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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廢除] 第六十一章 《上議院選舉法》(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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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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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6-6 20:05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國會秘書長 於 2022-6-8 12:02 編輯

黃名帝國法例第六十一章
《上議院選舉法》


【制定/修正日期】慶寧己亥七年四月廿三日
【公佈/執行日期】慶寧己亥七年四月廿三日
【廢除日期】  慶寧辛丑九年鬼月初三日


【法例執行背景】
第十六屆國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並執行。
第二十一屆國會第二次會議通過廢除。


【條目】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上議院議席資格及數目
第三章 上議院議席直選議席產生辦法及選舉程序
第四章 上議院議席確認程序
第五章 上議院參選辦法
第六章 上議院議席出缺及補選
第七章 附例

【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法得引稱為《上議院選舉法》。
第二條 本法乃根據《帝國國會法》所授予之權力執行。

第二章 上議院議席資格及數目

第三條 上議院議員必須根據《帝國國民身份條例》取得黃名帝國國籍。
第四條 上議院議員必須乎合至少一項條件:
 一 《榮職條例》列明之王位擁有者;
 二 《榮職條例》列明之公爵擁有者;
 三 《制司受憲秘閣院條例》列明之司憲院員。
第五條 上議院議員不可擁有下議院議員資格。
第六條 上議院議席為三名,另加上議院議長一名。
第七條 上議院有一名直選議席,其餘為委任議席。
第八條 上議院委任議席由司憲院提名人選,君主委任。
第九條 上議院所有委任議席之政黨黨籍均不能相同。

第三章 上議院議席直選議席產生辦法及選舉程序

第十條 來屆上議院直選議席選舉時間表必須於上議院任期完結前三十日由當屆上議院審議及批准。
第十一條 選民資格必須根據本國《選民登記條例》規定,並已於選民登記冊內登記。
第十二條 選舉須由根據《選舉委員會條例》所設置的選舉委員會依照本條例及《選舉委員會條例》主持。
第十三條 選舉必須經過報名、投票、及確認三項法定程序,選舉必須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進行。
第十四條 直選議席投票須以一人一票方式進行。
第十五條 遇上只有一位上議院直選議席候選人之情況,仍須就該等自動當選者進行投票,採「信任票或不信任票」方式。

第四章 上議院議席確認程序

第十六條 在投票時限結束,選舉委員會即時進行點票程序。
第十七條 遇上票數相同,議席分配必須由選舉委員會進行公開抽籤決定分配席位。
第十八條 點票後由選舉委員會宣告上議院直選議席當選人,並宣佈候選人名單得票數目。
第十九條 選舉委員會宣佈選舉結果後,須於五天內向君主呈交直選議席當選名單及委任議席提名名單。一經君主確認,當屆議員之上議院議員資格即時生效。

第五章 上議院參選辦法

第二十條 參選人必須在選舉委員會指定的提名期限內提交參選意向於國民事務中心內。
第廿一條 參選人必須於國民事務中心內提交一份報名表格,其資料必須包括(如下):     
 一 參選人姓名;
 二 參選人政綱;
 三 參選人黨籍(如有)。
第廿二條 參選人必須符合上議院議席的資格,且不可以同一時間參與下議院選舉。
第廿三條 參選人如於參選期間觸犯法例或等候判刑,其參選資格有可能被褫奪。

第六章 上議院議席出缺及補選

第廿四條 上議院議席可因以下情由出缺:
 一 君主撤換上議院委任議員;
 二 君主根據《帝國國會法》褫奪上議院議員席位;
 三 喪失「帝國公民」國籍;
 四 不符合議席的資格;
 五 自願請辭;
 六 選舉議員在任內去世;
 七 換屆選舉未能選出有關選舉席位;
 八 委任議員在任期內變更政黨黨籍而出現委任議員相同黨籍的情況,該議員自動喪失議席。
第廿五條 當屆會期內有直選議席出缺,必須進行補選並完成餘下任期。
第廿六條 上議院議長應在選舉議席出缺後盡快宣告之,選舉委員會應依照本條例及《選舉委員會條例》主持補選。
第廿七條 未能補選出上議院的直選議席或委任議席之出缺得由司憲院提名人選,君主委任補缺,並完成餘下任期。
第廿八條 直選議席出缺而餘下任期少於六十日者,該議席毋須進行補選,直接由司憲院提名人選,君主委任補缺,並完成餘下任期。

第七章 附例

第廿九條 首屆上議院組成之議席一律均為委任議席,不設民選議席。
第三十條 本法經國會議案審批後作出修訂。
第卅一條 本法自公佈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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