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找回密碼
 請即註冊
查看: 547|回復: 0

[已廢除] 第三十五章 《外交部條例》(廢除)

 關閉 [複製鏈接]

國會秘書長

218

W幣

0

存款

739

帖子

發表於 2019-6-6 18:4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黃名帝國法例第三十五章
《外務部條例》


【制定/修正日期】雍安癸巳二年正月十五日
                 慶寧乙未三年六月十九日
【公佈/執行日期】雍安癸巳二年正月十五日
                 慶寧乙未三年六月十九日
【廢除日期】   慶寧丙申四年五月廿六日


【法例執行背景】


第五屆國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並執行。
第九屆國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修訂外務部名稱為外交部。
第十屆國會第三次會議通過廢除。


【條目】

第一章 外交部總則
第二章 外交部職責
第三章 中央情報局
第四章 附例


【條例內容】

第一章 外部總則

第一條 本條例得引稱為《外交部組織條例》。
第二條 外
部承接外務署一切法律及權力,掌理外交及有關涉外事務。
第三條 外
部置外大臣,內閣總理大臣委任;綜理署務,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
第四條 外
部可置不多於三位助理大臣,內閣總理大臣委任;協助外大臣處理外務部內各事項。

第二章 外交部職責

條 定期檢查連結是否運作正常
條 代表黃名帝國進行對外外交工作
條 協助本國國民在外之求助等各事項
條 處理本國外交條約或法律等各事項
條 管轄本國對外之使領館或組織之各項事項
條 代表本國接待外賓之各項事項
十一條 協助外國駐本國使領館或組織
十二條 處理一切有關本國涉外之各項紛爭
十三條 管轄中央情報局之各項事務【詳見第三章】

第三章 中央情報局

十四條 中央情報局歸屬外
部管理,由外大臣直接管轄之。
十五條 中央情報局負責收集國內或國外之所項所需情報。
十六條 中央情報局之一切事務可保持機密,除情報局局長或以上級別官員批准,否則可不被披露。

第四章 附例

十七條 外
部政務規程可依據本條例所授予之權限所進設定,由外大臣批准之。
十八條 本條例之任何訂訂、更改、廢除必須經由外
大臣或以上級別官員報請國會,經國會決定後必須並刊憲。
十九條 本條例自公佈日施行。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