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名帝國法例第三十五章
《外務部條例》
【制定/修正日期】雍安癸巳二年正月十五日
慶寧乙未三年六月十九日
【公佈/執行日期】雍安癸巳二年正月十五日
慶寧乙未三年六月十九日
【廢除日期】 慶寧丙申四年五月廿六日
【法例執行背景】
第五屆國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並執行。
第九屆國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修訂外務部名稱為外交部。
第十屆國會第三次會議通過廢除。
【條目】
第一章 外交部總則
第二章 外交部職責
第三章 中央情報局
第四章 附例
【條例內容】
第一章 外交部總則
第一條 本條例得引稱為《外交部組織條例》。
第二條 外交部承接外務署一切法律及權力,掌理外交及有關涉外事務。
第三條 外交部置外交大臣,內閣總理大臣委任;綜理署務,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
第四條 外交部可置不多於三位助理大臣,內閣總理大臣委任;協助外交大臣處理外務部內各事項。
第二章 外交部職責
第五條 定期檢查連結是否運作正常
第六條 代表黃名帝國進行對外外交工作
第七條 協助本國國民在外之求助等各事項
第八條 處理本國外交條約或法律等各事項
第九條 管轄本國對外之使領館或組織之各項事項
第十條 代表本國接待外賓之各項事項
第十一條 協助外國駐本國使領館或組織
第十二條 處理一切有關本國涉外之各項紛爭
第十三條 管轄中央情報局之各項事務【詳見第三章】
第三章 中央情報局
第十四條 中央情報局歸屬外交部管理,由外交大臣直接管轄之。
第十五條 中央情報局負責收集國內或國外之所項所需情報。
第十六條 中央情報局之一切事務可保持機密,除情報局局長或以上級別官員批准,否則可不被披露。
第四章 附例
第十七條 外交部政務規程可依據本條例所授予之權限所進設定,由外交大臣批准之。
第十八條 本條例之任何訂訂、更改、廢除必須經由外交大臣或以上級別官員報請國會,經國會決定後必須並刊憲。
第十九條 本條例自公佈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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