月2日至2019年7月10日

出席:李迎希議長、李興道議員、仲尼議員、傳道人議員

議程:

一 第一屆上議院議員宣誓
二 第一屆上議院議長講話
三 其他事項

國會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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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9-7-2 18:28 | 顯示全部樓層
一 請議長、各位議員以下列誓詞進行宣誓,然後於宣誓後進行其他議程。

「本人謹以至誠向全國人民宣誓,我必遵守國家法律,盡忠職務,增進人民福利,保衛國家,無負國民付託。如違誓言,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謹誓。」

李議長在宣誓完成後繼續主持會議。

宗正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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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級功績勳章

發表於 2019-7-2 22:14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傳道人 於 2019-7-2 22:16 編輯

「本人謹以至誠向全國人民宣誓,我必遵守國家法律,盡忠職務,增進人民福利,保衛國家,無負國民付託。如違誓言,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謹誓。」

願上帝幫助我, 阿們!

道親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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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王二級功績勳章銀聖壽勳章住戶證

發表於 2019-7-2 22:47 | 顯示全部樓層
「本人謹以至誠向全國人民宣誓,我必遵守國家法律,盡忠職務,增進人民福利,保衛國家,無負國民付託。如違誓言,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謹誓。」


自由民主聯盟

孝親王

司政處處長(司政)

歷史文物局局長

慈佑堂市長

快樂園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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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王一級黃統建國大勳章御林軍事團官佐勳章二級功績勳章銀聖壽勳章住戶證

發表於 2019-7-3 00:47 | 顯示全部樓層
「本人謹以至誠向全國人民宣誓,我必遵守國家法律,盡忠職務,增進人民福利,保衛國家,無負國民付託。如違誓言,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謹誓。」

興寧黨

敬親王

大司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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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王二級功績勳章二級慶寧藝術及文化獎章長期之杖中秋月兔住戶證傳媒證商業證

發表於 2019-7-3 09:19 | 顯示全部樓層
「本人謹以至誠向全國人民宣誓,我必遵守國家法律,盡忠職務,增進人民福利,保衛國家,無負國民付託。如違誓言,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謹誓。」

不折不扣的寫稿佬

興寧黨

敬親王

大司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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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王二級功績勳章二級慶寧藝術及文化獎章長期之杖中秋月兔住戶證傳媒證商業證

發表於 2019-7-3 09:21 | 顯示全部樓層
各位上院議員:

今屆是本國首行兩院制第一個上議院,我期望可以與各位同仁,為國家民主政制努力,依法循制認真處理每一個議案。

上議院議長李迎希

不折不扣的寫稿佬

興寧黨

敬親王

大司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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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王二級功績勳章二級慶寧藝術及文化獎章長期之杖中秋月兔住戶證傳媒證商業證

發表於 2019-7-3 09:22 | 顯示全部樓層
現在處理第三議程:

其他事項。

請問有沒有議員動議?

不折不扣的寫稿佬

道親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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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王二級功績勳章銀聖壽勳章住戶證

發表於 2019-7-6 11:35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李興道 於 2019-7-6 11:51 編輯

議長閣下,本人動議《上議院會議常規》草案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本會議常規正式名稱為《黃名帝國上議院會議常規》。
第二條 黃名帝國國會上議院依照《帝國國會法》規定組成及運作,本會議常規僅屬補充性質。
第三條 上議院會議或表決之文件、發言,均以書面語中文為準。


第二章 組成

第四條 上議院會期依照《帝國國會法》規定。

第五條 上議院議員須在當選或獲委任後之首次上議院會議,依照《帝國國會法》規定宣誓,宣誓後方可參與上議院會議或表決。

第六條 上議院設議長一人,由大司憲當然出任。若大司憲出缺,則由二司憲出任直至君主委任大司憲為止。若然大司憲及二司憲同時出缺,則由君主任命臨時上議院議長直至君主委任大司憲為止。

第七條 上議院會議由議長主持。議長缺席或不能執行職務時,可透過全體上議院議員聯署邀請特定人士主持會議。有關特定人士之順序及範圍包括:
    甲 二司憲,
    乙 君主任命臨時上議院議長。

第八條 上議院設一國會秘書長,職責如下:
    甲 為上議院會議提供秘書服務。
    乙 就有關國會程序的一切事宜,向上議院議長或主持會議者提供意見。
    丙 履行本會議常規所列明的其他職責,亦須依照上議院命令或上議院議長指示,為服務上議院而履行一切其他職責。


第三章 會議

第九條  上議院議員、政府及司憲院均有權提出動議,或收回自身提出之動議。
     甲 除另行規定外,動議應在會議前提交至國會行政處。
     乙 除另行規定外,就會議開始後提出之動議,會議主持者有權不准許有關動議於該次會議上審議。

第十條  上議院議員有權就動議提出修正案,政府及司憲院有權就政府動議提出修正案。
     甲 上議院議員、政府及司憲院均有權收回自身提出之修正案。
     乙 修正案可在動議付諸表決前,無須事先預告下提出。

第十一條 上議院議員及列席公職人員,均有權代表個人或政府或司憲院,無須事先預告下,動議調動議程先後次序。
     甲 動議人須提出充份理由,使會議主持者信納有關動議為求方便上議院優先處理對公眾而言更為迫切或重要之議程,否則不得動議。

第十二條 非上議院議員之公職人員可列席上議院會議,代表政府或司憲院就有關事務發言及回應上議院議員就有關事務之提問。公職人員列席上議院會議時,應遵守《帝國國會法》。
     甲 政府或司憲院得就其提交予上議院之議程,主動委派公職人員到上議院之有關會議,負責簡介議程所指述事務之內容,並代表政府就有關事務發言及回應上議院議員就有關事務之提問。
     乙 上議院在草擬會議議程時,如認為需要公職人員代表有關政府或司憲院列席會議,應就非有關政府或司憲院提交予上議院之議程,主動邀請或要求有關政府或司憲院委派特定或非特定的公職人員,代表有關政府或司憲院列席會議。
     丙 非上議院議員之公職人員,主動就非有關政府或司憲院提交予上議院之議程列席會議時,應首先知會有關會議之主持者,方可再就其負責事務發言及回應上議院議員。

第十三條 上議院議員、政府及司憲院均有權就已通過之動議提出廢除案。廢除案一經通過,原已通過之動議將即時失效。

第十四條 上議院議長及上議院議員可隨時無預告下動議閉門會議,並指明閉門會議適用於整個會議的餘下程序,抑或只適用於審議個別事項期間。
     甲 議案一經動議,會議須先行處理該議題,並暫停處理有關閉門會議動議所適用之事項。
     乙 閉門會議動議必須獲得全體上議院議員同意方可通過。

第十五條 具有暫停執行某條會議常規的目的或效力的議案,除非會議前已事先動議,或經上議院議長同意,否則不得動議。


第四章 表決及上議院事務

第十六條 上議院議案設有一讀、二讀、三讀。
 甲 一讀,上議院會議議程中列出議案標題
 乙 二讀,上議院會議中審議議案
 丙 三讀,上議院議員表決通過議案

第十七條 上議院一切表決,除另行規定外,法定人數為會議議員之二分之一,人數不包括會議主持者在內。
 甲 不足法定人數時,會議主持者應傳喚缺席議員到議場參與會議。
 乙 不足法定人數時,表決即告無效,有關表決事項須在下次會議再行處理。

第十八條 除另外規定外,上議院表決均必須符合法定人數,即取得過半數上議院議員贊成,方屬表決通過。
 甲 上議院議員有權在表決時主動投棄權票。未有表明棄權者,視作未有參與表決論。
 乙 會議主持者只能在同票的情況下,就上議院內部事務議案作出投票。

第十九條 上議院表決一律採記名投票方式。

第二十條 凡上議院已對某一議題作出決定,則在兩個月內的所有會議上,不得就該議題再行動議議案,僅能透過動議廢除案撤銷該項決定。

第廿一條 上議院議長就上議院會議遵照會議規程行事負責。議長在會議規程問題上所作決定為最終決定。

第廿二條 會議主持者如發覺有議員在辯論中不斷提出無關的事宜,或冗贅煩厭地重提本身或其他議員的論點,於會議上指出該議員的行為後,有權指示該議員不得繼續發言。國會秘書長須按照主持者命令採取行動,以確保該命令得以遵從。

第廿三條 會議主持者認為事項必須秘密審議時,可隨時命令採行閉門會議。

第廿四條 上議院議員因觸犯本國法律或破壞國會之名聲,則由上議院議長向君主提請,並交由君主定奪。

第廿五條 除《帝國國會法》中規定無須交下議院覆審之議案除外,其餘三讀通過之議案,須交下議院覆審。

第廿六條 對於本會議常規內未有作出規定的事宜,國會所須遵循的方式及程序由上議院議長決定。
 甲 如上議院議長認為適合,可參照現實英國上議院或其他議會的慣例及程序處理。

第廿七條 本會議常規之修訂,由上議院會議審議通過,且經上議院議長同意後,修訂方可生效。



自由民主聯盟

孝親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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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文物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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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7-7 22:31 | 顯示全部樓層
議長閣下:

本人感謝道親王閣下動議《上議院會議常規》草案,但由於時間短促,本人需時審議有關條款,故希望延長一星期作出審議,才作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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