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找回密碼
 請即註冊
查看: 593|回復: 0

[憲政類] 第六十章 《制司受憲秘閣院條例》

 關閉 [複製鏈接]

國會秘書長

218

W幣

0

存款

739

帖子

發表於 2019-6-6 20:0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國會秘書長 於 2019-6-18 21:17 編輯

黃名帝國法例第六十章
《制司受憲秘閣院條例》


【制定/修正日期】慶寧己亥七年四月廿三日
【公佈/執行日期】慶寧己亥七年四月廿三日

【法例執行背景】
第十六屆國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並執行。


【條目】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組織
第三章 大司憲
第四章 司憲院員之權利
第五章 附則

【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條例得引稱為《制司受憲秘閣院條例》。
第二條 根據皇室命令設制司受憲秘閣院。
第三條 本條例根據君主賦予制司受憲秘閣院首長權力而制定之。
第四條 除大司憲外,於制司受憲秘閣院有供職者,均稱為司憲院員。

第二章 組織

第五條 制司受憲秘閣院設下列各司、處和室:
 一 制司處;
 二 受憲處;
 三 法務及民政處;
 四 檔案處;
 五 司政處
 六 皇室新聞處。
第六條 制司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 關於皇室法律的公佈、發佈聖諭之擬議事項;
 二 關於皇室禮儀、承訓;
 三 關於國民書信或各府署會局之公文呈請事項;
 四 關於公文收發、分配、繕校及會議紀錄事項;
 五 關於大司憲秘書事項;
 六 關於王公貴族名冊事項;
 七 其他交辦事項。
第七條 受憲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 關於皇室外訪事項;
 二 關於君主授予榮典事項;
 三 關於輿情蒐集及反映事項;
 四 其他交辦事項。 
第八條 法務及民政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 關於皇室及王族法律草擬事項;
 二 關於皇室及王族訴訟事項;
 三 關於法律諮詢及司法機關事項;
 四 關於國民與皇室法務關係之事項;
 五 其他交辦事項。
第九條 檔案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 關於皇室及貴族之檔案文獻紀錄;
 二 關於君主機要事項;
 三 關於各府署會局文件檔案管理。
第十條 司政處掌理以下事項:
 一 儲君事項;
 二 內閣總理大臣匯報事項;
 三 首都論壇後台運作及管理事項;
 四 其他交辦事項。
第十一條 皇室新聞處掌理以下事項:
 一 發佈皇室聯繫、最新新聞及動向事項;
 二 收發傳媒關於對皇室的提問;
 三 皇室代言人;
 四 安排傳媒採訪;
 五 其他交辦事項。
第十二條 制司受憲秘閣院置大司憲一人,由君主委任,承命綜理制司受憲秘閣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第十三條 制司受憲秘閣院置二司憲一人,由大司憲委任,襄助大司憲處理事務。
第十四條 制司受憲秘閣院人事安排歸大司憲處理,所需工作人員數目,由大司憲呈予御准定之。
第十五條 制司受憲秘閣院置司長六人,職轄下各司、處。
第十六條 制司受憲秘閣院處務規程,由制司受憲秘閣院定之。

第三章 大司憲

第十七條 大司憲為制司受憲秘閣院首長。
第十八條 大司憲得下列之權力:
 一 諮詢權:授權予大司憲就皇室事務提出向公眾諮詢;
 二 王族封地收回權:授權予大司憲在君主同意下直接收回王族人員之封地及接收封地內之人員、財產;
 三 皇家領地事務權:授權予大司憲在君主同意下收回皇家領地人事權及聽取總督報告;
 四 議會議長櫂:成為當然上議院議長。
 五 會議權:授權予大司憲對內閣就皇室事項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九條 大司憲直接隸屬於君主,皇室人員、王族、內閣行政機關或國會權力機關一律不得廢立大司憲。
第二十條 大司憲沒有任期之限。
第廿一條 大司憲辭退原因得下列情由:
 一 沒有履行職責,嚴重違反國家法律;
 二 全國國民提出對大司憲不信任動議而發動公投,反對票票數佔百分之五十或以上;
 三 君主簽令解除職務;
 四 自願性質下請辭,並簽署相關文件;
 五 大司憲在任內去世。
第廿二條 君主退位以後,新君主登位首月不得廢除上任君主之大司憲,直至該月結束。
第廿三條 新任君主在首月可立新任大司憲,新大司憲確保與原任大司憲在君主登位首月交接完成制司受憲秘閣院所有事務。在新舊大司憲同時在任期間,制司受憲秘閣院只可聽令於原任大司憲之命,直至完成第廿二條之規定為止。
第廿四條 君主有權繼續任用上任君主之大司憲。

第四章 司憲院員之權利

第廿五條 所有司憲院員均有權參選或獲委任國會上議院議員之權利。
第廿六條 若司憲院員有下議院議員資格時,不得同時兼任上議院議員。
第廿七條 若司憲院員具有地方總督資格時,不得就任二司憲之職。
第廿八條 大司憲及二司憲不得兼具上議院、下議院議員及地方總督的資格。
第廿九條 若大司憲因各項情由休假或出缺時,期間由二司憲署任其職,兼具上議院議長之資格,直至大司憲休假完畢或君主委任新大司憲為止。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授權制司受憲秘閣院制定施行本條例必要之附例條文。
第卅一條 本條例之修改須經大司憲同意及國會上議院審議通過。
第卅二條 本條例自公佈日起施行。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