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找回密碼
 請即註冊
查看: 660|回復: 1

[組織類] 第五十章 《帝國大學條例》

 關閉 [複製鏈接]

國會秘書長

218

W幣

0

存款

739

帖子

發表於 2019-6-6 19:3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國會秘書長 於 2023-7-10 19:16 編輯

黃名帝國法例第五十章
《帝國大學條例》


【制定/修正日期】慶寧甲午二年十二月初七日

【公佈/執行日期】
慶寧甲午二年十二月初七日

【法例執行背景】
第八屆國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並執行。
第廿四屆國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修訂第五條、第九條及第十條並執行。(2023年2月25日)
第廿四屆國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修訂並執行。(2023年3月20日)
第廿四屆國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修訂並執行。(2023年7月8日)
《帝國大學條例》修正案在最近一次的國會通過時,是將大學的管轄權由文化部更改為學術部,而這次的主要改變是由於各大部門的條例推出,其中學術部條例會建立教育局,並作為帝國大學的直轄主管,所以此《帝國大學條例》修正案其中最大改變是帝國大學的直轄主管增加為教育局,藉以希望進一步加強大學內的教學自由並自主化。亦由於此項改變,大學會取消校監一職,並會由教育局局長負責委任大學校長(或由局長兼任)。


【條目】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校長及教務會議
第三章  大學組織
第四章  教師分級及聘用
第五章  附例

【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法為為設立帝國大學(以下簡稱大學)而制定之法令。
第二條 帝國大學以研究學術,培育人才,提升文化,服務社會,促進國家發展為宗旨。
第三條 帝國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
第四條 帝國大學依本法設立並授予文憑以上學位之高等教育機構,詳細學位規定另訂之。
第五條 本法之直屬主管機關為教育局,並隸屬於學術部管轄。
第五條 帝國大學之直屬主管機關為教育部。第廿四屆國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修訂並執行。(2023年7月8日)﹞

第二章 校長及教務會議

第六條 大學校長可以大學的名義頒授榮譽學位及其他學術名銜。由大學校長代表本校授予文憑以上學位之證書。
第七條 大學置校長一人,對外代表大學,由教育大臣教育局局長﹝第廿四屆國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修訂並執行。(2023年7月8日)﹞兼任或另外委派人選擔任。
第八條 大學置教務長一人,由校長聘任之,輔佐校長綜理大學教務,並於校長未能履職時代理校政。
第九條 大學設教務會議,教務會議是大學的最高教務團體,議決校務重大事項。
    教務會議之職能如下:
    審議下列事項:
   一 校務發展計畫及預算。
   二 組織規程及各種重要章則。
   三 學院、學系、研究所及附設機構之設立、變更與停辦。
   四 教務、學生事務、總務、研究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
   五 有關教學評鑑辦法之研議。
   六 校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
   七 會議提案或校長提議事項。

第十條 教務會議委員組成如下:
   一 大學校長。
   二 教務長。
   三 各分院院長。

第三章 大學組織

第十一條 大學下設學院或單獨設研究所,學院下得設學系或研究所,以及得設跨系、所、院之學分學程或學位學程。
第十二條 大學各學院置院長一人,綜理院務;各學系置主任一人,單獨設立之研究所置所長一人,辦理系、所務。大學並得置學位學程主任,辦理學程事務。
第十三條 院長、系主任、所長及學位學程主任等學術主管,採任期制,其產生方式如下:
   一 院長,依該教務會議議定之程序,就教授中選出,報請校長聘請兼任之。
   二 系主任、所長及學位學程主任,依該教務會議議定之程序之程序,就副教授以上之教師中選出,報請校長聘請兼任之。
   三 大學為因應校務發展之需要,達一定規模、學務繁重之學院、系、所及學程,得置副主管,以輔佐主管推動學務。
   四 院長、系主任、所長、學位學程主任與副主管之任期、續聘、解聘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於教務會議定之。

第十四條 有關聘任、教職管理之規定在不違反本條例規定之下,得由校內設立更詳細之規範。

第四章 教師分級及聘用

第十五條 大學教師分首席教授、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助理講師,從事授課、研究及輔導。
第十六條 大學得設講座,詳細規定由大學教務會議細訂之。
第十七條 大學為教學及研究工作,得置助教協助之。








國會秘書長

218

W幣

0

存款

739

帖子

 樓主| 發表於 2023-3-22 16:25 | 顯示全部樓層
此為舊條例




黃名帝國法例第五十章
《帝國大學條例》


【制定/修正日期】慶寧甲午二年十二月初七日

【公佈/執行日期】
慶寧甲午二年十二月初七日

【法例執行背景】
第八屆國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並執行。第廿四屆國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修訂第五條、第九條及第十條並執行。(2023年2月25日)

【條目】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校監
第三章  校長及教務會議
第四章  大學組織
第五章  教師分級及聘用
第六章  附例

【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法為為設立帝國大學(以下簡稱大學)而制定之法令。
第二條 帝國大學以研究學術,培育人才,提升文化,服務社會,促進國家發展為宗旨。
第三條 帝國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
第四條 帝國大學依本法設立並授予文憑以上學位之高等教育機構。
第五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
文化部(刪除)
學術部

第二章  校監

第六條 大學置校監一人,為大學的首長。
第七條 內閣總理大臣出任帝國大學校監
第八條 大學校監可以大學的名義頒授學位及其他學術名銜;在校監不在時,由校長以大學的名義頒授該等學位及名銜。

第三章   校長及教務會議

第九條 大學置校長一人,對外代表大學,由
文化大臣(刪除)
學術大臣出任。
第十條 大學置教務長一人,由校長依教務會議之推薦聘任之或教務會議授權校長直接聘任之,任期為六個月。對內綜理校務,負校務發展之責,並主持教務會議。(刪除)
第十條 大學置教務長一人,由校長聘任之,輔佐校長綜理大學教務,並於校長未能履職時代理校政。
第十一條 大學設教務會議,教務會議是大學的最高教務團體,議決校務重大事項。
教務會議之職能如下:
審議下列事項:
 一 校務發展計畫及預算。
 二 組織規程及各種重要章則。
 三 學院、學系、研究所及附設機構之設立、變更與停辦。
 四 教務、學生事務、總務、研究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
 五 有關教學評鑑辦法之研議。
 六 校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
 七 會議提案或校長提議事項。

第十二條 教務會議委員組成如下:
 一 大學校長。
 二 教務長。
 三 各分院院長。

第四章 大學組織

第十三條 大學下設學院或單獨設研究所,學院下得設學系或研究所,以及得設跨系、所、院之學分學程或學位學程。
第十四條 大學各學院置院長一人,綜理院務;各學系置主任一人,單獨設立之研究所置所長一人,辦理系、所務。大學並得置學位學程主任,辦理學程事務。
第十五條 院長、系主任、所長及學位學程主任等學術主管,採任期制,其產生方式如下:
 一 院長,依該教務會議議定之程序,就教授中選出,報請校長聘請兼任之。
 二 系主任、所長及學位學程主任,依該教務會議議定之程序之程序,就副教授以上之教師中選出,報請校長聘請兼任之。
 三 大學為因應校務發展之需要,達一定規模、學務繁重之學院、系、所及學程,得置副主管,以輔佐主管推動學務。
 四 院長、系主任、所長、學位學程主任與副主管之任期、續聘、解聘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於教務會議定之。

第五章 教師分級及聘用

第十七條 大學教師分首席教授、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助理講師,從事授課、研究及輔導。
第十八條 大學得設講座,由教授主持。
第十九條 大學為教學及研究工作,得置助教協助之。

第六章 附例

第二十條 本條例允許大學教務會議根據本條例自行制定內部準則及政策規程。
第廿一條 本條例施行時之第一任教務長,由校長任命之。
第廿二條 本條例之修訂、新增、改變必須由國會審閱及批核。
第廿三條 本條例自公佈日施行。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