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找回密碼
 請即註冊
查看: 558|回復: 0

[已廢除] 第二十二章 《商事署及工務和保安署組織條例》(廢除)

 關閉 [複製鏈接]

國會秘書長

218

W幣

0

存款

739

帖子

發表於 2019-6-6 18:15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國會秘書長 於 2023-3-22 10:53 編輯

黃名帝國法例第二十二章
《商事署及工務和保安署組織條例》

【制定/修正日期】從璟庚寅元年十一月初七
【公佈/執行日期】從璟庚寅元年十一月初七

【法例執行背景】

第二屆國會《黃名帝國憲報》卷一第一期宣告執行。

第廿四屆國會第二次會議被廢除。(2023年2月25日)

【條例內容】

第一條 本條例得引稱為《商事署及工務和保安署組織條例》。
第二條 商事署掌理全國商貿事務,工務和保安署則掌理全國保安及公共工程。
第三條 兩署設下列司處:
 一 工務和保安署 - 論壇司;
 二 商事署 - 半官方機構司;
 三 兩署各設之總務處。
第四條 論壇司掌理下列事項:
 一 關於論壇系統架置及後台管理事項;
 二 關於各部公共工程系統支援事項;
 三 其他國內工程事項。
第五條 半官方機構司掌理下列事項:
 一 關於半官方機構監管事項;
 二 關於半官方機構人事監督事項;
 三 其他半官方機構事項。
第六條 總務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 關於該署文書之收發及印信典守事項;
 二 關於該署檔案之管理、整理事項;
 三 其他不屬於各司、處事項。
第七條 商事署置商事大臣,工務和保安署置工務和保安大臣,各大臣由內閣總理大臣委任;綜理署務,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
第八條 工務和保安署置論壇管帶二人,由工務和保安大臣委任;輔助工務和保安大臣處理部務。
第九條 商事署置司長二人、處長一人、文書主任一人,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條 兩署各設人事處,置處長一人,依法律規定,辦理該署人事管理事項。
第十一條 各署之處務規程,由該署定之。
第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佈日施行。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