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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章 《下議院選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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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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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6-18 21:1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國會秘書長 於 2020-5-1 10:49 編輯

黃名帝國法例第六十二章
《下議院選舉法》



【制定/修正日期】
慶寧己亥七年四月廿三日
慶寧已亥七年十一月初九日
慶寧庚子八年三月廿二日

【公佈/執行日期】
慶寧己亥七年四月廿三日
慶寧已亥七年十一月初九日
慶寧庚子八年三月廿二日


【法例執行背景】
第十六屆國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並執行。
第十七屆國會下議院第五次會議通過修改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二屆上議院無異議通過。
第十八屆國會下議院第四次會議通過增修新第廿八條至第卅條、修訂原第廿八條至卅條為新第卅一條至第卅四條。


條目】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下議院議席資格及數目
第三章 下議院議席產生辦法及選舉程序
第四章 下議院議席確認程序
第五章 下議院參選辦法
第六章 下議院議席出缺及補選
第七章 附例

【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法得引稱為《下議院選舉法》。
第二條 本法乃根據《帝國國會法》所授予之權力執行。

第二章 下議院議席資格及數目

第三條 下議院議員必須根據《帝國國民身份條例》取得黃名帝國國籍。
第四條 下議院直選議席之多寡,由上一屆之下議院決定,但至少擁有四名直選議席且直選議席必須多於民選總督議席。
第五條 下議院總議席必須維持單數。

第三章 下議院議席產生辦法及選舉程序

第六條 來屆選舉時間表必須於下議院任期完結前三十日或解散後七日內由當屆下議院審議及批准。
第七條 選民資格必須根據本國《選民登記條例》規定,並已於選民登記冊內登記。
第八條 選舉須由根據《選舉委員會條例》所設置的選舉委員會依照本條例及《選舉委員會條例》主持。
第九條 選舉必須經過報名、投票、及確認三項法定程序,選舉必須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進行。
第十條 直選議席投票須以一人一票方式進行,以政黨候選名單為單位。

第四章 下議院議席確認程序

第十一條 在投票時限結束,選舉委員會即時進行點票程序。
第十二條 民選總督議席按照《地方民選總督條例》之規定分配。
第十三條 凡參與民選總督選舉之政黨候選人或受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其所屬或所推薦之政黨,亦必須參與直選議席選舉。
第十四條 直選議席分配漢狄法之附帶席位制分配。點票輪次應與直選議席輪次完全相同,由每一個輪次之最高票數的政黨候選名單獲得一個直選席位,並按照該政黨候選名單的先後次序分配當選人。
第十五條 點票方法以各政黨候選名單之「該所屬或所推薦之政黨之民選總督當選名額,該所屬或所推薦之政黨之民選總督沒有當選名額為1」按漢狄法除數得出每一輪的點票結果。若該政黨於其中一輪點票勝出,下一輪點票將會在該政黨上一輪的漢狄法除數中累加以1來進行點票,直至所有點票輪次完成為止。
第十六條 遇上票數相同,議席分配必須按照以先後次序優先分配該輪次席位:
 一 直至該點票輪次,獲得較少下議院總席位的名單;
 二 政黨候選名單獲得較多票數;
 三 由選舉委員會進行公開抽籤決定。
第十七條 點票後由選舉委員會宣告選舉議員名單並宣佈候選人名單得票數目。
第十八條 在選舉委員會宣佈選舉結果並須五天內向君主呈交當選名單後,當選人之下議院議員資格生效。

第五章 下議院參選辦法

第十九條 參選政黨之名單必須在選舉委員會指定的提名期限內提交參選意向於國民事務中心內。
第二十條 參選政黨必須由其中一名黨員於國民事務中心內提交一份報名表格,其資料必須包括(如下):
 一 參選政黨;
 二 參選人政綱;
 三 參選人名單。
第廿一條 參選人名單之參選人必須為相同政黨。
第廿二條 參選人名單可由以下兩類參選人組成:
 一 該政黨未有參選民選總督之候選人,人數上限相等於直選議席總數。
 二 具有該政黨黨籍之民選總督候選人。
第廿三條 參選人名單應以數字1、2、3、4等排列參選人之先後次序,以數字較細為優先,如此類推。
第廿四條 參選人必須符合下議院議席的資格。
第廿五條 參選人如於參選期間觸犯法例或等候判刑,其參選資格有可能被褫奪。

第六章 下議院議席出缺及補選

第廿六條 下議院議席可因以下情由出缺:
 一 下議院議長根據《帝國國會法》褫奪選舉席位;
 二 喪失「帝國公民」國籍;
 三 不符合議席的資格;
 四 自願請辭;
 五 選舉議員在任內去世;
 六 換屆選舉未能選出有關選舉席位;
 七 退出所屬政黨,或被所屬政黨開除黨籍。
第廿七條 議長應在當屆會期內有議席出缺後盡快宣告之。
 一 如議席出缺理由為第廿六條第七款,出缺議席可毋須補選,直接由該屆換屆選舉政黨候選人名單中,由下一名符合下議院議員資格的候選人補缺,並完成餘下任期。
 二 如議席出缺理由不為第廿六條七款,或未能依照本條第一款補缺,一概由選舉委員會依照本條例及《選舉委員會條例》主持補選,並完成餘下任期。
第廿八條 同時出缺之直選議席多於一席以上,以本法第十至第十八條處理補選席次投票及分配事宜
第廿九條 同時出缺之直選議席只有一席,以單議席單票制進行選舉。
第三十條 單議席單票制之直選議席補選因同票未能決定選舉結果,則以以下方式處理
 甲 所有候選人同票,則以抽籤方式決定選舉結果。
 乙 如非所有候選人同票,由最高得票且同票之候選人進行決選投票。如決選結果有多於一人獲得最高票數,所有獲得最高得票之候選人以抽籤方式決定結果。
第卅一條 未能補選出下議院,由內閣總理大臣提名人選,君主委任補缺,並完成餘下任期。
第卅二條 下議院議席出缺而餘下任期少於六十日者,該議席為懸空至任期結束。

第七章 附例

第卅三條 本法經國會議案審批後作出修訂。
第卅四條 本法自公佈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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